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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安全管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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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安全管理手冊
4.0 技術管理偏差標準
4.1 技術管理嚴重偏差標準
4.1.1 未按規定審查、評估訓練裝置、設施、設備,合格證丟失或超期,影響正常訓練;
4.1.2 安排不符合資格的人員參與訓練;
4.1.3 未按規定對教員、考試員(含公司飛行檢查員或航線檢查員)資格進行審查和年度評估;飛行機組成員和課程資料不符合訓練大綱要求的;
4.1.4 排班不滿足人員執勤崗位、值勤/飛行時間,使用限制與搭配要求、近期經歷、特殊區域、航線和機場的要求,并已執行;
4.1.5 對局方或公司要求的訓練或新開航線的補充訓練組織不及時,影響公司安全運行(如臨時更改機型);
4.1.6 透露考題、組織作弊等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
4.1.7 公司聘任的各類飛行教員、機長、副駕駛資格不符合局方要求或公司標準。
4.2 技術管理一般偏差標準
4.2.1 排班不滿足人員執勤崗位、值勤/飛行時間,使用限制與搭配要求、近期經歷、特殊區域、航線和機場的要求,采取人員臨時調整等補救措施,影響航班正常運行;
4.2.2 不按規定持有、保存飛行記錄和檔案;
4.2.3 教員未按規定進行教學、講解或飛行后講評的;
4.2.4 未按規定審查、評估訓練裝置、設施、設備,合格證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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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或超期,但未影響正常訓練;
4.2.5 對手冊、資料、文件、證件、執照、護照、檔案等管理不善,使其丟失、更新不及時、過期,使正常工作秩序、安全運行等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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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維修偏差標準
5.1 維修嚴重偏差標準
5.1.1 維修工作(含航線日檢),漏做(或檢查未發現)工作單、卡中規定的內容;
5.1.2 發動機完成預定維修或換發工作后,滑油量低于該型號發動機規定標準試車,但未造成后果;
5.1.3 給飛機加注規格錯誤的燃油、滑油、液壓油,已簽字放行,飛機未起飛;
5.1.4 漏簽或沒有適航放行權的人員簽署整機放行,飛機起
飛;
5.1.5 未在《飛行記錄本》上簽署適航放行,或由非經營運人授權的人員簽署整機放行,飛機起飛;
5.1.6 飛機不帶《飛行記錄本》飛行;
5.1.7 未經適航部門批準擅自在已取得適航證的飛機上進行重大改裝、加裝工作,但未造成后果;
5.1.8 飛機上“三證”(適航證、國籍登記證、無線電臺執照)失效、不齊或使用復印件;
5.1.9 飛機上使用未經適航部門批準的機載設備和客、貨艙服務設施;
5.1.10 飛機在地面起動或試車時,發動機尾氣流損壞停放在地面的其它飛機或地面設備設施;
5.1.11 飛機滑行前,未按規定取走輪擋,指揮飛機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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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2 飛機各種艙門、蓋板未關好或管套、堵塞、插銷、掛鉤、夾板、尾撐桿等未取下滑行、但未起飛;
5.1.13 未經批準,時控件超時使用、飛機超時檢修,未導致不良后果;
5.1.14 未處理《飛行記錄本》中反映的故障或缺陷,并使飛機執行航班任務,但未造成后果;
5.1.15 飛機上使用未經適航部門批準的影響安全的代用品; 5.1.16 在飛機上使用未經批準的航材;
5.1.17 授權或者迫使下屬人員違反有關規定進行維修或者放行工作;
5.1.18 擅自涂改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或資格證書; 5.1.19 靜止狀態的航空器發生非正常位移 0.5 米(不含)以上; 5.1.20 發動機吸入外來物;
5.1.21 發動機、APU、APU 進氣口或飛機操縱系統發現外來
物;
5.1.22 在飛機維護和運行保障過程中飛機、車輛、設備、設施起火,但未達到事故征候;
5.1.23 安裝不適用的零、部件,未造成航空器系統、部件損壞; 5.1.24 航空器地面監護失控,造成不良影響;
5.1.25 牽引飛機時拖把橫掃、轉彎角度超過標準、牽引速度超過限制;
5.1.26 航空器與航空器、車輛、設備、設施刮碰,需要臨時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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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處理,但未造成航空器受損。;
5.1.27 在加油、抽油過程中加油設備、設施起火或因航油溢出起火;
5.1.28 低于 MEL 標準放行。
5.1.29 發動機、起落架艙或操縱系統帶外來物飛行。 5.2 維修一般偏差標準
5.2.1 在實施維修過程中,工具丟失;
5.2.2 靜止狀態的航空器發生非正常明顯位移 0.1(不含)至 0.5 米(含);
5.2.3 器材保存不符合溫度、濕度、防雨、防曬或其他廠家規定的存放要求;
5.2.4 工具設備維護管理不善(計量工具設備超時、工具設備保存不符合溫度、濕度、防雨和防曬或其他廠家規定的存放要求、沒有按相關規定及時維修/送修故障工具、工具設備借出/歸還記錄不全等);
5.2.5 違反維修手冊、工卡或工程指令等施工程序中有關安全的警告(WARNING)進行作業;
5.2.6 簽署人員上交的工作單、卡、FLB 等維修記錄, ,存在漏簽 RII 項、代簽、非法涂改、缺少實測值、缺少損傷尺寸等的現象;
5.2.7 違反操作規定,收、放襟翼、擾流板、減速板等操作面, 未造成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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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 起落架安全銷或轉彎旁通銷未取下,發出放行飛機指令,但飛機未滑行;
5.2.9 因搭地線未接好,導致飛機加放燃油或進行維修活動時,引起靜電跳火,但未造成后果。
5.2.10 在工作完成以后,未按規定與武警、安檢人員履行飛機交接相關手續;
5.2.11 飛機停場維修期間,對飛機監護不力,使無關人員接近或登上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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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運行控制偏差標準
6.1 運行控制嚴重偏差標準
6.1.1 違反簽派放行標準放行,例如:
低于天氣標準放行;
在航路、機場設備/設施等方面不適航的情況下放行;
未按規定選取備降機場;
在飛機因 CDL、MEL 的限制,需要重新調整飛行計劃和燃油政策時,沒有作調整處理;
低于公司油量政策放行,對運行造成影響;
提供給機組的放行資料不全或有錯誤,飛機起飛前未更正;
6.1.2 未按規定提供航行情報服務,飛機已起飛,例如:
(a) 目的地機場、計劃備降場或實際備降場資料不全或有誤; (b) 導航數據庫未及時更新或導航點、航路信息等有錯誤;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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