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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起飛越障限制
3.1 定翼飛機起飛質量不得超過飛行手冊所載的對應于凈起飛飛行航徑的質量。這一凈起飛飛行航徑能垂直地超越所有障礙物至少10.7米 (35英尺),或者能在側向上離開各障礙物至少90米加上0.125D,其中D是定翼飛機從可用起飛距離的末端飛越的水平距離,但3.1.1至3.1.3所規定的情況除外。在確定凈起飛飛行航徑的容許偏差以至少以規定的距離避開障礙物時,應假定定翼飛機在凈起飛飛行航徑到高于障礙物至少15.2米 (50英尺) 之前不壓坡度,而且此后的坡度不超過15度。凈起飛飛行航徑是按機場海拔高度和起飛時的外界溫度與風速分量考慮的。
3.1.1 當預定航跡的航向變化不大于15度時,則對于
a) 晝間目視氣象條件下的飛行,或
b) 在駕駛員用導航設備能夠如3.1.1 a)那樣準確地保持在預定航跡上飛行,
就不需要超越預定航跡兩側各300米以外的障礙物。
3.1.2 當在儀表氣象條件或夜間目視氣象條件下飛行的預定航跡航向改變不大于15度時 (3.1.1 b)規定的情況除外),以及凡在晝間目視氣象條件下飛行的預定航跡航向改變大于15度者,就不需要超越在預定航跡兩側各600米以外的障礙物。
3.1.3 當在儀表氣象條件或夜間目視氣象條件下飛行的預定航跡航向改變大于15度者,就不需要超越在預定航跡兩側各900米以外的障礙物。
4. 航路上的限制
4.1 通則
一架有3臺或更多發動機的定翼飛機在沿預定航跡的任
ATT C-17 1/11/01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第 I 部分
何一點,與符合備降機場距離規定 (見5.2) 且預期可以安全著陸的某一機場之間不得超過以正常巡航速度飛行90分鐘的距離,但符合4.3.1.1者除外。
注:對具有兩臺渦輪發動機的定翼飛機,其延伸航程運行的批準見本部分4.7。
4.2 一臺發動機不工作
4.2.1 按照飛行手冊所載的一臺發動機不工作在航路上的凈飛行航跡數據,定翼飛機起飛質量不得超過使沿航路的各點符合4.2.1.1或4.2.1.2規定的質量。發動機失效后在預定著陸機場上空450米 (1 500英尺) 的凈起飛航徑要有一個正坡度。所用的凈飛行航徑是針對沿航路預期的外界溫度的。當氣象條件需要使用防冰系統時,應將其對凈飛行航徑數據的影響考慮進去。
4.2.1.1 在預定航跡兩側各9.3公里 (5海里) 以內至少高出沿航路所有地形和障礙物300米 (1 000英尺) 的凈飛行航徑的坡度應是正的。
4.2.1.2 凈飛行航徑應能容許定翼飛機在巡航高度上繼續飛往可以按照5.2著陸的機場,該凈飛行航徑對沿航路預定航跡兩側各9.3公里 (5海里) 以內的所有地形和障礙物的垂直距離至少為600米 (2 000英尺)。4.2.1.2.1至4.2.1.2.5包含的規定均適用。
4.2.1.2.1 假定發動機在沿航路最臨界的一點失效,定出允許處理不果斷和導航誤差的限度。
4.2.1.2.2 要考慮飛行航徑上風的影響。
4.2.1.2.3 如果使用某種安全程序,允許燃油排放到能飛到機場并有足夠的備份油量的程度。
4.2.1.2.4 要在運行飛行計劃中規定定翼飛機在發動機失效后預計著陸的機場,并且該機場要達到相應的機場運行的最低標準。
4.2.1.2.5 發動機不工作以后的燃油和滑油消耗量,應以飛行手冊所載的凈飛行航徑數據計算。
4.3 兩臺發動機不工作
4.3.1 凡不符合4.1規定的定翼飛機要符合4.3.1.1的規定。
