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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3 經營人發(fā)生臨時變更時,新的經營人必須能夠獲得記錄;經營人發(fā)生任何永久變更時,必須將記錄移交給新的經營人。
注:鑒于8.4.3條的規(guī)定,登記國需要對什么情況應被視為經營人發(fā)生臨時變更作出判斷,這要考慮對記錄實施控制的需要,如記錄的獲取和更新。
8.5 持續(xù)適航信息
8.5.1 最大審定起飛質量超過5 700千克的定翼飛機的經營人,必須監(jiān)控和評估與持續(xù)適航相關的維修和運行經歷,提供登記國要求的資料信息,并通過附件8第II部分4.2.3 f) 和4.2.4規(guī)定的系統進行報告。
8.5.2 最大審定起飛質量超過5 700千克的定翼飛機的經營人,必須獲取并評估負責型號設計的機構所提供的持續(xù)適航信息和建議,并按登記國認可的程序采取相應的必要措施。
注:有關“負責型號設計的機構”的解釋的指導,見《適航性手冊》(Doc 9760號文件)。
8.6 改裝與修理
所有改裝與修理必須符合登記國認可的適航要求。必須建立相應的程序,以確保保存了證實符合適航要求所需的數據。
8.7 批準的維修機構
8.7.1 批準書的頒發(fā)
8.7.1.1 維修機構的申請人必須證明其符合8.7中有關維修機構的要求,締約國才能頒發(fā)維修機構的批準書。
8.7.1.2 批準文件必須至少包含下列內容:
a) 機構名稱及地址;
b) 頒發(fā)日期及有效期;
c) 批準的條件。
8.7.1.3 維修機構必須始終符合8.7中有關維修機構的要求,頒發(fā)的批準書才能持續(xù)有效。
8.7.2 維修機構程序手冊
8.7.2.1 維修機構必須提供供有關維修人員使用和參考的程序手冊,它可以分為幾個部分頒發(fā),其中必須包含下列信息:
a) 根據維修機構的批準條件而授權的工作范圍的一般說明;
b) 8.7.4要求的機構程序與質量或檢查制度的說明;
c) 機構設施的一般說明;
d) 8.7.6.1所要求人員的姓名與職務;
e) 確定8.7.6.3要求的維修人員能力所用程序的說明;
f) 填寫和保存8.7.7要求的維修記錄所用方法的說明; 23/11/06
No.30 8-2
第 8 章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g) 準備維修放行單的程序及簽署放行單的條件說明;
h) 有權簽署維修放行單的人員及其權力范圍;
i) 為符合經營人維修程序和要求而實施的附加程序說明(若適用);
j) 遵守附件8第II部分4.2.5與4.2.8中服務信息報告要求的程序說明;和
k) 在維修機構內部接收、評估、修訂及分發(fā)來自型號合格證持有人或型號設計機構的所有必需適航數據的程序說明。
8.7.2.2 維修機構必須保證,根據需要對程序手冊進行修訂,以保持手冊所含資料處于最新狀態(tài)。
8.7.2.3 程序手冊所有修訂的副本必須迅速送交所有持有該手冊的機構或人員。
8.7.3 安全管理
8.7.3.1 國家必須制定安全方案,以便航空器的維修達到可以接受的安全水平。
8.7.3.2 應當達到的可以接受的安全水平必須由有關國家制定。
注:有關安全方案和界定可以接受的安全水平的指南,載于附件11的附篇E和《安全管理手冊》(SMM)(Doc 9859號文件)。
8.7.3.3 建議: 作為其安全方案的一部分,國家必須要求維修機構執(zhí)行國家可接受的安全管理體系,該體系至少須:
a) 查明安全危害;
b) 保證實施為維持可以接受的安全水平所必需的補救行動;
c) 對達到的安全水平進行持續(xù)監(jiān)督和定期評估;和
d) 目的旨在不斷提高整體安全水平。
8.7.3.4 自2009年1月1日起,作為其安全方案的一部分,國家必須要求維修機構執(zhí)行國家可接受的安全管理體系,該體系至少須:
a) 查明安全危害;
b) 保證實施為維持可以接受的安全水平所必需的補救行動;
c) 對達到的安全水平進行持續(xù)監(jiān)督和定期評;和
d) 目的旨在不斷提高整體安全水平。
8.7.3.5 安全管理體系必須清楚地界定維修機構各級的安全問責制,包括高層管理機構的安全直接問責制。
注:有關安全管理體系的指南載于《國際民航組織安全管理手冊》(SMM)(Doc 9859號文件)。
8.7.4 維修程序與質量保障制度
8.7.4.1 維修機構必須建立相應的程序,以確保采取了良好的維修措施并符合本章的所有相關要求。這些程序應得到頒發(fā)批準書的締約國的認可。
8.7.4.2 為確保符合8.7.4.1的要求,維修機構必須建立一個獨立的質量保障體系,以監(jiān)控是否遵守了維修程序以及這些程序是否充分,或者提供一個檢查系統,以確保正確完成了所有維修。
8.7.5 設施
8.7.5.1 設施與工作環(huán)境必須適合于所執(zhí)行的任務。
8.7.5.2 維修機構必須具有必要的技術數據、設備、工具和材料,以完成批準的工作。
8.7.5.3 必須提供存放部件、設備、工具和材料的貯存設施。貯存條件必須能保證所存放物品的安全并且不會受到腐蝕和損傷。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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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30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第 I 部分
8.7.6 人員
8.7.7 記錄
8.7.7.1 維修機構必須保存詳細的維修記錄,以表明達到了簽署維修放行單的所有要求。
8.7.6.1 維修機構必須任命一名或一組人員,這些人員的職責包括確保該維修機構符合8.7對批準的維修機構的要求。
8.7.7.2 8.7.7.1要求的記錄必須在簽署維修放行單后至少保存一年。
8.7.6.2 維修機構必須雇用必要的人員來計劃、實施、監(jiān)督、檢查和放行將要進行的工作。
8.8 維修放行
8.7.6.3 維修人員的勝任能力必須按照頒發(fā)批準書的締約國認可的程序來確定并達到該國認可的水平。簽署維修放行單的人員必須符合附件1的要求。
8.8.1 必須填寫和簽署維修放行單,以證明實施的維修工作已按照批準的數據和維修機構程序手冊中規(guī)定的程序圓滿完成。
8.8.2 維修放行單必須包括含有下列內容的證明:
8.7.6.4 維修機構必須確保所有維修人員接受了與其分配的任務和責任相適應的初始訓練和持續(xù)訓練。維修機構編寫的訓練大綱必須包括與人的行為能力 (包括與其他維修人員及飛行組的配合) 有關的知識與技能訓練。
a) 實施維修的基本細節(jié),包括所使用的經批準的數據的詳細參照編號;
b) 完成維修的日期;
c) 若適用,批準的維修機構的身份;和
注:提高與人的行為能力相關的知識與技能的訓練大綱的設計指導,載于《人的因素培訓手冊》(Doc 9683號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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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第1部分 第八版 第30次修訂(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