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88-AN24-06修正案號: 39-0217
一. 標題:檢查 AB-72及 AB-72T型螺旋槳槳葉
二. 適用范圍: 安-24、安-30飛機裝用的螺旋槳
三. 參考文件:
1.民航局發〔1988〕358號文
2.一0三廠制定的“ AB-72螺旋槳葉超聲波探傷工藝”
3.蘇聯服務通告 C7252-71Э(67101562АБ、Э )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按蘇聯75年7月頒發的服務通告C7252-71 Э的要求,應在每1000飛行小時/1年內,對AB-72、AB-72T型螺旋槳槳葉進行超聲波探傷檢查。民航一0三廠制定的 “AB-72螺旋槳槳葉超聲波探傷工藝 ”,經國內航空維修無損檢測專家審定,可達到服務通告C7252-71 Э對槳葉探傷的質量要求,為此,特規定如下:
1.型號為AB-72,AB-72T的全新槳葉,如使用未超過2000飛行小時,則可達到2000飛行小時之前,按一0三廠制定的 “槳葉超聲波探傷工藝 ”進行檢查,以后每1000飛行小時/1年重復檢查。
2.其它正在使用或庫存的AB-72,AB-72T型槳葉則應在本指令生效后三個月內,按一0三廠制定的 “槳葉超聲波探傷工藝 ”進行檢查,以后每1000飛行小時/1年內重復檢查。
CAD1988-AN24-06/39-0217
3.今后翻修AB-72、AB-72T型螺旋槳,必須按規定對槳葉進行超聲波探傷檢查,否則,不得裝機使用。
4.執行本指令后,原適航指令CAD88-AN24-03中對槳葉的檢查內容
可停止執行。 以上探傷檢查,如外場無能力完成,可與一0三廠聯系解決。 執行本指令的情況,應記錄在相應的螺旋槳的履歷本中。
五. 生效日期:1988年11月14日
六. 頒發日期:1988年11月14日
七. 聯系人: 王春林 中國民航局適航司 4012233-8315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88-AN24-07修正案號: 39-0218
一. 標題:檢查安 -24飛機中央翼結構
二. 適用范圍: 安-24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民航局發〔1988〕358號文
2.一〇三廠制定的“ AN-24中翼測腐試驗”方案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在安-24延壽檢查中發現,某些安-24飛機中央翼下壁板的腐蝕狀況較為嚴重,對機翼結構強度有不同程度的影響。目前,一〇三廠研究制定出了AN-24飛機中翼結構測腐方案,并通過了國內航空維修無損檢測專家的鑒定。為保證該型飛機機翼下壁板結構的完整性,特規定如下:
1.成都、廣州、上海、南昌、昆明、長沙等南方地區執管的安-24飛機(延壽鑒定時檢查過的除外),均應自本指令生效后的四個月內,按一〇三廠制定的 “中翼測腐試驗 ”內容,用超聲測厚儀完成對中央翼結構的腐蝕檢查工作。檢查結果應及時通告適航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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