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網曝天貓店富美金盛家居專營店坑蒙拐騙欺詐消費者
a) 艙內大氣壓力在700至620百帕之間的運行時間超過30分鐘時,能在該運行時間內向所有機組成員和10%的乘客供氧;和
b) 艙內大氣壓力低于620百帕的全部運行時間內,能向所有機組成員和乘客供氧。
4.3.8.2 增壓的定翼飛機必須帶有充足的呼吸用氧,在定翼飛機失壓時,任何載人艙室的大氣壓力低于700百帕的全部時間內,能夠根據實施飛行的環境狀況為所有機組成員和乘客提供氧氣,否則不得開始飛行。此外,當定翼飛機在大氣壓力低于376百帕的高度飛行或在大氣壓力高于376百帕的高度飛行但不能在4分鐘內安全下降到大氣壓力等于620百帕的高度時,必須能為客艙中的乘員提供不少于10分鐘的氧氣。
4.4 飛行中程序
4.4.1 機場運行最低標準
4.4.1.1 除非最新得到的資料表明,在預計到達時刻,能按4.2.7.1規定的運行最低標準在預定著陸機場或至少一個目的地備降機場完成著陸,否則不得繼續向預定著陸機場飛行。
4.4.1.2 除非報告的能見度或控制跑道視程高于規定的最低標準,否則精密進近在外指點標定位點以外或非精密進近距機場低于300米(1000英尺)時,不得繼續進行儀表進近。
4.4.1.3 當精密進近過外指點以后或非精密進近下降到距機場300米(1000英尺)以下,如果報告的能見度或控制跑道視程低于規定的最低標準,進近可以繼續到DA/H或MDA/H。在任何情況下,定翼飛機在任何機場不得在為該機場規定的運行最低標準限制點以外而繼續進近著陸。
注:控制跑道視程是用來確定是否達到最低運行標準的一個或更多跑道視程報告位置(接地、中途點和最后停止)報告的值。當使用跑道視程時,控制跑道視程是接地的跑道視程,除非國家標準另有規定。
4.4.2 氣象觀測
注:飛行中在定翼飛機上進行氣象觀測、記錄和報告的程序載于《附件3》、《空中導航服務程序—空中規則和空中交通服務》(Doc 4444)和相應的《地區補充程序》(文件Doc 7030)。
4.4.3 危險飛行條件
在遇到與氣象條件無關的危險飛行條件時,必須盡快報告有關航站。提交的這種報告必須給出可能涉及其他航空器安全的細節。
4.4.4 值勤崗位上的飛行組成員
4.4.4.1 起飛和著陸 需要在駕駛艙值勤的所有飛行組成員必須在各自的崗位上。
4.4.4.2 航路 需要在駕駛艙值勤的所有飛行組成員除為履行與定翼飛機運行有關職責或由于生理需要而有必要離開外,都必須在各自的崗位上。
4.4.4.3 座椅安全帶 所有飛行組成員在執勤崗位上時必須始終系緊安全帶。
4.4.4.4 安全背帶 每個坐在駕駛員座椅上的飛行組成員在起飛和著陸階段都必須始終系緊安全背帶;其他飛行組成員在起飛和著陸階段除肩帶妨礙執行任務時可松開肩帶(但必須系緊座椅安全帶)以外,也必須始終系緊安全背帶。
注:安全背帶包括肩帶和一個可以單獨使用的座椅安全帶。 4-7 No.30
23/11/06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第 I 部分
4.4.5 氧氣的使用
4.4.5.1 根據4.3.8.1或4.3.8.2在要求的供氧情況下,所有飛行組成員在飛行中執行與定翼飛機安全運行密切相關的職責時,必須連續使用呼吸用氧。
4.4.5.2 增壓定翼飛機的所有飛行組成員在大氣壓力低于376百帕的高度以上飛行時,在其值勤位置上必須備有一個可以隨時供氧的快速佩戴式氧氣面罩。
4.4.6 增壓定翼飛機發生失壓時對客艙
乘務員和乘客的保護
建議 當發生失壓并有必要實施緊急下降時,應向客艙乘務組提供相應的保護,以使其盡可能保持知覺,并且在緊急情況之后轉入穩定飛行時能夠對乘客實施急救。同時應采用相應的設備或操作程序來對旅客進行保護,以保證在發生失壓而受缺氧影響后盡可能保持生存。
注:這并不是要求在因失壓而需要實施緊急下降程序時,客艙乘務組始終能夠為乘客提供協助。
4.4.7 飛行中的運行指令
如可行,涉及更改空中交通服務飛行計劃的運行指令在發給定翼飛機之前,必須和有關的空中交通服務部門進行協調。
注:當無法進行上述協調時,運行指令應要求駕駛員在飛行計劃改變之前在可能的情況下從空中交通服務部門取得相應許可 。
4.4.8 儀表飛行程序
4.4.8.1 機場所在國必須批準并頒布一個或多個按照儀表進近和著陸運行分類而設計的儀表進近程序,以服務于用于儀表飛行運行的每條儀表跑道或機場。
4.4.8.2 所有按照儀表飛行規則運行的定翼飛機都必須遵守機場所在國批準的儀表飛行程序。
注1:對儀表進近和著陸運行分類的定義見本附件第1章。
注2:儀表飛行運行中涉及的運行人員所使用的建議運行程序,見《空中導航服務程序 — 航空器運行》(Doc 8168)第I卷。
注3:指導程序專家的儀表飛行程序的設計標準見《空中導航服務程序 — 航空器運行》(Doc 8168)第II卷。
4.4.9 定翼飛機減噪運行程序
4.4.9.1 建議 定翼飛機減噪運行程序應遵守《空中導航服務程序 — 航空器運行》(文件Doc 8168)第I卷第5部分的條款。
4.4.9.2 建議 經營人為某一機型制定的減噪程序應適用于所有機場。
4.5 機長職責
4.5.1 在艙門關閉以后,機長必須對定翼飛機上所有機組人員、旅客和貨物的安全負責。在定翼飛機從為起飛目的開始移時起至飛行結束后完全停止和作為主要推力的發動機關機為止的時間內,機長還必須對定翼飛機的運行和安全負責。
4.5.2 機長必須保證嚴格遵守4.2.5所規定的檢查單。
4.5.3 機長必須負責以現有的、最迅速的方法將定翼飛機事故情況,包括人員嚴重受傷或死亡、定翼飛機或財產的重大損壞,通知最近的有關當局。
注:“嚴重受傷”一詞的定義見附件13。
4.5.4 在飛行結束時,機長必須負責將所有已知的或懷疑的定翼飛機故障向經營人報告。
4.5.5 機長必須對含有11.4.1所列各項內容的飛行日志或一般報告負責。
注:根據國際民航組織第10屆大會(1965年6至7月于加拉加斯)的A10-36號決議,“如果《附件9》中所述的一般報告按照《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第34條包含
23/11/06
No.30 4-8
第 4 章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了飛行日志需要包括的所有信息,各締約國可考慮將其作為飛行日志的一種可以接受的形式。”
4.6 飛行運行員/飛行簽派員職責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
附件6 第1部分 第八版 第30次修訂(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