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88-B767-01R1修正案號:39-0194
一. 標題:關于 CAD88-B767-01“對波音 767飛機防冰系統電路邏輯及開關進行功能試驗”的修改說明
二. 適用范圍: 所有波音767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FAA適航指令 88-07-04R1修正案 39-5970
2.CAD88-B767-01修正案 39-0155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本適航指令替代 CAD1988-B767-01,39-0155
3.A在P6主電源配電板上
6J23 PROBE HEAT R TAT,(在安裝的部位),一些飛機只有L
TAT
6K20 PITOT HEAT L AUX-C相
6K21 PITOT HEAT L AUX-B相
6K22 PITOT HEAT F/O-B相
6K23 PITOT HEAT F/O-A相
6K24 PITOT HEAT R AOA
6K25 PROBE HEAT R ENG只適用于裝有P W4000或PW JT9D-7R4 發
CAD1988-B767-01R1/39-0194
動機的飛機 在P11 頂部跳開關板上 11T27 ENG MACH PROBE HT R,只適用于裝有PWJT9D-7R4發動機的
飛機。
4.斷開起落架空/地電門系統2中的跳開關,適用于11U23或11U24
17.接通起落架空/地電門系統2中的跳開關,適用于11U23或11U24 完成日期按CAD88-B767-01修正案39-0155規定的日期執行執行。
五. 生效日期:1988年7月21日
六. 頒發日期:1988年8月2日
七. 聯系人:李海 中國民航局適航司 4012233-8315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適航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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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88-B767-04修正案號:39-0195
一. 標題:檢查或更換波音 767飛機起落架阻力桿 (DRAG BRACE)作動筒
二. 適用范圍: 2551、2552、2553、2554飛機
三. 參考文件: FAA適航指令 88-15-04修正案 39-5979波音公司緊急服務通告 767-32 A0071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有些用戶發現,由于767飛機右主起落架阻力桿作動筒工作不正常,導致起落架放下困難。波音公司于1988年6月2日發布緊急服務通告767-32A0071,FAA頒發了適航指令88-15-04要求完成此緊急服務通告。
為避免由于作動筒活塞封嚴故障或采用老式的活塞桿封嚴裝置,導致主起落架在全部放下狀態和鎖緊時失效。應完成以下工作:
1.本指令生效后,300飛行小時內,按波音緊急服務通告767-32A0071(1988年6月2日)檢查主起落架阻力桿作動筒。
2.如果作動筒總使用時間不足200飛行小時,本指令生效后100飛行小時內按1段要求進行檢查,且其重復檢查間隔不得超過100飛行小時。直到作動筒的使用時間累積超過200飛行小時后,這種重復檢查方可不再進行。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CAA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