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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安全質量監察部報安委會決策、審核批準風險控制措施。 4.5 風險控制措施的實施與驗證
4.5.1“風險評估與預警系統”中指定的風險緩解責任人,應按規定的時間完成指派的工作,并在此系統中記錄實際執行情況。
4.5.2 部門安全質量職能科室應及時驗證風險控制措施的落實情
況。
航空安全管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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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6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等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4648-93,國家技術監督局1993年10 月16日批準]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飛行事故的等級劃分準則和分類指標,是確定飛行事故嚴重程度的依據。
本標準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所有航空器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在領域外從事民用航空活動的所有航空器。
本標準不適用于首次獲得適航證之前的所有民用航空器的試飛活動。
2、術語
2.1 航空器aircraft
凡能從空氣的反作用而不是從空氣對地面的反作用,在大氣中獲得支承的任何機器。
2.2 航空器運行 flight operation
自任何人登上航空器準備飛行直至這類人員下了航空器為止的時間內所完成的飛行活動。
2.3 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 flight accidents
民用航空器在運行過程中發生人員傷亡,航空器損壞的事件。 2.4 人員死亡 fatal
凡自航空器發生事故之日起30d內,由本次事故導致的致命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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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航空器失蹤 aircraft missing
在官方搜尋工作結束時仍不能確定航空器或其殘骸位置。 2.6 航空器損壞 aircraft damage
是指對航空器的結構強度、性能或飛行特性有不利影響,并通常需要修理或更換有關部件的。
如航空器修復費用超過事故當時同型或同類可比新航空器價格的60%(含),或修復費用雖未超過60%(含),但修理后不能達到適航標準的為航空器嚴重損壞。
如航空器修復費用低于事故當時同型或同類可比新航空器價格的60%(含),則為航空器一般損壞。
2.7 人員重傷 serious injury
是指某一人員在航空器飛行事故中受傷,經醫師鑒定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
自受傷之日起7d內需要住院48h以上;
造成任何骨折(手指、足趾或鼻部單純折斷除外);
引起嚴重出血的裂口,神經、肌肉或腱的損壞;
涉及內臟器官受傷;
有二度或三度的或超過全身面積5%以上的燒傷;
已證實暴露于傳染性物質或有傷害性輻射。
3、事故等級劃分
3.1 劃分飛行事故等級的原則
3.1.1飛行事故等級是根據人員傷亡情況以及對航空器損壞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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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的。但由于各種自然原因,自己或他人造成的傷亡,或藏在通
常供旅客和機組使用范圍之外偷乘航空器而造成的傷亡除外。
3.1.2 飛行事故的時間界限內是從任何人登上航空器準備飛行
直至所有這類人員下了航空器為止的時間內。
3.1.3 在規定的時間界限內,所發生的人員傷亡或航空器損壞,
必須與航空器運行有關,才能定為航空器飛行事故。 3.2 飛行事故等級分類
飛行事故分為:
特別重大飛行事故;
重大飛行事故;
一般飛行事故。
3.2.1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特別重大飛行事故:
人員死亡,死亡人數在40人及其以上者;
航空器失蹤,機上人員在40人及其以上者。 3.2.2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重大飛行事故:
人員死亡,死亡人數在39人及其以下者;
航空器嚴重損壞或迫降在無法運出的地方(昀大起飛重量
5.7t及其以下的航空器除外);
航空器失蹤,機上人員在39人及其以下者。 3.2.3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飛行事故:
人員重傷,重傷人數在10人及其以上者;
昀大起飛重量5.7t(含)以下的航空器嚴重損壞,或迫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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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迫降在無法運出的地方;
昀大起飛重量5.7——50t(含)的航空器一般損壞,其修復費用超過事故當時同型或同類可比新航空器價格的10%(含)者;
昀大起飛重量50t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損壞,其修復費用超過事故當時同型或同類可比新航空器價格的5%(含)者;
4、說明
4.1 航空器運行過程中,發生相撞,不論損失架數多少,一律按一次飛行事故計算。事故等級按人員傷亡總數和航空器損壞昀嚴重者確定。
4.2人員傷亡統計應包括該次飛行事故直接造成的地面人員傷
亡。
4.3 航空器修復費用包括:器材費、工時費、運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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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7 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18432-2001,國家技術監督局 2001-09-03批準]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的內容及等級分類。
本標準適用于所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民用機場、軍用機場、軍民合用機場(以下簡稱機場)內從事的民用航空活動,也適用于在我國注冊登記或由中國法人經營的航空器在境外機場從事的民用航空活動。
2、定義
本標準采用以下定義。
2.1 機坪apron
在陸地機場上劃定的一塊意圖供飛機上下旅客、裝卸貨物和郵件,加油、停放和維修之用場地。
2.2 運轉區manoeuvring area
機場內用于飛機起飛、著陸和滑行的部分,不包括機坪。 2.3 活動地區movement area
機場內用于飛機起飛、著陸和滑行的部分,由運轉區和機坪組
成。
2.4 機庫hangar
是指供飛機維修、停放,具有固定的設備、設施并設置為封閉式的專用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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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航空地面事故ground accidents of civil aviation
是指在機場活動區和機庫內發生航空器、車輛、設備、設施損
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
民幣30萬元(含)以上或致人重傷、死亡。
2.6 直接經濟損失direct pecuniary loss
是指航空器及設備、設施修復費用,其包括:器材費、工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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