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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頭本體;
(2)連接手段;和
(3)被連接構件上的支承部位。
(b)以全面試驗數據為依據進行的接頭設計,不必采用接頭系數(如金屬鈑金的連接接
合、焊接和木質件中的嵌接);
(c)對于整體接頭,一直到截面性質成為其構件典型截面為止的部分必須作為接頭處
理;
(d)對于座椅、帶有肩帶的安全帶,它們與結構的連接件必須通過分析、試驗或兩者兼
用,來表明其能承受JAR一ⅥA 561中所規定的慣性力再乘上1.33的接頭系數。
JAR一ⅥA 627疲勞強度
結構必須盡可能地設計成避免在正常服役中很可能出現變幅應力超過疲勞極限的應力
集中點。
JAR一ⅥA 629顫振
(a)必須用本條(b)、(c)或(d)規定的~種方法,或者用這些方法的組合,來表明在v—n
限制包線以內任何運行情況和直到所選擇的方法所確定的速度以內的所有速度下,飛機不
發生顫振、操縱反效和發散。同時需符合下列規定:
(1)對影響顫振的參數如速度、阻尼、質量平衡和操縱系統剛度的量,必須制定足夠的
允差;和
(2)主要結構部件的自然頻率,必須通過振動試驗或其它批準的方法來確定。如果采
用(c)和(d)兩者來表明不發生顫振,且VD低于140節,則無須決定主要結構部件的自然頻
率。
1~D一3
第一部分
JAR一ⅥA
(b)如果采用理論分析方法可表明在直到1.2Vb的所有速度下不發生顫振,可以采用該
方法表明飛機沒有顫振、操縱反效和發散。
(c)如果飛行顫振試驗滿足下列要求,則可以用該試驗來表明飛機沒有顫振、操縱反效
和發散:
(1)在直至VD的速度范圍內采取了合適的和足夠的步驟來激發顫振;
(2)試驗中結構的搌動啊廈表明/卜發生墩搌;
(3)在速度VD時阻尼有合適的余量;
(4)接近VD時阻尼沒有大而迅速的衰減。
(d)如果符合下列條件,則可以用滿足航空結構和設備工程報告NO.45(修正版)“簡化
防顫振準則”(美國聯邦航空局出版)(4—12頁)中的剛度和質量平衡的準則,來表明飛機不
發生顫振、操縱反效或發散:
(1)由機翼扭轉剛度和副翼質量平衡準則所表示的機翼和副翼防顫振準則限用于沿
機翼翼展沒有大的集中質量(如發動機、浮筒或外翼上的燃油箱等)的飛機上,和
(2)具有常規設計飛機,且
(i)不帶有T型尾翼,尾撐式尾翼,或V型尾翼
(ii)沒有影響準則適用性的異常質量分布或其它非常規的設計特點,且不帶有大的
后掠角,
(iii)具有固定垂直安定面和固定水平安定面。
(e)必須表明飛機在任一調整片操縱系統單個元件出現破損,失效,或不連續后,直到速
度VD,其縱向,橫側和航向操縱不出現顫振,操縱反效和發散。
機 翼
JAR一ⅥA 641 強度符合性的證明
承力蒙皮機翼的強度,必須用載荷試驗或用結構分析與載荷試驗相結合的方法驗證。
操 縱 面
JAR一ⅥA 651 強度符合性的證明
(a)對各操縱面要求進行限制載荷試驗。這些試驗必須包括與操縱系統連接的支臂或接
頭
(b)在結構分析中,必須以合理的或保守的方法計入張線的裝配載荷。
JAR一ⅥA 6j5安裝
(a)可動尾面的安裝必須使得當某一尾面處在極限位置而其余各尾面作全角度范圍的
l—D一4
第一部分
JAR一ⅥA
運動時,任何尾面或他們的支撐之間沒有干擾。
(b)如果采用可調水平安定面,則必須有止動器將其行程限制到允許飛機安全飛行和著
陸的范圍內
JAR一ⅥA 657鉸鏈
(a)除了滾珠或滾柱軸承鉸鏈外,操縱面鉸鏈中用作軸承的最軟材料的極限支承強度,
其安全系數必須不小于6.67
(b)對滾珠或滾柱軸承鉸鏈,不得超過批準的軸承的載荷額定值。
(c)對平行于鉸鏈軸線的載荷,鉸鏈必須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
JAR一ⅥA 659質量平衡
用于操縱面的集中質量平衡配重的支承結構和連接件必須按下列限制載荷設計:
(a)249垂直于操縱面平面;
(b)129向前和向后;和
(c)129平行于鉸鏈軸線。
操縱系統
JAR~ⅥA 671總則
(a)每個操縱器件的操作必須簡便,平穩和確切,以完成其功能要求。
(b)操縱器件的安排和標志必須便于操作,防止產生混淆和隨之發生誤動的可能性。
JAR一ⅥA 673主飛行操縱器件
(a)駕駛員用來對俯仰、橫滾和航向進行直接操縱的裝置為主飛行操縱器件。
(b)主飛行操縱系統的設計必須使能導致任一軸操縱喪失的操縱系統內任一連接或傳
遞元件破損的可能性減到最小。
JAR一ⅥA 675止動器
(a)操縱系統必須設置能確實限制由該系統操縱的每一可動氣動面運動范圍的止動器。
(b)每個止動器的位置,必須使磨損、松動或松緊調節不會導致因操縱面行程范圍的變
化而對飛機的操縱特性產生不利的影響。
(c)每個止動器必須能承受與操縱系統設計情況相應的任何載荷。
JAR一ⅥA 677配平系統
(a)必須采取適當的預防措施,防止無意的、非正常的或粗暴的調整片操作。在配平操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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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類航空器適航標準—甚輕型飛機(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