4.3.1.1 定翼飛機起飛質量超過按照飛行手冊所載在航路上兩臺發動機不工作的凈飛行航徑數據所定的質量不得起飛,這個依手冊確定的質量應容許定翼飛機從兩臺發動機同時失效點繼續飛往符合備降機場著陸距離規定 (見5.2) 且可以安全著陸的機場。該凈飛行航徑對沿航路預定航跡兩側各9.3公里 (5海里) 以內的所有地形和障礙物的垂直距離至少為600米 (2 000英尺)。所考慮的凈飛行航徑適宜于沿線遇到的外界溫度。在需要使用防冰系統的高度和氣象條件下,要將其對凈飛行航徑數據的影響考慮進去。4.3.1.1.1至4.3.1.1.5的規定均適用。
4.3.1.1.1 要假定兩臺發動機在航段的最臨界的一點失效,定翼飛機在該點與符合備降機場著陸距離規定 (見5.2) 的,且預期可以安全著陸的機場之間的距離大于以正常巡航速度飛行90分鐘的距離。
4.3.1.1.2 兩臺發動機失效后,在預定著陸機場上空450米 (1 500英尺) 的凈飛行航徑有正的坡度。
4.3.1.1.3 如果使用安全程序,燃油排放允許達到與4.3.1.1.4相一致的程度。
4.3.1.1.4 定翼飛機在假定兩臺發動機失效一點的質量,應認為是包括不少于飛抵機場并在至少450米 (1 500英尺) 的上空直接飛越著陸區和以后以巡航功率和(或) 推力飛行15分鐘所需的燃油質量。
4.3.1.1.5 發動機不工作以后的燃油和滑油消耗量應以飛行手冊所載的凈飛行航徑數據計算。
5. 著陸限制
5.1 目的地機場
5.1.1 根據飛行手冊所載按預定目的地機場的高度而規定的所需著陸距離,定翼飛機的質量不得超過使定翼飛機在預定目的地機場的跑道有效長度內停下來的質量,此長度是經機場當局考慮了進近方向障礙物后宣布的。定翼飛機的質量應假設是減去飛往預定目的地機場預期耗用的燃油和滑油后的質量。應證實符合5.1.1.3和5.1.1.4或5.1.1.5。
5.1.1.1 跑道坡度假定為零,除非跑道僅在一個方向可用。 1/11/01 ATT C-18
附篇C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5.1.1.2 要考慮到跑道條件(濕的或干的)比預期的要差的情況。
注:國家主管當局需要制定解釋濕的和干的跑道的合適方法。
5.1.1.3 假定定翼飛機是在無風、向最有利的方向、在最有利的跑道上著陸的。
5.1.1.4 假定定翼飛機在機場著陸時是在預期風的條件最合適的跑道上著陸的,并適當考慮到可能的風向、風速和定翼飛機在地面的操縱特性以及其他條件 (即著陸助航設備、地形等等)。
5.1.1.5 如果證實不能完全符合5.1.1.4,但若指定一個符合5.2的目的地備降機場,定翼飛機可以起飛。
5.2 目的地備降機場
除非根據飛行手冊中按備降機場高度給出的所需著陸距離和對備降機場適用的其他運行要求,定翼飛機在到達該備降機場時的預期質量能符合5.1規定,否則不得指定其為目的地備降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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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 C-19 1/11/01
附篇D 飛行記錄器
(第6章6.3的補充)
引言
本附篇的材料涉及準備安裝在從事國際航行的定翼飛機上的飛行數據記錄器。飛行數據記錄器包括兩個系統 — 一個飛行數據記錄器和一個駕駛艙話音飛行數據記錄器。飛行數據記錄器根據所記錄的參數數量和要求保存記錄信息的時間長度劃分為I型、II型和IIA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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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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