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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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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本條(a)款不適用于:
(1) 在機場93千米(50海里)半徑內進行訓練的航空器;
(2) 從事與設計和試驗有關飛行的航空器;
(3) 從事與制造和交付有關飛行的新航空器;
(4) 從事空中灑放農用化學品和其它物質飛行作業的航空器;
(5) 經局方審定的用于研究和發展目的的航空器;
(6) 用于證明符合規章、機組訓練、展覽、航空競賽或者市場調查的航空器;
(7) 運載不超過一人的航空器;
(8) 其他經局方批準的特殊情況。
第91.437條 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統
(a) 除經局方批準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登記的飛機必須按下列要求安裝經批準的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統(TAWS):
(1) 首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登記的最大審定起飛重量超過5,700千克或批準旅客座位數超過9的渦輪動力飛機,應安裝經批準的TAWS系統;
(2) 從2005年1月1日起,所有最大審定起飛重量超過15,000千克或批準旅客座位數超過30的渦輪動力飛機,應安裝經批準的TAWS系統;
(3) 從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最大審定起飛重量超過5,700千克或批準旅客座位數超過9的渦輪動力飛機,應安裝經批準的TAWS系統;
(4) 對于上述從事公共航空運輸的飛機,應安裝A類TAWS系統;對于上述從事非公共航空運輸的飛機,應安裝B類TAWS系統;
(5) 對于從事國際航班運行的飛機,應當滿足所飛國家的相應要求。
(b) 飛機的TAWS系統及其安裝應符合有關適航要求。
(c) 飛機的飛行手冊中應當包含下述程序:
(1) 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統的操作、使用;
(2) 對于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統的音頻和視頻警告,飛行機組的正確應對措施。
第91.439條 機載防撞系統設備及應用
(a) 除經局方批準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登記的最大起飛重量超過5700千克或批準旅客座位數超過19的渦輪動力飛機必須安裝機載防撞系統(ACAS II)。
(b)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登記的民用航空器上的機載防撞系統必須得到局方批準,其安裝必須滿足有關的適航要求。
(c) 駕駛安裝有可工作的機載防撞系統航空器的駕駛員應當打開并使用該系統。
(d) 本條中規定的ACAS II等同于TCAS II 7.0版本。
第91.441條 輻射指示器
(a) 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登記的渦輪固定翼飛機,如擬在15000米(49000英尺)高度以上運行,必須安裝符合本條(b)的輻射指示設備。
(b) 輻射指示設備應當處于飛行組成員易于看到的位置,并且能連續地檢測和顯示所接受到的全部宇宙輻射(即來源于銀河系和太陽系的離子與中子輻射)的輻射率和每次飛行中累積的輻射劑量。
第91.443條 不工作的儀表和設備
(a) 除本條(d)款規定外,使用一架裝有不工作的儀表、設備的航空器起飛時,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1) 對于該航空器有一份批準的最低設備清單。
(2) 該航空器內有一份局方頒發的批準書,批準該航空器按照最低設備清單進行運行。最低設備清單和批準書構成了該航空器的補充型號合格證。
(3) 批準的最低設備清單應當:
(i) 按照本條(b)款規定的限制進行制訂;
(ii) 規定帶有處于不工作狀態的儀表和設備的航空器如何運行。
(4) 駕駛員用的航空器記錄本應當記錄不工作的儀表和設備。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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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91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