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例如,客艙安全子系統可能性分級標準:
等級 定量值 危險源導致有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
頻繁的 5 每1萬航班,可能會發生1次以上。或每1年,可能會發生2次以上。
偶然的 4 每1年,可能會發生1次以上。
很少的 3 每2年,可能會發生1次以上。
不可能的 2 每4年,可能會發生1次以上。
極不可能的 1 本行業10年內未發生
幾乎不能想象事件會發生
注 2:嚴重性由相同危險源導致的有害結果(通常表現為各種級別的不安全事件)的等級或后果決定,公司統一嚴重性標準,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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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監察部負責在風險評估與預警系統中維護(樣例見下表),給予危險源導致有害結果嚴重性在 1-5 分內賦值。
等級
定 量值 危險源導致有害結果的嚴重性
災 難性的 5 經濟損失50萬以上
事故征候及以上
周轉件報廢(部件維修)
特別重要系統停機1天
核心網絡停止0.5天
受局方嚴厲行政處罰(部分航線、飛機引進等限制)
重 大的 4 1.0嚴重偏差;
2.0 直接損失:航材、航空器 10 萬(含)以上;或地面設備、設施損壞,材料報廢等,其直接經濟損失在人民幣 1 萬元(含)以上;
3.0 安全運行的影響:4 小時(含)以上;
5.0 安全:明顯違反安全規則;失職危及航空安全;
4.0 人身傷害:1 人(含)以上受輕傷(含)以上,但未及國標(GB14648-93,GB18432-2001)所規定的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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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對外影響:對空管、機場、其他公司、公眾影響大。
嚴 重的 3 1.0一般偏差;
2.0直接損失:航材、航空器5萬(含)以上,10萬以下;或地面設備、設施損壞,材料報廢等,其直接經濟損失在人民幣0.2萬元(含)以上,1萬以下;
3.0安全運行的影響:2小時(含)以上,4小時以下; 4.0安全:明顯違反安全規則;失職危及航空安全;
5.0人身傷害:1人(含)以上受輕傷;
6.0對外影響:對空管、機場、其他公司、公眾有一定影響。
輕 微的 2 1.0直接損失:航材、航空器1萬(含)以上,5萬以下; 或地面設備、設施損壞,材料報廢等,其直接經濟損失在人民幣0.1萬元(含)以上,0.2萬以下;
2.0 安全運行的影響:1小時(含)以上,2小時以下;
3.0安全:明顯違反標準操作程序;失職危及運行;
4.0人身傷害:受輕傷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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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忽 輕微以下
1
略的
(e) 如輸入專家修正值,“風險評估與預警系統”將以專家修正值為依據,自動重新計算風險值。
(f)風險評估與預警系統自動根據風險值大小對危險源進行排序,并根據風險值初步確定風險可接受程度,風險值及風險等級對應關系見下表:
風險值
危險導致有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
頻繁的 偶然的 很少的 不 可 能的 極 不 可能
危 險導 致有 害結 果的 嚴重性 災難
性的 25
( 不 可 接受) 20
( 不 可 接受) 15
(不可接受) 10
( 緩 解 后可接受) 5
( 緩 解 后可接受)
重 大
的 20
( 不 可 接受) 16
( 不 可 接受) 12
(緩解后可接受) 8
( 緩 解 后可接受) 4
( 緩 解 后可接受)
嚴 重
的 15
( 不 可 接受) 12
( 緩 解 后可接受) 9
(緩解后可接受) 6
( 緩 解 后可接受) 3
(可接受)
輕 微
的 10
( 緩 解 后可接受) 8
( 緩 解 后可接受) 6
(緩解后可接受) 4
(可接受) 2
(可接受)
可 忽略的 5
( 緩 解 后 4
(可接受) 3
(可接受) 2
(可接受) 1
(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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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接受)
4.4 風險控制
4.4.1 制定風險控制措施
(a)對可接受的危險源,應當視安全投入、改進的難易程度等因素,盡可能將其風險降至昀低。
(b)對所有提出風險控制措施的危險源,風險管理小組應至少提出 2 個風險控制建議方案,同時提供衍生風險和剩余風險的評價, 錄入“風險評估與預警系統”,提交風險管理小組負責人核準。
注 1:風險控制建議方案應基于危險源的致因或現有風險控制失效的原因分析的結果,綜合考慮技術、經濟、管理等因素,以及各相關方的可接受性。風險控制建議方案可以是增加或改變程序、增加新的監督控制措施、增加組織及軟硬件的輔助、改進培訓、增加或改裝設備、調整人員或對系統所做的任何其它變化。
注 2:風險控制建議方案包括財務預算,擬采取的技術方案、技術措施和技術方法,剩余風險,責任分工(包括實施人、開始結束時間、分工、措施內容)。
(c)風險管理小組負責人核準后,應提交部門總經理審批。 4.4.2 風險管理決策
部門總經理收到風險控制建議方案后,根據以下方面,決定執行哪個風險控制建議方案:
(a)實施該風險控制措施后,危險源的剩余風險是否降為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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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如果實施該風險控制措施,是否會帶來新的危險源(衍生風險),該新的危險源的風險是否可接受;
(c)風險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可操作性、經濟性;
(d)部門的安全目標完成情況、實際運營狀況、運行環境以及資源等狀況。
4.4.3 除非危險源的剩余風險和衍生風險被判定為可接受的,否則重復 4.4.1 和 4.4.2 步驟。
4.4.4 對于風險控制建議方案需其他部門參與制定,部門總經理應與相關部門協調,共同完善風險控制方案。
4.4.5 對于風險值為 10 以上的本業務領域重大風險,部門總經
理應報公司分管領導,公司分管領導決策、審核批準風險控制措施。 4.4.6 對于風險值為 10 以上且為系統性風險,部門總經理應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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