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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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pp B一1至1——App B一6 90.4.26
1一App(、_一1 90.4.26
1一App C一2 90.4.26
1一App F'一1 90.4.26
1一App F.一2 90.4.26
1一App H一1至1一App H一30 90.4.26
2—0—1 90.4.26
2—0—2 90.4.26
2—1至2—12 90.4.26
·譯注:此有效頁次是指原文的頁次.譯文不完全對應,
CI一1
JAR—VLA
離
JAR—VLA于1990年4月26日頒發并自該日起生效。
P一1
第一部分
JAR一ⅥA
第一部分——要求
1.總 則
本第一部分內容為對甚輕型飛機的要求。
2.引 言
JAR一ⅥA的要求條文,以活頁且每頁有兩欄的形式提出+,每頁由頒發日期或
以修正或再版的更改號加以識別。
一般來說,J.AR的節段具有與相應的FAR部份同樣的編號。在新的JAR資料被
引入FAR已經論及的條目之處時,這些資料包含在相關的FAR部份的編號系統
之內。在新的JAR資料被引入,而在FAR中沒有相關部份時,為其所選擇的編號
是試圖將新資料放入FAR編號系統內的正確的條文關聯之處。
副標題以斜體字排入“。
新的、修正了的和糾正了的正文用粗括號插入。
·譯注:譯本以通欄形式排出
··譯注:譯本以書寫體排入
1_0—1
1 2 3 4
2 2 2 2
第一部分
JAR一ⅥA
A分部總 則
JAR一ⅥA 1適用范圍
(a)本JAR一ⅥA規定頒發和更改單發(火花或壓縮點火)的不多于雙座的、最大審定起
飛重量不大于750公斤和失速速度在著陸構形中不大于45節(CAS校正空速)的飛機型號
合格證用的適航標準。這種批準僅限于晝間——目視飛行規則的飛行。
(b)每一個為此申請或者更改型號合格證的人員,必須表明符合在此說明的適用要求
(見ACJⅥA 1)
JAR一ⅥA 3飛機類別
本JAR一ⅥA適用于非特技飛行的飛機。非特技飛行包括——
(a)正常飛行中遇到的任何機動;
(b)失速(不包括尾沖失速);
(c)坡度不大于60。的緩8字飛行、急上升轉彎和急轉彎。
1一八一1
第一部分
JAR一ⅥA
B分部 飛 行
總 則
JAR一ⅥA 21證明符合性的若干規定
(a)本分部的每項要求,在申請審定的載重狀態范圍內,對重量和重心的每一種相應的
組合,均必須得到滿足。證實時必須按下列規定:
(1)用申請合格審定的該型號飛機進行試驗,或根據試驗結果進行與試驗同樣準確的
計算;
(2)如果由所檢查的各種組合不能合理地推斷其符合性,則應對重量和重心的每種組
合進行系統的檢查。
(b)在飛行試驗中,對規定值的一般的允差如下表,但在一些特定試驗中可容許更大允
差:
┏━━━━━━━━━━━━┳━━━━━━━━┓
┃ 項 目 ┃ 允 差 ┃
┣━━━━━━━━━━━━╋━━━━━━━━┫
┃ 重量 ┃+5% 一10% ┃
┃ 受重量影響的臨界項目 ┃+5% 一1% ┃
┃ 重心 ┃整個范圍的±7% ┃
┗━━━━━━━━━━━━┻━━━━━━━━┛
(c)按本分部確定的數據和特性的驗證不需要特殊的駕駛技巧、機敏或特別有利的狀態。(參
見A四ⅥA 21(c))
(d)必須考慮由雨和昆蟲聚集引起性能和飛行特性的明顯變化。(參見ACJⅥA 21
(d))
JAR一ⅥA 23載重分布限制
必須制定飛機可以安全運行的重量和重心范圍,如果某些可能的載重情況會引起重心
橫向位置明顯的變化,則必須包括橫向重心范圍。(參見ACJⅥA 23)
JAR一ⅥA 25重量限制
(a)最大重量 最大重量是指飛機在符合本部每項適用要求時的最重的重量。所制定的
最大重量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飛機重量不超過下列值:
1一B一1
第一部分
JAR一ⅥA
(i)申請人選定的最重的重量;
(ii)最大設計重量,即表明符合本部每項適用的結構載荷情況的最重的重量;
(iii)表明符合每項適用的飛行要求的最重的重量。
(2)假定每個座椅上的乘員重量為86千克,則飛機最大重量應不小于下列情況之一
的重量:
(i)每個座椅均坐人,裝滿滑油,燃油至少足以供給發動機在額定最大連續功率下
工作一小時;
(ii)一位駕駛員,裝滿滑油,燃油箱裝滿。
(b)最小重量 必須制定最小重量(表明符合本部每項適用要求的最輕重量),使之不大
于下列重量之和:
(1)按JAR一ⅥA 29確定的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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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類航空器適航標準—甚輕型飛機(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