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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1415條 日落至日出之間的跳傘
(a) 在日落至日出之間進行跳傘活動的跳傘員應當裝備在5千米外可見的發光裝置。
(b) 在日落至日出之間跳傘應當在跳離航空器直至抵達地面前一直打開本條(a)款要求的發光裝置。
第91.1417條 酒精和藥物
在下列情況下,任何人不得從航空器上實施跳傘,航空器的機長也不得允許其跳傘:
(a) 該員正處于酒精作用下;
(b) 該員使用了影響人體官能并可能影響安全的藥物。
第91.1419條 檢查
局方可以檢查本章適用范圍內的任何跳傘活動(包括檢查跳傘場地),以確定其是否遵守本章的規定。
第91.1423條 跳傘裝置和疊傘要求
(a) 從航空器上實施跳傘的人員應當配掛跳傘用的背帶系統及兩具傘,即一具主傘和一具可靠的備份傘,傘的包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主傘應當由專業包傘人員或跳傘者本人包傘,包好的傘應在120天內使用。
(2) 備份傘應由專業包傘人員包傘,包裝好的傘的有效期視材料而定:
(i) 由尼龍、人造絲或其他類似合成纖維,或由抗霉損與抗腐蝕材料制成的傘衣、傘繩和背帶而組成的降落傘系統的包裝有效期為120天,并應由專業包傘人員包傘;
(ii) 由絲織綢、柞絲綢或其他天然纖維以及本條(a)(2)(i)款規定之外的材料制成的降落傘系統,其包裝有效期為60天,并由專業人包傘人員包傘。
(b) 當用開傘拉繩進行強制開傘時,連接方法為:開傘拉繩由掛鉤的一端與飛機相連,另一端與降落傘相連,且應使用拉斷繩。拉斷繩是用來幫助拉出傘包里的引導傘,從而使引導傘充氣拉出主傘。如果不使用引導傘幫助開傘,可將拉斷繩直接連在主傘頂部,以幫助拉出主傘衣,使主傘充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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