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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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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在航空器起飛前,航空器代管人應當制定裝載艙單,并對其準確性負責。機長在收到并核實裝載艙單后方可起飛。艙單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乘客人數;
(2) 裝載后航空器的總重;
(3) 該次飛行的最大允許起飛重量;
(4) 重心限制;
(5) 裝載后的航空器重心,但如果航空器根據裝載表或其他經局方批準的方法進行裝載,能夠確保裝載后的航空器重心不會超出批準的限制,則不需要計算真正的重心。在這種情況下,需在艙單上注明,根據裝載表或其他經批準的方法,該航空器的重心在限制之內;
(6) 航空器的登記號;
(7) 本次飛行的始發地和目的地;
(8) 機組成員的姓名及其機組職位。
(e) 航空器的機長應當將一份完整的艙單隨飛機攜帶至目的地。代管人應當在其主運行基地或另一局方同意的地點保留艙單至少30個日歷日。
(f) 航空器代管人應當為每次飛行提供一份書面文件,在文件中聲明該次飛行由哪一方進行運行控制。機長應當將上述文件隨飛機攜帶至目的地。航空器代管人應當在其主運行基地或另一局方同意的地點保留該文件至少30個日歷日。
(g) 本條要求的記錄必須以書面或其他局方可接受的方式保存。
(h) 經局方按照CCAR-121部或其他公共航空運輸運行規章審定合格的的航空器代管人,可以使用符合CCAR-121部或其他相應公共航空運輸運行規章所要求的記錄來滿足用于本條和第91.995條的要求。
第91.939條 本章后續條款的適用性
本規則第91.941條至第91.997條僅適用于使用本規則91.901(b)款所述航空器的航空器代管人。
第91.941條 航空器排班和飛行定位要求
(a) 航空器代管人應當建立并使用航空器排班和放行系統。
(b) 航空器代管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建立一套確定運行中航空器位置的系統:
(1) 該系統至少能夠為代管人提供目視飛行規則飛行計劃所要求的信息;
(2) 如果航空器失蹤或未能按預達時間到達目的地,能及時通知局方或相關搜尋救援機構;
(3) 如果在無法保持通信聯絡的偏遠地區實施飛行,該系統能向代管人提供重新建立無線電或電話通信聯絡的地點、日期和預計時間。
(c) 有關飛行定位資料應當存放在代管人的主運行基地或代管人指定的其他地方,直至飛行結束。
第91.943條 必需的運行信息
(a) 對于所有航空器代管人的飛行,代管人必須為駕駛員提供下列資料。這些資料必須保持最新有效的狀態,以恰當、適用的形式編制,并且放置在駕駛員可以從其駕駛座位上易于取用的地方:
(1) 駕駛艙檢查單;
(2) 對于多發航空器或帶可收放起落架的航空器,按適用情況包含本條(c)款要求的程序的駕駛艙應急檢查單;
(3) 至少一套相關的航空圖表;
(4) 對于儀表飛行規則運行,至少一份適用的航路、終端區以及進近航圖。
(b) 本條(a)(1)項要求的駕駛艙檢查單中應當按照以下各個階段列出檢查項目: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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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91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