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網曝天貓店富美金盛家居專營店坑蒙拐騙欺詐消費者
— 自動駕駛/自動油門/自動飛行控制系統模式和銜接狀態*
— 選定的氣壓設置*:駕駛員、副駕駛員
— 選定的海拔高度(可供駕駛員選擇的所有運行模式)*
— 選定的速度(可供駕駛員選擇的所有運行模式)*
— 選定的馬赫數(可供駕駛員選擇的所有運行模式)*
— 選定的垂直速度(可供駕駛員選擇的所有運行模式)*
— 選定的航向(可供駕駛員選擇的所有運行模式)*
— 選定的飛行航跡(可供駕駛員選擇的所有運行模式)*:航道/所需航跡、航跡角
— 選定的決斷相對高度*
— 電子飛行儀表系統(EFIS)顯示格式*:駕駛員、副駕駛員
— 多功能/發動機/告警顯示格式*
— 近地警告系統(GPWS)/地形意識和警告系統(TAWS)/防撞地系統(GCAS)狀態*:地形顯示模式的選擇(包括彈出顯示狀態、地形告警、小心和警告、及咨詢)、開/關鈕位置
— 低壓警告*:液壓、壓縮氣壓
— 計算機故障*
— 客艙失壓*
— 交通告警和防撞系統(TCAS)/機載防撞系統(ACAS)*
23/11/06
No.30 6-4
第 6 章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 結冰探測*
— 發動機振動警告*
— 發動機超溫警告*
— 發動機低油壓警告*
— 發動機超速警告*
— 風切變警告*
— 運行失速保護、振桿器和推桿器啟動*
— 駕駛艙所有飛行操縱器的受力*:駕駛盤、駕駛桿、方向舵腳蹬的受力情況
— 垂直偏轉*:ILS下滑道、MLS標高、GNSS進近航跡
— 水平偏轉*:ILS航向信標臺、MLS方位、GNSS進近航跡
— 測距儀1和2距離*
— 主導航系統參照*:全球導航衛星系統(GNSS)、慣性導航系統(INS)、甚高頻全向無線電指向標/測距儀(VOR/DME)、微波著陸系統(MLS)、羅蘭C、儀表著陸系統(ILS)
— 制動器*:左側和右側制動器壓力、左側和右側制動器腳蹬位置
— 日期*
— 事件標志*
— 頭頂顯示器的使用*
— 側面直觀顯示器開啟*
注1:所要求的參數,包括幅度、抽樣、精確度和清晰度載于歐洲民用航空設備組織(EUROCAE)飛行記錄器系統文件的最低運行性能規范(MOPS)或與此相當的文件中。
注2:記錄的參數數量取決于定翼飛機的復雜程度。無星號(*)的參數無論定翼飛機的復雜程度均需記錄。帶星號(*)的參數在定翼飛機系統和/或飛行機組為操縱定翼飛機而使用該參數的信息源時也必須記錄。
6.3.2 飛行數據記錄器 — 持續時間
除了IIA型飛行數據記錄器(FDR)必須至少能夠保存最后30分鐘運行的信息記錄以外,所有飛行數據記錄器(FDRS)必須至少能夠保存最后25小時運行中所記錄的信息。
6.3.3 飛行數據記錄器 — 1989年1月1日
(含)以后首次頒發單機適航證
的定翼飛機
6.3.3.1 所有最大審定起飛質量超過27 000千克的定翼飛機必須安裝I型飛行數據記錄器(FDR)。
6.3.3.2 所有最大審定起飛質量超過5 700千克但不超過27 000千克的定翼飛機必須安裝II型飛行數據記錄器(FDR)。
6.3.3.3 建議 在1990年1月1日(含)以后首次頒發單機適航證的、最大審定起飛質量為5 700千克(含)以下的、所有多發渦輪發動機定翼飛機,應安裝IIA型飛行數據記錄器(FDR)。
6.3.4 飛行數據記錄器 — 1987年1月1日
(含)后至1989年1月1日前首次頒發
單機適航證的定翼飛機
6.3.4.1 所有最大審定起飛質量超過5 700千克的渦輪發動機定翼飛機,除6.3.4.3提到的定翼飛機以外,必須裝備記錄時間、高度、空速、法向加速度和航向的飛行數據記錄器(FDR)。
6.3.4.2 建議 所有最大審定起飛質量超過5 700千克的渦輪發動機定翼飛機,除6.3.4.3中提到的定翼飛機以外,應裝備記錄時間、高度、空速、法向加速度、航向和用以確定俯仰姿態、滾轉姿態、無線電發送鍵和每臺發動機的功率所需要的附加參數的飛行數據記錄器(FDR)。
6.3.4.3 所有最大審定起飛質量超過27 000千克的渦輪發動機定翼飛機,如果其原型機是在1969年9月30日以后經適當的國家當局審定的,必須裝備II型飛行數據記錄器(FDR)。
6.3.5 飛行數據記錄器 — 1987年1月1日
前首次頒發單機適航證的定翼飛機
6.3.5.1 所有最大審定起飛質量超過5 700千克的定翼飛機必須裝備記錄時間、高度、空速、法向加速度
6-5
23/11/06
No.30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第 I 部分
和航向的飛行數據記錄器(FDR)。
6.3.5.2 建議:所有最大審定起飛質量超過27 000千克的渦輪動力定翼飛機,如果其原型機是在1969年9月30日以后經適當的國家當局審定的,其裝備的飛行數據記錄器(FDR)除了能夠記錄時間、高度、空速、法向加速度和航向以外,還應能夠記錄確定下列各項所需要的附加參數:
a) 在獲得飛行航跡時的定翼飛機姿態;
b) 為獲得飛行航跡而施加在定翼飛機上的基本作用力及其來源。
6.3.6 飛行數據記錄器 — 2005年1月1日
(含)以后首次頒發單機適航證
的定翼飛機
所有最大審定起飛質量超過5 700千克的定翼飛機必須裝備IA型飛行數據記錄器(FDR)。
6.3.7 駕駛艙話音記錄器 — 1987年1月1日
(含)以后首次頒發單機適航證
的定翼飛機
6.3.7.1 所有最大審定起飛質量超過5 700千克的定翼飛機必須裝備駕駛艙話音記錄器(CVR),其目的是記錄飛行中駕駛艙的聲音情況。
6.3.7.2 建議:所有最大審定起飛質量為5 700千克(含)以下、在1990年1月1日(含)以后首次頒發單機適航證的多發渦輪動力定翼飛機,應裝備駕駛艙話音記錄器(CVR),以記錄飛行中駕駛艙的聲音情況。
6.3.8 駕駛艙話音記錄器 — 1987年1月1日
以前首次頒發單機適航證
的定翼飛機
注:駕駛艙話音記錄器(CVR)性能要求載于歐洲民用航空設備組織(EUROCAE)飛行記錄器系統文件的最低運行性能規范(MOPS)或與此相當的文件中。
6.3.8.1 所有最大審定起飛質量超過27 000千克、其原型機在1969年9月30日以后經適當的國家當局審定的渦輪動力定翼飛機,必須裝備駕駛艙話音記錄器(CVR),以記錄飛行中駕駛艙的聲音情況。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
附件6 第1部分 第八版 第30次修訂(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