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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程序需要的所有航跡、點、定位點和高度(高)(包括轉彎高度(高));
b)用于確定航段的所有導航設施、定位點、航路點、徑向線和DME距離;
c)穿透OIS面的重要障礙物;
d)穿透OIS面的近距離障礙物的位置和高。盡管在確定公布的程序設計梯度(PDG)時不考
慮近距離障礙物,但是在離場圖中應予以注明(見本篇2圖II-3-2-3);
e)離場保護區內的最高障礙物和保護區之外決定程序設計的所有重要障礙物;
f)大于3.3%的PDG和適用的上限高度(高);
g)不再使用大于3.3%或H類5.0%上升梯度的高度(高)或定位點(見圖I-3-5-1);
h)當僅僅由于空域限制而要求增加程序設計梯度時,對有關情況的說明。如:“僅由于空域限
制,要求4%爬升梯度”;
i)在離場中用導航設施或定位點標識的重要位置點應達到的高度(高);
j)當有必要要求飛行航跡與標稱航跡嚴格一致時(如噪音限制或ATC限制),應注明平均飛行
航徑是使用統計飛行性能數據進行設計的(設計平均飛行航徑見本篇3附錄)。
5.2全向離場
全向離場通常對轉彎高度(高)、程序設計梯度和允許飛行的扇區育所限制。全向離場應按以下
要求公布有關資料:
a)當扇區內對最低高度和最小轉彎高度有所限制,或指定的程序設計要求梯度;
b)不應使用的扇區;
c)扇區自轉彎區中心的方位和距離;
d)扇區應在控制障礙物兩側各擴散至少15。;
e)如果需要包括一個以上扇區,公布的離場梯度應為允許飛行的各扇區所有離場梯度中的最
大值。對于使用規定的最小上升梯度到達的高度(高),應能夠滿足航空器繼續以3.3%梯
度通過該扇區、隨后的扇區或到達另一個飛行階段(如航路、等待或進近)的高度(高)。
也可指定一個標志不再使用大于3.3%的梯度的定位點。
5.3 高度或飛行高度層標注
離場程序可以根據空中交通分流需求并使之程序化而設計。此時,這類規定高度或飛行高度層
程序的目的就不是為了滿足超障要求,而是為了使進場和離場交通分流程序化。這些高度或飛行高
度層應按表I-3-5-1中的圖例進行標注。
5.4其他要求
其他要求為:
a)當離場程序對航空器的類型有具體限制時,程序應予以清楚地說明;
b)當能夠設置適當的定位點時,程序設計梯度應采用規定DME距離和高度或位置和高度限制
的方式進行公布(示例:“到DME15時,高度達到5000ft”或“到VWXYZ時.高度達到
3500ft”):
c)可以在一個指定點或一個指定高度轉彎(示例:“在DME4右轉,航跡170。”或“在2 500ft
高度左轉,飛向VWXYZ);
d)必要時,轉彎后航跡切入一條指定的徑向線或方位線,程序應規定:
1)轉彎點;
2) -條應飛的航跡;
3)將要切入的徑向線或方位線;
(示例:“在DME4左轉,航跡340。切入BNE R020( VOR)”;或“在DME2左轉,航
跡340。切入010。航跡飛向STN (NDB)”);
e)由于超障的原因,PDG大于標準梯度時,可公布一個僅供VMC運行使用的,采用較低PDG
的備用程序;
f)由于近距離障礙物而要求用較大梯度爬升到60m (200ft)或更低高度時,該梯度不應公布。
但應注明該近距離障礙物。
g)如果有位置適當的DME臺,或能夠設立一個位置適當的RNAV定位點,應公布為避開障礙
物而增加的高度或距離限制資料,以提供一種檢查航空器與控制障礙物位置關系的方法;
h)如果不應在DER之前轉彎,程序應根據以DER為起點的轉彎起始區進行設計。離場程序中
應注明不應在DER之前轉彎。
表1-3-5-1.高度或飛行高度層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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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視和儀表飛行程序設計規范(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