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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必須表明每一臨界受載情況下均符合JAR一ⅥA 305強度和變形的要求。只有在
經驗表明某種分析方法對某種結構是可靠的情況下,對于同類結構,才可用結構分析來表明
結構的符合性。否則,必須進行載荷試驗來表明其符合性。如果模擬該用于設計的載荷情況,
則動力試驗包括結構飛行試驗是可以接受的。
(b)結構的某些部分必須按照本部D分部的規定進行試驗。
】~C~1
第一部分
JAR一ⅥA
飛 行 載 荷
JAR一ⅥA 321總則
(a)飛行載荷系數是氣動力分量(垂直作用于假設的飛機縱軸)與飛機重力之比。正載荷
系數是當氣動力相對于飛機向上作用時的載荷系數。
(b)必須按下列各條表明符合本分部的飛行載荷要求:
(1)在飛機可以預期的運行范圍內的每一臨界高度;
(2)在飛行手冊規定的使用限制內的重量與可調配載重的每一實際組合。
JAR一ⅥA 331對稱飛行情況
(a)在確定與JAR一ⅥA 331至345規定的任何對稱飛行情況相對應的機翼載荷和線
慣性載荷時,必須用合理的或保守的方法計及相應的平尾的平衡載荷。
(b)由于機動和突風引起的平尾載荷的增量,必須以合理的或保守的方法用飛機的角慣
性力來平衡。
JAR一ⅥA 333飛行包線
(a)總則 對于飛行包線(與本條(d)款所示的相類似)的邊界上和邊界內的空速和載荷
系數的任一組合,均必須表明符合本分部的強度要求。該飛行包線表示分別由(b)和(c)機動
和突風準則所規定的飛行載荷情況的范圍。
(b)機動包線 除受到最大(靜)升力系數的限制外,假定飛機經受對稱機動而產生下列
限制載荷系數:
(1)在直到vD的各速度時,為JAR一ⅥA 337規定的正機動載荷系數;
(2)在直到Ⅵ的各速度時,為JAR一ⅥA 337規定的負機動載荷系數;
(3)載荷系數從v【、時的規定值隨速度線性變化到Vb時的O.O。
(c)突風包線
(1)假定飛機在平飛時遇到對稱的垂直突風,由此引起的限制載荷系數必須對應于按
下述突風速度確定的情況:
(i)在速度為v(、時的正(向上)、負(向下)突風速度必須取為15.24米/秒。
(ii)在速度為Vh時的正負突風速度必須取為7.62米/秒。
(2)必須作下列假設:
(i)突風形狀為
U=警(,一COS篆)
其中:s為進入突風區的距離,(米);
E為機翼的平均幾何弦長,(米);
第一部分
JAR一ⅥA
口
籟
懈
樞
釋
U為按本條(c)(1)得到的突風速度,(米/秒)。
(ii)在Ⅵ和Vb之間突風載荷系數隨速度按線性變化。
(d)飛行包線
+1
0
C
…一限制機動包線一·一限制突風包線——限制復合包線
注意:在研究JAR一ⅥA 369規定的補充情況時,點G不必研究。
JAR一ⅥA 335設計空速
除本條(a)(4)的規定外+,所取的設計空速均為當量空速(EAS)。
(a)設計巡航速度Ⅵ。對于Ⅵ,采用下列規定:
(1)V【’(以米/秒計)不得小于2.4√№/s(Ⅵ(節)一4.7~/Mg/s)
(2)Ⅵ不必大于海平面時的O.9VH。
(b)設計俯沖速度vD。對于V毛,采用下列規定:
(1)Vb不得小于1.25V.c;和
(2)對于要求的最小設計巡航速度V己。。,vD不得小于1·40vc…。
(c)設計機動速度u。對于1VA,采用下列規定:
(1)V▲不得小于vs~/n,其中:
(i)V是在設計重量和襟翼收態的計算失速速度,通常根據飛機最大法向力系繇A
來計算;和
(ii)n是用于設計的限制機動載荷系數;
(2)U值不必超過用于設計的Ⅵ、值。
其中:M/S為翼載,(公斤/米2);
g為重力加速度,(米/秒2)。
+譯注:此處原文如此.有錯.應將此字串j14去。
第一部分
J.AR一ⅥA
JAR一ⅥA 337限制機動載荷系數
(a)正限制機動載荷系數n不得小于3.8。
(b)負限制機動載荷系數不得小于一1.5。
J.AR一ⅥA 341 突風載荷系數
在缺少更合理的分析時,突風載荷系數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丟poVak。tL。
一1+等
式中:K一}害鼉,突風緩和系數;
心一叢等竽,為飛機質量比
U。為根據JAR一ⅥA 333(c)得到的突風速度,(米/秒);
po為海平面大氣密度,(公斤/米3);
p為大氣密度,(公斤/米3);
M/S為翼載,(公斤/米2);
j為平均幾何弦長,(米);
g為重力加速度,(米/秒2);
v為飛機當量速度,(米/秒);和
a一如果突風載荷以合理的方式同時作用在機翼和水平尾面上時,a即為飛機法向力
系數CN一曲線的斜率(1/弧度);如突風載荷僅作用在機翼上,而平尾的突風載荷作為
單獨情況處理時,則可采用機翼升力系數CL曲線的斜率(1/弧度)。
JAR一ⅥA 345增升裝置
(a)如果裝有用于起飛、進場或著陸的襟翼或類似的增升裝置,則在速度vF襟翼完全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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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類航空器適航標準—甚輕型飛機(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