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咨詢通告
編 號:AC~2 1—05
生效日期:1 99 7年4月8日
初級類航空器適航標準
甚輕型飛機
航空器適航司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航空器適航司
編 號:AC一21—05
生效日期:1 997年4月8日
編制部門:AC
批準人:云獬
初級類航器適航標準
——甚輕型飛機
1.總則
1.1 目的
本咨詢通告為初級類航空器——甚輕型飛機提供了一種可接受
的適航標準,供申請人用以表明符合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二十一部
《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的規定》中第十二條“適用規章的
確定”和第十八條“頒發型號合格證件"的有關要求。
1.2 依據
本咨詢通告依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二十一部(CCAR一21)制
定。
1.3撤消 (備用)
1.4 相關文件
(1)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二十一部《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
格審定的規定》(CCAR一21);
(2)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二十三部《正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
通勤類飛機適航標準》(CCAR~23);
(3)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三十三部《航空發動機適航標準》
·1‘
(Ⅸ;AR一33);
(4)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三十五部《螺旋槳適航標準》
(CCAR一35)。
1.5 適用范圍
本咨詢通告所提供的適航標準適用于任何選擇其作為審定基礎
以期獲得或修訂型號合格證件的初級類航空器——甚輕型飛機的型
號合格審定。
申請以本咨詢通告所提供的適航標準為審定基礎的航空器必須
符合2.中初級類航空器的定義和本咨詢通告提供的標準中適用范
圍的要求。
1.6 背景和說明
初級類航空器具有設計和制造相對簡單,所需投入不大,價格低
廉,使用維護簡便等特點。隨著我國經濟和航空制造業的發展,該類
航空器在飛行訓練、農林作業、航空攝影、宣傳廣告等通用航空領域
和個人用途、航空體育等方面在我國形成了一定的供需市場。
對于此類航空器,根據國際上的普遍做法,民航總局航空器適航
司在廣泛征求公眾意見的基礎上,經過三年的試行,正式采用其他國
家適航當局頒布的一些適航標準作為我國初級類航空器可接受的適
航標準的時機已成熟。因此,本咨詢通告將歐洲聯合民航局(JAA)頒
布的《聯合航空要求——甚輕型飛機》(JAR—V】LA)作為中國民用航
空總局可接受的初級類航空器——甚輕型飛機的適航標準。
2.定義
(1)初級類航空器 凡符合下述條件的航空器為初級類航
空器:
(a)無動力驅動或由一臺自然吸氣式發動機驅動,在標準海
平面大氣條件下,失速速度Vso不大于113公里/小時(61節);如為旋
·9。
翼航空器,主旋翼槳盤載荷限制值為29.3公斤/平方米(6磅/平方英
尺);
(b)重量不大于1 225公斤;
(c)包括駕駛員在內,最大乘座量不超過4人;
(d)座艙不增壓。
(2)局方 是指民航總局負責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
審定的職能機構以及授權或委托的機構或任何人。
3.適用的適航標準
任何申請人均可以《聯合航空要求——甚輕型飛機》作為適航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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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由局方確定。JAR—VLA(第一版,1990年4月26日頒布)的中
譯文附后作為本咨詢通告的附件。
4.附則
本咨詢通告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航空器適航司負責解釋。
本咨詢通告自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起生效。
附 件
聯合航空要求
JAR—VLA
甚輕型飛機
1 9 90年4月26日
前 言
有效頁次
目
廚月一紉■.
甚輕型飛機
序言
第一部分
A分部——總則
B分部——飛行
C分部——結構
D分部——設計與構造
E分部——動力裝置
F分部——設備
G分部——使用限制和資料
附錄A、B、C、F和H
第二部分——符合性驗證的可接受的方法和解釋(ACJ)
C一1
目 錄(細 目)
J AK—VLA
甚 輕型 飛 機
節、段
前言………………………………………………………………………………………(F~1)
有效頁次………………………………………………………………………………(CI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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