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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這一點必須用能量吸收試驗來表明,除非滿足下述條件,才可以用分析來驗證:
(1)在原先已批準的起飛和著陸重量的基礎上加大重量;
(2)原先已批準的具有類似重量和性能的飛機上的起落架;
(3)使用壓縮或伸展變化率對吸能特性沒有實質性影響的鋼或復合材料彈簧或任~
其它吸能元件的起落架;
(4)適當的經驗和驗證數據適用的起落架。
(b)起落架在演示其儲備能量吸收能力的試驗中不得損壞,但可以屈服。此試驗模擬的
下沉速度為1.2倍的限制下沉速度,并假定機翼升力等于飛機重量。當符合本條(a)(1)至
(a)(4)的相同情況下,可以用分析來代替試驗。
JAR~ⅥA 725 限制落震試驗
(a)如果用自由落震試驗來表明滿足JAR一ⅥA 723(a)的要求,則必須用完整的飛機
或用位置正確的機輪、輪胎及緩沖器組成的裝置進行試驗,自由落震的高度不小于用下列公
式確定的值:
h—o.0132(№/s)1門
但是,自由落震高度不得于小0.235米,也不需大于0..475米。
(b)如果在自由落震試驗中,考慮了機翼升力影響,則起落架必須用下述有效重量(M)
進行落震:
帆一M[掣]
式中:
M為落震試驗中使用的有效重量,(公斤);
h為規定的自由落震高度,(米);
d為輪胎(充以批準的壓力)在受撞擊時的壓縮量加上輪軸相對于落震重量位移的垂直
分量,(米)
M為‰,用于主起落架,(公斤),等于飛機水平姿態下作用在此起落架上的靜重量,(如
1一D一8
第一部分
JAR一ⅥA
為前輪式飛機,前輪離地);
M為M,用于尾輪,(公斤),等于飛機尾沉姿態下作用在尾輪上的靜重量;
M為№,用于前輪,(公斤),等于作用在前輪上的靜反作用力的垂直分量,假定飛機的
質量集中在重心上,并產生1.og的向下載荷系數和o.339的向前載荷系數;
I。為假定的機翼升力與飛機重力之比,但不大于0.667;
g為重力加速度(米/秒2)。
(c)必須用合理或保守的方法來確定限制慣性載荷系數。在落震試驗中,起落架裝的姿
態和施加的阻力載荷應模擬著陸情況。
(d)計算本條(b)中的We所用d值不得超過落震試驗中實際達到的值。
(e)限制慣性載荷系數必須根據本條(b)的自由落震試驗按下列公式確定:
n=nj罟+L
n—nj麗十L
式中:
n。為落震試驗中達到的載荷系數(即落震試驗中所記錄到的用g表示的加速度dv/dt)
加1.O;
W。,W和I,的定義與落震試驗計算中所用相同+
(f)按本條(e)確定的n值不得超過JAR~ⅥA 473的著陸情況所用的限制慣性載荷
系數。
JAR一ⅥA 726地面載荷動態試驗
(a)如果用落震試驗在動態條件下表明滿足JAR一ⅥA 479至JAR一ⅥA 483的地
面載荷要求,則必須進行一次符合JAR~ⅥA 725的落震試驗,但落震高度必須是:
(1)JAR一ⅥA’725(a)中規定的落震高度的2.25倍;或
(2)足以產生限制載荷系數的1.5倍的高度。
(b)強度符合性證明必須使用J.AR一ⅥA 479至JAR~ⅥA 483規定的各設計情況
的臨界著陸情況。
JAR一ⅥA 727儲備能量吸收落震試驗
(a)如果用自由落震試驗來表明滿足JAR一ⅥA 723(b)規定的儲備能量吸收要求,則
落震高度不得小于JAR一ⅥA 725規定值的1.44倍。
(b)如果考慮了機翼升力作用,則裝置必須以下列有效重量進行落震:
№一M(禹)
符號意義和其他細節與JAR一ⅥA 725相同。
·譯注;(d)中的W。及W.應為帆,M之誤
第一部分
JAR-一ⅥA
JAR一ⅥA 729起落架收放機構
(a)總則 對于裝有可收放起落架的飛機,采用下列規定:
(1)每個起落架收放機構和支承結構必須按下列載荷設計:起落架收起時的最大飛行
載荷系數;襟翼收上狀態,在直到1.6U的任何空速下收起過程中產生的摩擦、慣性和剎車
扭矩及氣動載荷的組合;以及直到J.AR一ⅥA 345中對襟翼放下情況的相應規定的任何
載荷系數。
(2)起落架和收放機構,包括機輪艙門,必須能承受襟翼收上狀態,在至少直到1.6U
的任何速度下放下起落架時所出現的飛行載荷,包括JAiR.一ⅥA 351中規定的所有偏航
情況下引起的載荷。
(b)起落架鎖 必須有可靠措施將起落架保持在放下位置。
(c)應急操作 可收放起落架的陸上的飛機,若不能手動放下起落架,則必須具有措施
在下列情況下放下起落架:
(1)正常起落架收放系統中任何合理可能的失效;
(2)動力源的任何合理可能的失效導致正常起落架收放系統不能工作。
(d)操作試驗必須通過直到v【D的操作試驗來表明收放機構功能正常。
(e)位置指示器 如果采用可收放起落架,必須有起落架位置指示器(以及驅動指示器
工作所需的開關)或其他手段來通知駕駛員,起落架已鎖定在放下(或收上)位置。如果使用
開關,則開關的安置及其與起落架機械系統的結合方式必須能防止在起落架未完全放下時,
指示器誤示“放下和鎖住”,或在起落架未完全收上時,指示器誤示“收上和鎖住”。開關可安
置在受實際的起落架鎖閂或其等效裝置驅動的部位。
(f)起落架警告 對陸上飛機,必須提供下列音響或等效的起落架警告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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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類航空器適航標準—甚輕型飛機(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