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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的民用運輸機已按這些法規制造和運行。這些定翼飛機以活塞發動機、渦輪螺旋槳發動機和渦輪噴氣式發動機為動力。包括兩臺和四臺發動機的定翼飛機,質量范圍自5 500千克至70 000千克,失速速度Vs0范圍約為110至170公里/小時 (60至90節),機翼載荷范圍約為120至350千克/平方米。巡航速度范圍直至740公里/小時 (400節),這些定翼飛機曾在十分廣泛的高度、氣溫和濕度條件下使用。
雖然只有過去的經驗可以證明,本例說明了第5章標準和建議措施所欲達到的性能水平,不過它還仍被認為除一些必要的細節改動以適合特殊情況外,也適用于更廣泛的定翼飛機特性。但是有一點應作保留,即本例的著陸距離規范的推導方法與其他規范的不同,因此該規范僅在本附篇例一所述的條件范圍內有效。
本例不適用于具有短距離起飛和著陸或垂直起飛和著陸能力的定翼飛機。
對于本例對全天候條件運行的適用性未作詳細研究。因此對于涉及低決斷海拔高度和與低天氣標準的操作技術和程序相關的運行,本例的有效性尚不能確定。
1. 定義
* 國際民航組織性能常設委員會是作為第四屆適航和運行專業會議于1951年所作建議的結果而成立的,在1951年與1953年之間舉行了4次會議。
公布距離
a) 可用起飛滑跑距離 公布可用并適于定翼飛機起飛時在地面滑跑的跑道長度;
b) 可用起飛距離 可用的起飛滑跑長度加凈空道長度 (如有凈空道);
c) 可用加速 — 停止距離 可用的起飛滑跑長度加停止道長度 (如有停止道);
d) 可用著陸距離 公布可用并適于定翼飛機著陸在地面滑跑的跑道長度。
注:各種公布距離的計算在附件14第I卷的附篇A中說明。
公布的溫度 一種選定的溫度,用此方法選定的溫度用于一系列飛行中的性能時,其平均安全水平不低于用正式預報的溫度所取得的水平。
預計的 本詞用于與性能有關的各方面(例如,爬升率或爬升梯度),是指在有關條件 (例如,質量、高度和溫度) 下該機型的標準性能。
相對高度 從一規定基準測量到一個水平面,一個點或作為一點的物體的垂直距離。
注:在本例中,上述的“點”是指定翼飛機的最低部分,規定的基準是指相應的起飛道面或著陸道面,以適用者為準。
著陸道面 經機場當局公布可供航空器向特定方向著陸時,進行正常的地面或水面滑跑所用的那部分機場表面。
凈梯度 本例中所要求的爬升凈梯度是預計的爬升梯度減去機動飛行爬升梯度 (即為飛行機動提供動力所必需的爬升梯度) 和爬升梯度裕度 (即對那些無望在運行方面被明確考慮到的性能變化提供必須的爬升梯度)。
基準濕度 溫度與基準濕度的關系規定如下: ATT C-9 1/11/01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第 I 部分
— 當溫度等于或低于國際標準大氣溫度時,相對濕度為80%。
— 當溫度等于或高于國際標準大氣+ 28℃時,相對濕度為34%。
— 當溫度在國際標準大氣與國際標準大氣 +28℃之間時,相對濕度在為各溫度所規定的濕度之間作線性變化。
起飛道面 經機場當局公布可供航空器向特定方向起飛時進行正常的地面或水面滑跑所用的那部分機場表面。
真空速 定翼飛機相對于未受擾動空氣的速度。
注:其他定義見本附件第1章和附件8及附件14第I卷。
2. 起飛
2.1 質量
定翼飛機的起飛質量不得超過飛行手冊為該起飛高度和溫度規定的最大起飛質量。
2.2 性能
按飛行手冊所含資料來確定的定翼飛機性能應是:
a) 所需的加速 — 停止距離不超過可用加速 — 停止距離;
b) 所需的起飛滑跑距離不超過可用起飛滑跑距離;
c) 所需的起飛距離不超過可用起飛距離;
d) 凈起飛飛行航徑,從所需的起飛距離末端高于地面10.7米 (35英尺) 的一點開始,在預計航跡兩側各60米加上定翼飛機的半個翼展再加上0.125D范圍內的所有障礙物之上,有不少于6米 (20英尺) 加0.005D的垂直越障距離,直至達到使用手冊中為航路飛行規定的高度為止,但飛行航徑兩側各1 500米以外的障礙物不需計入。
距離D表示定翼飛機從可用起飛距離的末端起所飛過的水平距離。
注:此距離D僅需進行到一點,從該點起定翼飛機不需增加高度即能在起定翼飛機場開始作著陸飛行程序,或取得飛往另一機場的最低安全高度。
但是,如果有可以幫助駕駛員避免因疏忽而在側向偏離預定航徑的特別設備或條件時,很可能降低側向障礙物的越障距離 (低于上述值)。例如,特別是在壞天氣條件下,精密無線電導航設施可以幫助駕駛員保持其預定航徑。同樣,在足夠好的能見度下起飛,雖在上述2.2 d)規定的側向范圍內,但有時也可避開能清楚看到的障礙物。
注:確定所需加速 — 停止距離、所需的起飛滑跑長度、所需的起飛距離和凈起飛航徑所用的程序,見本例的附錄。
2.3 條件
就2.1和2.2而言,其性能相應的條件為:
a) 起飛開始時的定翼飛機質量;
b) 海拔高度等于機場標高;
c) 或者是起飛時的外界溫度,或者是給出等效平均性能水平的公布溫度;
就2.2而言:
d) 起飛方向的道面坡度 (陸上飛機);
e) 不大于報告風速逆起飛方向分量的50%,和不小于報告風速順起飛方向分量的150%。對水上飛機的飛行,在某些情況下有必要考慮垂直于起飛方向的報告風速分量。
2.4 動力失效點
應用2.2時,確定符合2.2 a)所選定的動力失效點應不比確定符合2.2 b)和2.2 c)所用的動力失效點更接近于起始點。
2.5 轉彎
凈起飛飛行航徑可包含轉彎,只要:
a) 不小于飛行手冊為此而定的穩定轉彎半徑; 1/11/01 ATT C-10
附篇C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b) 如果起飛飛行航徑的計劃方向改變大于15°,則在轉彎中和轉彎后的凈起飛飛行航徑超截止障礙物的高度不少于30米 (100英尺),并且按飛行手冊中的規定,為轉彎中爬升梯度的減小還要留出適當的余量;
c) 距離D是沿預定航跡測量的。
3. 航路上
3.1 全部動力裝置工作
在沿航路每一點和其計劃改航點,對應該點的定翼飛機質量 (計入燃料和滑油的預計消耗量) 的全部動力裝置工作時的性能升限不能低于最低高度 (見本部分4.2.6),如是,則用全部動力裝置工作保持預定的計劃高度,以便能確實符合3.2和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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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第1部分 第八版 第30次修訂(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