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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為空氣密度,(公斤/米3);
M為飛機質量,(公斤);
&,為垂尾面積,(米2);
C|為垂尾平均幾何弦長,(米);
a。為垂尾升力曲線斜率,(1/弧度);
K為偏航方向回轉半徑j(米);
l。為從飛機重心到垂尾壓心的距離,(米);
g為重力加速度,(米/秒2);
V為飛機當量速度,(米/秒)。
(c)可以使用附錄B圖135的平均載荷及圖B8的分布(見ACJⅥA 443)。
JAR一ⅥA 445 外側垂直安定面
(a)當垂直安定面安裝在平尾外側時,尾面必須根據平尾最大載荷與由于端板效應在垂
尾上產生的相應載荷的組合進行設計。這些端板效應不必同其他垂尾載荷相組合。
(b)當平尾將外側垂直安定面分成上下兩部分時,臨界垂尾載荷(按AR一ⅥA 442和
JAR~ⅥA 443確定的單位面積載荷)必須按下列規定施加:
(1)平尾以上的垂尾部分受載為作用在平尾以下的垂尾部分載荷的80%;和
(2)平尾以下的垂尾部分受載為作用在平尾以上的垂尾部分載荷的80%。
(c)JAR一ⅥA 441和JAR一ⅥA 443的偏航情況應用于本條(b)所述的垂尾時,必
須計及外側垂直安定面的端板效應。
尾翼補充情況
JAR一ⅥA 447尾翼上的組合載荷
(a)飛機載荷情況為V—n圖上A或D點(取導致較高平衡載荷的那一點)時,平尾上的
載荷必須與JAR一ⅥA 441規定的垂尾載荷相組合。
(b)必須假設JAR一ⅥA 423規定的平尾載荷的75%與J,AR一ⅥA 441規定的垂尾
載荷的75%同時作用。
】一C一】3
第一部分
JAR一ⅥA
JAR一ⅥA 449施加于V形尾翼的附加載荷
具有V形尾翼的飛機必須按突風在速度vE時垂直作用于尾翼面之一的條件來設計。
這情況是對已規定的平尾與垂尾的相應情況的補充。必須適當地考慮V形尾翼兩翼面之間
的相互影響。
副翼、襟翼和特殊裝置
JAR一ⅥA 455副翼
(a)副翼必須按它們經受的下列載荷來設計:
(1)在對稱飛行情況時副翼處于中立位置;
(2)在非對稱飛行情況時,副翼處于下列偏度(受駕駛員作用力限制者除外);
(i)在U時,副翼操縱器件突然移動至最大偏度?梢赃m當考慮操縱系統的變形;
(ii)在Ⅵ時,此處V(’大于U,副翼的偏度足以產生不小于本條(a)(2)(i)得到的滾
轉率;
(iii)在Vb時,副翼的偏度足以產生不小于本條(a)(2)(i)得到的滾轉率的1/3。
(b)可以采用附錄B中B11和圖B1的平均載荷和附錄B中圖B9的分布。
J.AR一ⅥA 457襟翼
(a)必須按襟翼展態飛行情況中,襟翼處于任何位置時所產生的臨界載荷來設計襟翼及
其操縱機構和支撐結構。但是,如果采用了襟翼載荷自動限制裝置,就可以按裝置所允許的
襟翼位置和空速的I臨界組合來設計這些部件。
(b)在速度不小于1.4VS時,必須計及相應于起飛功率的螺旋槳滑流的影響,vs是在設
計重量和襟翼完全收起時的計算失速速度。檢查滑流影響時,可以假定載荷系數為1.0。
JAR一ⅥA 459特殊裝置
對于采用氣動操縱面的特殊裝置(例如縫翼和擾流板),其受載情況必須由試驗數據確
定。
地 面 載 荷
JAR一ⅥA 471 總則
本分部規定的限制地面載荷是作用在飛機結構上的外載荷和慣性力。在每個規定的地
面載荷情況下,必須用合理的或保守的方法使外部反作用力與線慣性力和角慣性力相平衡。
1一C一14
第一部分
JAR一ⅥA
JAR一ⅥA 473 地面載葆情況和假定
(a)必須按設計最大重量來表明符合本分部的地面載荷要求。
(b)對本分部規定的地面載荷情況,飛機重心處所選定的限制垂直慣性載荷系數,不得
小于用o.61(Mg/s)“4米/秒的下沉速度(V)著陸時所能得到的值,但此下沉速度不必大于
3.05米/秒,也不得小于2.13米/秒。
(c)可以假定在整個著陸過程中,機翼升力不超過飛機重量的2/3,并作用在重心處。地
面反作用力載荷系數可以等于慣性載荷系數減去上述假定的機翼升力與飛機重量的比值。
(d)若做能量吸收試驗以確定相應于要求的限制下沉速度的限制載荷系數,這些試驗必
須按JAR一ⅥA 725進行。
(e)在設計最大重量時,用于設計的慣性載荷系數不得小于2.67,限制地面反作用力載
荷系數也不可小于2.o,除非在使用中預期會遇到的粗糙地面上以速度直到起飛速度滑行
中上述兩系數不會被超過。
JAR一ⅥA 477超落架布置
JAR一ⅥA 479至483或附錄C中的情況,適用于按常規布局的主、前起落架或主、尾
起落架飛機。
JAR一ⅥA 479水平著陸情況
(a)對于水平著陸,假定飛機處于下列姿態;
(1)對于尾輪式飛機,處于正常水平飛行姿態;
(2)對于前輪式飛機,其姿態為下列兩種:
(i)前輪和主輪同時接觸地面;
(ii)主輪接地和前輪稍離地面。
本條(a)(2)(i)項的姿態可以用于要求按本條(a)(2)(ii)進行的分析中。
(b)不小于最大垂直地面反作用力(忽略機翼升力)的25%的阻力分量必須與垂直反作
用力正確地組合(見ACJⅥA 47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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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類航空器適航標準—甚輕型飛機(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