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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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提供的航行情報中遺漏目的地機場或計劃備降場關于燈光系統、導航設備工作情況或機場關閉時間等重要信息。
6.1.3 飛機在計劃外機場降落。
6.1.4 對于飛行中不安全事件,未及時監控飛行、或未給機組提供可提供技術的支援。
6.1.5 飛行中放行條件變化而低于標準,未及時通過 ACARS 或其他通信方式為機組提供相關信息;
6.1.6 配載平衡數據錯誤;
6.1.7 執行航班任務前未在公司規定的時限內向有關國家、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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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申請飛行計劃,影響航班運行;
6.1.8 漏傳或錯傳應急救援保障信息,造成影響或工作被動; 6.1.9 臺風中心距本場 200 公里以內且風力 10 級(含)以上時, 未按規定發布臺風警報;
6.1.10 公司保障的專機預計抵、離時間與實際誤差±15(含)分鐘以上,并未及時更正;
6.1.11 公司保障的專機、重要包機任務或有關重要信息發布錯、漏,造成延誤、服務質量下降等后果;
6.2 運行控制一般偏差標準
6.2.1 未按規定對機組進行放行講解;
6.2.2 未按規定及時向機組說明重要氣象條件、航行通告的變
化;
6.2.3 提供給機組的放行資料不全或有錯誤,但在起飛前補足或糾正。
6.2.4 未提供現行有效的性能文件;
6.2.5 飛機的飛行計劃、延誤、取消、飛行放行單等電報有錯、漏、忘;
6.2.6 漏發或錯發 FPL,造成飛機實際起飛時刻遲于預計起飛時刻 30 分鐘(含)以上;
6.2.7 沒有在放行單上進行有效簽署;
6.2.8 飛行任務書中起降機場、航班號、飛機號、機組必需成員等信息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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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 未考慮對航班計劃有影響的飛機 MEL 項目,提交給執行航班任務機組后被發現糾正;
6.2.10 發布的飛機基本運行數據中出現錯誤,對航班生產造成影
響;
6.2.11 記錄保存不全,造成事件調查困難;
6.2.12 未及時處理航班的運行信息,影響航班運行,但尚未造成中斷起飛、返航、備降、復飛、改航、取消;
6.2.13 在 15 分鐘(含)內,不或不能回復或確認 ACARS 信息,尚未造成中斷起飛、返航、備降、復飛、改航、取消;
6.2.14 航班預計到達誤差 15 分鐘未及時修訂,造成飛機到位后無人保障或保障不及時。;
6.2.15 臺風中心距本場 300 公里以內且風力 8 級(含)以上時,未按規定發布臺風警報;
6.2.16 未按規定提供航行情報服務,在飛機起飛前發現,例如:
(a) 目的地機場、計劃備降場或實際備降場資料不全或有誤; (b) 導航數據庫未及時更新或導航點、航路信息等有錯誤;
(c) 提供的航行情報中遺漏目的地機場或計劃備降場關于燈光系統、導航設備工作情況或機場關閉時間等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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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有意留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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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客艙空防偏差標準
7.1 客艙和空防嚴重偏差標準
7.1.1 未發現艙門異常、軌跡夾有異物造成返航;
7.1.2 在處置劫機、炸機事件中,臨陣畏縮,貽誤戰機; 7.1.3 在實際撤離、培訓、維修、演示或者無意使用等過程, 應急設備缺陷或不能完成預定的功能;
7.1.4 乘務組未執行艙門開啟后所需的安全防護程序(如:廊橋 /客梯未到正常位置或未停穩時開門、未掛安全警示帶等),造成旅客或工作人員輕微傷(GA/T146-1996 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準);
7.1.5 旅客大量自行縱向調整座位,乘務人員未制止,未導致飛機操縱受影響;
7.1.6 未播放安全須知錄像或未做安全示范演示;
7.1.7 使用機上急救箱、應急醫療箱物品但未及時記錄、報告; 7.1.8 飛行中遇有中度以上顛簸,未及時進行安全廣播或繼續進行客艙服務,造成后果(人員摔傷、燙傷等);
7.1.9 過站停留期間,機上乘務人員少于規定人數;
7.1.10 少于昀低乘務員/安全員/空警數量數量執行航班任務(已獲偏離批準除外);
7.1.11 明顯的危險信息(如異物、異味、異響或異常行為等)未被及時識別或正確處理;
7.1.12 執行航班任務時,未帶執勤武器或丟失武器;
7.1.13 遺失武器包或其中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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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4 丟失空防密級文件。
7.2 客艙和空防一般偏差標準
7.2.1 起飛、下降時未按照規定關閉廚房電源;
7.2.2 未按照規定確保行李、物品或設備得到妥善安放或固
定;
7.2.3 乘務員未按規定對緊急出口座位上的限制性旅客進行確認或更換其座位;
7.2.4 未按規定向緊急出口座位旅客告知緊急出口使用須知; 7.2.5 未按規定進行安全簡介。
7.2.6 飛行中遇有中度以上顛簸,不及時進行安全廣播或未終止客艙服務;
7.2.7 飛機在地面移動、起飛和著陸期間,機上乘員違反安全帶使用規定。
7.2.8 機組之間的聯絡暗語不一致;
7.2.9 飛行中使用使用有安全隱患的餐車(如剎車失靈、門鎖扣失效等);
7.2.10 航空器運行階段,未按規定對旅客不安全的行為進行控
制;
7.2.11 未按規定執行各飛行階段的安全檢查;
7.2.12 未按照規定執行清艙程序或清艙工作不仔細。
7.2.13 任何威脅空防安全的物品被帶上飛機(如:航班上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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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保安手冊》中禁止旅客隨身攜帶或者托運的物品;除貨艙外, 發現《航空保安手冊》中禁止旅客隨身攜帶但可作為行李托運的物品,或《航空保安手冊》中禁止攜帶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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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有意留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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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地面服務偏差標準
8.1 地面服務嚴重偏差標準
8.1.1 載重平衡表或艙單錯誤,且已提供給機組;
8.1.2 多載、錯載旅客,且完成了交接手續;
8.1.3 未經安全檢查且未辦理相關手續的旅客、行李、郵件等進入隔離區或上飛機(按規定免檢除外);
8.1.4 旅客已辦理登機手續而未登機,其交運行李/手提行李未卸下,飛機起飛;
8.1.5 旅客在登機、離機過程中受輕傷;
8.1.6 行李在運輸過程中污損飛機,造成航空器被迫停場 4 小時(含)以上;
8.1.7 誤收、夾帶危險品或以非危險品品名收運的危險品,裝上航空器但未起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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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安全管理手冊(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