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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33。在上述重量之間時,K為線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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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JAR一ⅥA
注(2)對設計而言,除非另有說明,在減震支柱從25%~100%的整個壓縮行程內,假定
最大載荷系數均可出現,并且必須按起落架每一元件所選取的減震支柱最臨界的
伸長位置來施加該載荷。
注(3)不平衡力矩必須采用合理的或保守的方法加以平衡。
注(4)I.的定義見JAR一ⅥA 725(b)。
汪妯)n力乜磯亙心處明限制慣性載何糸致,取目JAK—VIA 473(d)、(t)市Ⅱ(g)’。
尾輪式 前輪式
水平著陸
有斜反力的水平著陸
前輪稍離地面水平著陸
尾沉著陸
查一蘭乒線
基本著陸情況
★注:此處源文如此.疑有誤。應為“取自FAR23 473(d)、【f)和【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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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沉著陸
第一部分
JAR~ⅥA
附 錄 F
表明符合JAR—VLA 85 3(e)的自熄材料
可接受的試驗程序
F1 預處理 試樣必須置于70±5F和50%±5%相對濕度的環境下,直到水分達到平
衡或放置24小時。每次只可從預處理環境中取出一個試樣并立即送人火焰。
F2 試樣形態 材料必須從裝機制品上切下一塊或用模擬切塊的試樣(例如從板材上
切下的試樣或制品的模擬件)進行試驗。試樣可以從制品的任何部位上切取,但制
成的整體件(如夾層板件)不得分解后試驗。試樣厚度不得大于需鑒定的飛機所使
用的最小厚度。但是厚泡沫塑料件必須用12.7毫米(1/2 英寸)的厚度進行試
驗。對于織物,經緯兩個方向都必須進行試驗以確定最嚴重的易燃方向。當進行本
附錄F4規定的試驗時,試樣必須按下列規定裝在金屬夾具中:
(a) 夾緊試樣的兩個長邊和頂上一邊;
(b) 試樣的暴露面積至少寬jO.8毫米(2英寸)和長304.8毫米(12英寸),除非
飛機上實際使用的尺寸比上述尺寸更小;
(c) 試樣著焰的邊緣不得經過涂飾或保護,但必須代表機上所裝材料或零件的真
實橫截面。
F3 設備 除本附錄(e)4中所規定者外,試驗必須在沒有抽風現象的試驗箱內進行.
所有試驗應按聯邦試驗法標準191方法590,3(對方法5902的修正)“規定的試驗
方法或經批準的其它等效方法進行。尺寸過大無法放入試驗箱的試樣,必須在類
似的沒有抽風現象的條件下試驗。
F4垂直試驗最少必須試驗3個試樣,并取試驗結果的平均值。對于織物,最嚴重的
易燃編織方向必須平行于最長的尺寸。每個試樣必須垂直支撐。置于本生燈或特
利爾燈的火焰中,燈管名義內徑為9.5毫米(3/8英寸),火焰高度調到38.1毫米
(3/2英寸)。用經校準過的熱電偶高溫計在火焰中心測得的焰溫不得低于1.
jjOF。試樣下端必須高出燈的頂部19毫米(3/4英寸)。火焰必須施加在試樣下端
。注:原文中如此.應改為FS~譯注
** 注:該方法町扶《111e(;eneral services AdmIIlis【ra【Ion BL嘶1esc ser vIce(■,nter.Re目on 3.sevellth aIld r)&re“s SW
Washintotl。I)f 20{07,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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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JAR一ⅥA
中心線上,火焰必須施加60秒鐘后移開。必須記錄焰燃時間、燒焦長度和滴落物
(如果有)的焰燃時間。根據本附錄F5確定的燒焦長度的測量必須精確到2.5毫米
(1/10英寸)。
F5燒焦長度燒焦長度是指從試樣的起始邊緣到因著焰而損壞處的最遠距離,它包
括部分或完全燒掉、炭化或脆化部分,但不包括熏黑、變色、翹曲或褪色的區域,也
不包括由于熱源引起的材料皺縮或熔化的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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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型號:
序列號:
登記號:
(型號名稱或文件號)
附 錄 H
甚輕型飛機飛行手冊樣本
文件號(如果適用):
頒發日期:
以“Appr.”標識的頁按以下批準:
簽名:
部門:
蓋章:
首次批準日期:
該飛機將按本手冊中的資料和限制運行。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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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JAR一ⅥA
(型號名稱或文件號)
Ho.1修正記錄
本手冊中的任何修正(除了實際稱重數據)必須記錄在下列表格中和(如有的話)負責的
適航部門簽置的批準章節中。
在左面頁邊有黑色垂線來標示修正頁中新的或修改的正文,并在該頁的左下注出修正
號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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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號 ┃ 修改節 ┃ 修改頁 ┃ 日 期 ┃ 批 準 ┃ 日 期 ┃ 插頁日期 ┃ 簽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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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類航空器適航標準—甚輕型飛機(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