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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必須以飛機所有可能構形、最大連續功率和慢車功率狀態并且飛機配平于1.3vS。來
表明。
(b)在整個相應的飛行包線內必須能夠改變飛機構形(起落架、襟翼等)而操縱力不超出
JAR一ⅥA 143(c)規定的值。
(c)對于所有允許的重心位置和發動機功率狀態,機頭必須能在V蠢下抬起。
(d)必須能保持定常直線飛行并能向爬升、下降或轉彎飛行過渡,而操縱力不超過
JAR一ⅥA 143(c)規定的值。
(e)在以速度為1.1Vs。、功率為不大于最大連續功率的定常水平飛行期間,當襟翼從任
何位置收起時飛機必須能保持近似的平飛。
(f)對于JAR一ⅥA 16l(b)(1)所要求的任何配平設定,飛機必須能以所需的構形起
飛、爬升、下降和著陸而沒有任何不利影響且操縱力可接受。
1一B一5
第一部分
JAR一ⅥA
JAR一ⅥA 153著陸操縱
處于著陸形態的飛機必須在下列條件下有可能安全地完成進場后的著陸動作:
(a)速度比JAR一ⅥA 75所要求的速度小5節,飛機處于配平或盡可能接近配平;
(b)在整個機動過程中,不移動配平機構位置,在著陸拉平期間也不增加功率;
(c)無動力。
JAR一ⅥA 155機動飛行中升降舵的操縱力
轉彎期間或從機動中改出時升降舵操縱力必須是:增大載荷系數,則需要增大操縱力。
必須通過飛行測量表明每“g”桿力是:凈構形時達到正的限制機動載荷系數所需的桿力不小
于70牛頓。
JAR一ⅥA 157滾轉率
(a)起飛 必須能在下列狀態下使用有利的操縱組合,將飛機在5秒內從30。坡度的定
常轉彎中滾過60。進入反向轉彎:
(1)襟翼在起飛位置;
(2)起落架收起;
(3)最大起飛功率;
(4)在直線飛行情況下,飛機在1.3vS。的速度上配平或盡可能接近配平。
(b)進場 必須能在下列狀態下使用有利的操縱組合,將飛機在4秒內從30。坡度的定
常轉彎中滾過60。進入反向轉彎;
(1)襟翼在放下位置;
(2)起落架在放下位置;
(3)發動機在慢車功率和在平飛所需功率;和
(4)飛機配平于1.3Vs,。
配 平
JAR一ⅥA 161配平
(a)橫向和航向配平 在以O.9V.或vc(取小者)的平飛中飛機必須保持繞滾轉和偏航
軸的配平狀態,此時各操縱器松浮。(vH是最大連續功率時的最大平飛速度)。
(b)縱向配平
(1)飛機必須能保持從1.4vS,至0.9Vb或Ⅵ(取小者)的任何速度平飛的縱向配平。
(2)在下列過程中飛機必須能保持縱向配平:
(i)以最大連續功率且速度V、,爬升,起落架和襟翼在收起位置;
(ii)以慢車功率且速度1.3Vs,下降,起落架放下且襟翼處于著陸位置。
1~B~6
第一部分
JAR一ⅥA
穩 定 性
JAR一ⅥA 171總則
飛機必須按照JAR一ⅥA 173至JAR一ⅥA 181的規定,是縱向、航向和橫向穩定
的。此外,如果試飛表明對安全運行有必要,則在服役中正常遇到的任何條件下,飛機必須i
明有合適的穩定性和操縱感覺(靜穩定性)。
JAR一ⅥA 173縱向靜穩定性
在J.AR一ⅥA 175中規定的條件下,按指定的要求配平,升降舵操縱力和操縱系統摩
擦力必須有如下特性;
(a)為獲得并維持低于所規定的配平速度的速度,必須用拉力;為獲得并維持高于所規
定的配平速度的速度,必須用推力。該特性必須在能獲得的任何速度予以證實,但桿力不必
超過180牛頓,速度不必超過最大允許速度或低于定常不失速飛行的最小速度;
(b)當從本條(a)規定范圍內的任何速度緩慢地松除操縱力時,空速必須回復到初始配
平速度的±10%范圍內。
(c)桿力必須隨著速度的變化而變化,任何明顯的速度改變都應產生使駕駛員能明顯感
受的桿力。(參見ACJⅥA 173和AC.IⅥA 175)
JAR一ⅥA 175 縱向靜穩定性的演示
必須按下列各項來表明縱向靜穩定性:
(a)爬升 飛機速度在配平速度上下15%之間時,桿力一速度曲線必須具有穩定的斜
率,飛機狀態為:
(1)襟翼在爬升位置;
(2)起落架在收起位置;
(3)至少75%最大連續功率;和
(4)飛機配平在V0,但不需要小于1.4vs-或用于JAR一ⅥA 1041的動力冷卻要求
的符合性驗證的速度。
(b)巡航 飛機速度在配平速度上下1j%之問時,桿力一速度曲線必須具有穩定的斜
率,但速度不超出1.3vSt至‰的范圍。飛機狀態為:
(1)襟翼在收起位置;
(2)起落架在收起位置;
(3)75%的最大連續功率;
(4)飛機配平于平飛。
(c)進場和著陸 速度在1.1vs-或№或1.8vS,(如果沒有V矗)之間,在下列條件下,桿
力一速度曲線必須具有穩定的斜率:
(1)襟翼在著陸位置;
1一I卜7
第一部分
JAR一ⅥA
(2)起落架在放下位置;
(3)發動機慢車;
(4)飛機配平于1.3v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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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類航空器適航標準—甚輕型飛機(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