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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駕駛員的重量(按55公斤計算);
(3)在最大連續功率下工作半小時所需的燃油量。
JAR一ⅥA 29 空重和相應的重心
(a)空重和相應的重心必須用飛機稱重的方法確定,稱重時飛機上裝有下列各項:
(1)固定配重;
(2)按JAR一ⅥA 959確定的不可用燃油;
(3)全部工作液體,包括下列各項:
(i)滑油;
(ii)液壓油;和
(iii)機上系統工作所需的其它液體。
(b)確定空重時的飛機狀態必須是明確定義的并易于再現。
JAR一ⅥA 33螺旋槳轉速和槳距限制
(a)必須對螺旋槳轉速和槳距值加以限制,以確保在正常工作狀態下安全運行。
(b)對于在飛行中不能操縱的螺旋槳必須滿足下列規定:
(1)在起飛和以速度V.Y進行初始爬升期間,發動機處于最大油門狀態,螺旋槳必須限
制發動機轉速,使之不超過最大允許起飛轉速;和
(2)在Vk下油門關閉或發動機失效的下滑期間,只要對發動機沒有不利的影響,螺
旋槳必須不允許發動機轉速高于最大連續轉速的110%。
(c)沒有恒速控制裝置的可控槳距螺旋槳必須設計成:
(1)用可能的最低槳距來滿足本條(b)(1)的要求;
(2)用可能的最高槳距來滿足本條(b)(2)的要求。
(d)帶有恒速控制裝置的可控槳距螺旋槳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具有一種裝置,在調速器工作時將發動機最大轉速限制到最大允許起飛轉速;
(2)具有一種裝置,在調速器不工作時,當槳葉處于可能的最小槳距位置、發動機為滿
油門、飛機靜止且無風時,能將發動機最大轉速限制到最大允許起飛轉速的103%。
】一B一2
第一部分
JAR一Ⅵ人
性 能
JAR一ⅥA 45 總則
除非另有規定,飛機必須按海平面標準大氣條件和靜止空氣滿足本分部的性能要求。
(參見AqⅥA 45)
JAR一ⅥA 49失速速度
(a)V玉是失速速度(如能達到),或飛機的定常飛行的最小速度,以節計(校正空速),此
時飛機仍可操縱并處于下列狀態:
(1)本條(c)規定的功率狀態;
(2)螺旋槳處于起飛位置;
(3)起落架在放下位置;
(4)襟翼在著陸位置;
(5)發動機罩通風片已關閉;
(6)重心處于允許范圍的最不利位置;
(7)最大重量。
(b)V&)不得大于45節(校正空速)。
(c)vs-是失速速度(如能達到),或飛機定常飛行的最小速度,以節計(校正空速),此時
飛機仍可操縱并處于下列狀態:
(1)發動機慢車,油門收回;
(2)螺旋槳在起飛位置;
(3)飛機的形態處于用vs-進行試驗所具的狀態;
(4)最大重量。
(d)必須按JAR一ⅥA 201所規定的程序通過飛行試驗來確定V島和vSt。
jAR一ⅥA 51起飛
(a)必須確定從干燥、水平、硬質道面上起飛并爬升至15米障礙高度所需的距離,且該
距離不許超過500米。
(b)該距離必須用合理和保守的方式來確定,滿足下列條件:
(1)發動機在經批準的使用限制內工作;
(2)發動機罩通風片在正常起飛位置。
(c)爬升到高于起飛表面15米時,飛機必須達到不小于1.3VS。的速度。
(d)在起飛距離測量起點飛機必須是靜止的;測量水上飛機和水陸兩用飛機起飛距離的
起始點,可以取飛機速度不超過3節的一點。
1一B一3
第一部分
JAR一ⅥA
JAR一ⅥA 65爬升
飛機在如下狀態時的穩定爬升率必須是至少2米/秒:
(a)不超過起飛功率;
(b)起落架收起;
(c)襟翼處于起飛位置;和
(d)發動機罩通風片處于冷卻試驗所用的位置上。
JAR一ⅥA 75著陸
必須按下列條件確定從高于著陸表面15米的一點到飛機著陸并完全停止(對于水上飛
機和水陸兩用飛機的著水,則為3節左右的速度)所需的水平距離:
(a)降到15米的高度前,必須維持至少1.3vs-的校正空速定常下滑進場;
(b)著陸時必須避免大的垂直加速度,沒有彈跳、前翻、地面打轉、海豚運動或水上打轉
的傾向;
(c)必須表明飛機能從15米高度所處的狀態,完全過渡到JAR一ⅥA 77的中斷著陸
狀態。
JAR一ⅥA 77中斷著陸
為能中斷著陸,飛機必須能保持:
(a)在海平面至少1:30的定常爬升角;或
(b)在高度3000英尺和表明中斷著陸過渡是安全的速度時的平飛,此時飛機處于下列
狀態
(1)起飛功率;
(2)起落架放下;和
(3)襟翼處于著陸位置;但是,如果可以在兩秒鐘或更短的時間內安全收起襟翼,且沒
有高度損失和突然的迎角變化,也不需要特殊的駕駛技巧,則襟翼可以收起。
飛 行 特 性
JAR一ⅥA 141 總則
在正常預期運行高度上飛機必須滿足JAR~ⅥA 143至25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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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類航空器適航標準—甚輕型飛機(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