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網曝天貓店富美金盛家居專營店坑蒙拐騙欺詐消費者
3. 民航局的結構和安全監督職能
3.1 經營人所在國必須確保當局負責對空運經營人進行安全監督,并針對國家管轄之下的民用航空運行的規模和復雜性具備相應的資源,以便有效地履行國家的責任。
3.2 經營人所在國必須確保當局的檢查員有足夠的支援、授權和交通,以便獨立地完成其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的任務。
4. 技術指南
4.1 經營人所在國必須確保向當局的檢查員提供對空運經營人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所使用的,包含有政策、程序和標準的技術指南手冊,
4.2 經營人所在國必須確保向當局的檢查員提供為解決安全問題,包括執法時所使用的包含有政策、程序和標準的技術指南手冊,
4.3 經營人所在國必須確保向當局的檢查員提供針對職業道德、個人行為、及在執行公務時避免實際和預料的利益沖突的指南手冊。
5. 合格的技術人員
5.1 經營人所在國必須使用方法,根據該國民用航空運行的規模和復雜性,確定其檢查員的人員配備的要求。
5.2 建議:5.1的方法記錄在檔。
5.3 經營人所在國必須對資格制定要求,確保其檢查人員對于要求其進行的合格審定或檢查活動,具備相應的運行或技術工作經驗及培訓。
注:檢查員經驗和培訓的指南載于《運行檢查、合格審定及持續監督程序手冊》(Doc 8335號文件)第9章9.4。 附件 6 — 第 I 部分 APP 5-1
23/11/06
No.30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第 I 部分
5.4 經營人所在國必須要求當局的檢查員完成相關的技術科目(包括所用航空器科目),以及對于有效地完成其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任務所需技術的初始培訓和復訓。
5.5 建議:經營人所在國應該采取必要的措施,比如報酬和工作條件,確保能夠招聘和保留合格的檢查員。
6. 頒發執照和合格審定的義務
6.1 經營人所在國對空運經營人的合格審定必須使用行文的過程,包括全面的技術評估以實現按照附件6第I部分的規定對程序、文件和運行加以批準和接受。
6.2 在開始新的商業航空運輸運行之前,經營人所在國在必須要求空運經營人演示其能夠安全地執行所提出的運行。
注:附篇F包含這方面的更多資料。
7. 持續監督的義務
7.1 經營人所在國對空運經營人的持續監督必須使用行文的過程,以證實當局頒發的空運經營人許可證持續有效。
7.2 經營人所在國必須使用持續的監督計劃,確認經營人繼續符合初次合格審定的相關要求,每個空運經營人均能令人滿意地運作。
8. 解決安全問題
8.1 經營人所在國必須使用行文的過程,采取直至并包括強制性措施在內的適當糾正行動,解決所查明的安全問題。
8.2 經營人所在國必須確保所查明的安全問題能夠通過對進展情況,包括空運經營人為解決這些問題采取的行動進行監測和記錄的制度,及時得以解決。
____________________
23/11/06
No.30 APP 5-2
附篇A 飛行時間與飛行執勤期的限制
第4章4.2.10.3的補充
1. 目的與范圍
1.1 確定飛行時間和飛行執勤期限制的唯一目的是為了減少由于飛行組成員疲勞而危及飛行安全的可能性。
1.2 為了防止這類問題的出現,必須注意兩種類型的疲勞,即短暫性疲勞和累積性疲勞。短暫性疲勞可以說是健康人在一段時間的工作、用力或興奮后通常遇到的疲勞,一般可在充足的睡眠后即可消除。另一方面,累積性疲勞則是由于延遲短暫性疲勞的恢復或未完全從短暫性疲勞中恢復過來而產生的,或者是過度工作、用力或興奮而未得到充分恢復的結果。
1.3 根據本部分條款的限制可以防止這兩種疲勞,因為這些條款認識到:
1.3.1 通過限制飛行時間以防止兩種疲勞的必要性。
1.3.2 限制飛行前或一系列飛行過程中在經停站的地面執勤時間,以特別防止短暫性疲勞的必要性。
1.3.3 為飛行組成員提供充分機會以消除疲勞的必要性。
1.3.4 考慮飛行組成員可能被要求去執行其他有關任務以特別防止累積性疲勞的必要性。
2. 定義
2.1 飛行時間
飛行時間的定義必然非常概括,但就限制而言,當然旨在按照飛行組成員的有關定義應用于飛行組成員。依照后者的定義,有執照的機組成員作為乘客旅行時不得被視為飛行組成員,盡管在安排休息時間時應考慮這種情況。
2.2 飛行執勤期
2.2.1 飛行執勤期的定義常常是指包括一次飛行或一系列飛行的連續工作時期。它包括要求飛行組成員從飛行之日在工作地點報到時起到完成一次飛行或一系列飛行后解除勤務為止需執行的所有任務。由于飛行組成員在這段時期內的活動會導致可能危及飛行安全的疲勞 (短暫性的或累積性的),因而有必要對這段時間加以限制。另一方面從飛行安全的角度來看,沒有充分理由對飛行組成員執行由經營人分配的其他任務的時間加以限制。因而,這樣的任務僅在制定有關休息期條款時作為眾多可能導致疲勞的因素之一予以考慮。
2.2.2 該定義并不意味著包含飛行組成員從住所到工作地點所需的時間。
2.2.3 如果各國和經營人承認機組成員在其疲勞達到足以影響飛行安全時有權拒絕更多的飛行任務,則可能制定一項重要的保護措施。
2.3 休息期
休息期的定義意味著沒有值勤,其目的在于消除疲勞;而達到消除疲勞所采取的方式則是個人的責任。
3. 限制的類別
3.1 限制大致根據時間來劃分;例如,向國際民航組織報告的國家,多數規定每天、每月和每年的飛行時間限制,也有相當多的國家規定有每個季度的飛行時間限制。或許規定每天的飛行執勤期限制就已足夠了。但是,必須認識到這些限制會隨不同情況而有相當大的變化。 附件 6 - 第 I 部分 ATT A-1 1/11/01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第 I 部分
3.2 在制定有關飛行時間限制的規章或法規時,應考慮到機組定員人數和各項任務在機組成員中的分工程度;在航空器內應有足夠的供換班人員休息的設施,如使機組成員能平臥休息和有一定程度個人活動條件時,則飛行執勤期可長一些。在地面上有換班人員休息的地方,要有足夠的休息設施。各國和經營人也應對下列因素給予應有的重視:交通密度、導航與通信設施、作息周期的節奏、起落次數、航空器操縱和性能特性及天氣條件。
───────────
1/11/01 ATT A-2
附篇B 急救醫藥用品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
附件6 第1部分 第八版 第30次修訂(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