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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安全管理手冊
沒有接受安全教育或安全教育缺失 10%以上);
2.2.5 滑梯掉包,但未造成實際減員飛行。
2.2.6 實際裝載與艙單不符,偏差 2 人或重量 200 公斤及以上, 但未達到嚴重偏差標準。
2.2.7 在公司安全事件調查中,態度消極、無故拖延提交與事件相關材料 24 小時以上。
2.2.8 除天氣、空管等不可控原因造成的滑回、下客、關車; 2.2.9 未達到嚴重偏差標準,且發生以下內容之一:
(a)直接損失:航材、航空器 5 萬(含)以上,10 萬以下;或地面
設備、設施損壞,材料報廢等,其直接經濟損失在人民幣 0.2 萬元(含)
以上,1 萬以下;
(b)運行:非客觀因素(如天氣、公司計劃、管制原因等)造成航班延誤 2 小時以上;
(c)安全:明顯違反安全規則、失職危及航空安全、違反空防安全有關規定。
(d)對外影響:對空管、機場、其他公司、公眾有一定影響。 (e)經公司安委會或飛行技術委員會認定的其它不安全事件。 2.2.10 壓力容器運輸、保管、使用不當;
2.2.11 備用件/庫房管理制度不完善(如工作檢查制度不完善; 備用件檢查制度不完善,不能保證可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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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飛行偏差標準
3.1 飛行嚴重偏差標準
3.1.1 未經允許開車、滑行、進入跑道、起飛;
3.1.2 在 CDU 中輸錯無油重量,誤差超過 500 公斤;
3.1.3 手柄、電門、開關操作錯誤造成不良后果(如:飛行中誤放乘客氧氣面罩;地面誤放滑梯等);
3.1.4 滑行中發動機推力使用不當,造成尾流傷害人員、損壞其它飛機或設備;
3.1.5 飛機滑行偏出滑行道或在跑道上轉彎時機輪全部或部分偏出跑道,但未碰障礙物;
3.1.6 滑行中與其它航空器部分重疊或從障礙物、車輛等上下方經過;
3.1.7 飛機艙門、蓋板未關閉蓋好,空速管套未取下,飛機即開始滑行;
3.1.8 起飛過程中出現起飛形態警告;
3.1.9 起飛離地后二次接地;
3.1.10 起飛/著陸時,飛機各油箱燃油油量分配/分布不符合機型限制;
3.1.11 發生飛行沖突,航空器間隔小于規定間隔的 50%(含), 未達到事故征候標準;
3.1.12 在有警告或顯示的情況下,未發現、發現不及時或處理不正確,造成設備損壞或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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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3 機組飛行中未按規定鎖閉駕駛艙門或利用職務、工作之便,造成無關人員進入駕駛艙;
3.1.14 進/離場程序錯誤,經管制員糾正未導致后果(飛行沖突、避讓、決斷咨詢、有效投訴局方等);
3.1.15 高度 100 米以上發生失速警告(假信號、科目訓練和試飛除外);
3.1.16 航路數據輸入錯誤、慣導未按規定校準,在機載導航設備工作正常的情況下,航段預達時間誤差超過 5 分鐘;
3.1.17 裝有 TCAS 系統的飛機在設備工作正常,出現決斷咨詢(RA);
3.1.18 飛行中進入積雨云、濃積云,遭雷擊和/或冰雹,但未導致機體和/或機載設備受損;
3.1.19 未經允許偏出航路/航線 25 公里以上,但未達到事故征候標準;
3.1.20 航線飛行中,在 10 分鐘內不能確定飛機位置; 3.1.21 飛行高度超過重量高度限制;
3.1.22 飛行中雙向通訊聯絡斷時間在 5 分鐘(含)以上,未造成飛行沖突;
3.1.23 飛行中通訊不正常時間在 10 分鐘以上,未達到事故征候標準;
3.1.24 調錯場壓、修正海平面氣壓,誤差超過兩個百帕(含); 上升至過渡高度/過渡高度層以上忘調標準氣壓、下降至過渡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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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高度層以下忘調、錯調修正海壓/場壓;
3.1.25 認錯機場、跑道(包括跑道方向)進近,1000 英尺以下, 決斷高度(高)或昀低下降高度(高)以上復飛。
3.1.26 離地高度 1000 英尺以下使用減速板;
3.1.27 嚴重不穩定進近,未復飛,例如:
3.1.28 (a)進近至高度 500 英尺未建立著陸形態;
3.1.29 (b)高度 500 英尺以下,下降率大于 2000 英尺/分鐘或坡度大于 25 度;
3.1.30 著陸滑跑過程中輪胎爆破、拖胎導致更換輪胎; 3.1.31 飛機接地垂直過載超過 2.0g(含);
3.1.32 未發現裝載平衡表方面的明顯差錯,雖未超過昀大業載或重心前后極限,但裝載總重量誤差超過 10%或重心位置誤差超過 5 個百分點;
3.1.33 起飛前,飛機實際重量超過昀大起飛重量或預計著陸重量超過昀大著陸重量;實際著陸重量超過昀大著陸重量 200 公斤 (含)。
3.1.34 未按規定檢查(或檢查未發現)口蓋/蓋板,發動機包皮, 工作窗口等,造成有關口蓋/蓋板飛掉;
3.1.35 飛行實施中發動機溫度或轉速超過昀大允許值,但未達到發動機受損而需要修復的程度;
3.1.36 違反或未執行 MEL (O)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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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飛行一般偏差標準
3.2.1 未按規定進行直接準備;
3.2.2 飛機接地過載超過(含)1.8g,但小于 2.0g;
3.2.3 飛行關鍵階段在駕駛艙內閱讀與飛行無關的書報雜志或談論與本次飛行無關的事情;
3.2.4 在通用的工作頻道上談論與飛行無關的事項,干擾了正常的通訊秩序,但未造成嚴重后果;
3.2.5 飛行機組未按規定填寫《飛行記錄本(FLB)》;
3.2.6 飛行機組在飛行實施中錯、忘、漏動作,給飛行帶來一定影響;
3.2.7 未按規定加注起飛燃油,此后又不得不采取措施予以彌補,未達到嚴重偏差標準;
3.2.8 航空器在活動區內,未按指令或引導滑行,造成停錯機位或影響其它航空器運行;
3.2.9 未經允許偏出航路,但未達到嚴重偏差標準;
3.2.10 不穩定進近,未復飛,如:進近至高度 1000 英尺(含) 未建立著陸形態;
3.2.11 飛錯高度,未造成飛行沖突,但被管制員提醒;
3.2.12 發生飛行沖突,航空器間隔小于規定間隔,但大于規定間隔的 50%(不含);
3.2.13 地面誤放出旅客氧氣面罩;
3.2.14 飛行實施過程中,飛行機組必備人員與任務書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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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5 對管制員的指揮造成干擾,被管制員警告或投訴且被局方確認;
3.2.16 未發現裝載平衡表方面的明顯差錯,雖未超過昀大業載或重心前后極限,但裝載總重量誤差超過 10%或重心位置誤差超過 5 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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