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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 第 I 部分 5-1 No.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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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第 I 部分
中相應的噪聲審定標準的最大質量,但經機場所在國主管當局批準,認為不存在噪聲干擾問題的機場或跑道除外。
5.2.8 起飛 在起飛過程中的任一點發生臨界動力裝置失效時,定翼飛機必須能夠中止起飛并在可用加速停止距離內停住,或能繼續起飛并以足夠的裕度飛越沿航跡的所有障礙物,直至定翼飛機處于符合5.2.9的位置。
注:本條款中的“足夠的裕度”在附篇C的相應例子中有所說明。
5.2.8.1 在確定可用跑道長度時,應考慮因定翼飛機在起飛前對正跑道所損失的跑道長度。
5.2.9 航路上 — 一臺動力裝置失效 在航路或計劃改航航路上的任一點發生臨界動力裝置失效的情況下,定翼飛機必須能夠飛往符合5.2.11標準的機場,并且在任何一點上不會低于最低飛行高度。
5.2.10 航路上 — 兩臺動力裝置失效 對于具有3臺或3臺以上動力裝置的定翼飛機,在航路的任一航段飛行時,如果為保持本章各標準所預期的總體安全水平,其航路備降機場的位置和總飛行持續時間的關系致使必須要考慮第二臺動力裝置發生失效的可能性,則該定翼飛機必須能夠在兩臺動力裝置失效時繼續飛至航路備降機場并著陸。
5.2.11 著陸 定翼飛機以一定的安全裕度飛越進近航跡上所有障礙物后,必須能夠在預定著陸機場或任一備降機場著陸,并保證能在可用著陸距離內停住;或者對于水上定翼飛機,應能在此距離內降低到合適的速度。如果在制定性能數據時未考慮到進近和著陸技術中可能發生的變化,則必須針對這些變化增加相應的余量。
5.3 障礙物數據
5.3.1 必須提供障礙物數據,使經營人能夠制定符合5.2.8的程序。
注:某些障礙物數據的表達方法見附件4與附件15。
5.3.2 經營人在確定與5.2.8的符合性時,必須考慮航圖的精度。
5.4 單發渦輪發動機驅動的定翼飛機在夜間
和/或按照儀表氣象條件(IMC)
運行的附加要求
5.4.1 批準單發渦輪發動機驅動的定翼飛機在夜間和/或按照IMC運行時,經營人國家必須保證定翼飛機得到充分的適航性合格審定,并通過以下內容保持附件6和附件8預期達到的總體安全水平:
a) 渦輪發動機的可靠性;
b) 經營人的維修程序、運行作法、飛行簽派程序和機組訓練大綱;和
c) 根據附錄3規定的設備和其他要求。
5.4.2 所有在夜間和/或按照IMC運行的單發渦輪發動機驅動的定翼飛機必須具備發動機狀態監控系統,2005年1月1日或之后首次頒發單機適航證的定翼飛機必須具有自動的狀態監控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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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9 5-2
第6章 定翼飛機儀表、設備和飛行文件
注:有關定翼飛機通信和導航設備的要求見第7章。
6.1 總則
6.1.1 除為頒發適航證所必需的最低設備外,還必須根據所用定翼飛機和所進行飛行的條件來安裝或攜帶下列各款所規定的儀表、設備和飛行文件。所規定的儀表和設備,包括其安裝,必須由登記國批準或接受。
6.1.2 定翼飛機必須攜帶按照4.2.1的規定經核驗無誤的空運經營人許可證的副本,以及與許可證同時頒發的與飛機型號相對應的授權、條件和限制的副本。當經營人所在國的許可證以及相關的授權、條件和限制不是以英文頒發時,則必須附帶英文譯文。
注:運行規范當中所載的關于空運經營人許可證以及相關授權、條件與限制的指導載于《運行檢查、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程序手冊》(Doc 8335號文件)。
6.1.3 經營人必須在運行手冊中列入由經營人所在國批準的最低設備清單,以便在任何儀表、設備或系統失效時,機長能決定是否開始飛行或是否從一經停站繼續飛行。在經營人所在國和登記國不是同一國時,經營人所在國必須確保最低設備清單不影響定翼飛機對登記國所適用的適航性要求的遵守。
注:最低設備清單的指南見附篇G。
6.1.4 經營人必須向運行人員和飛行組提供所運行的每種航空器型別的包含有關航空器運行的正常、非正常和應急程序的航空器使用手冊。該手冊還必須包括航空器各系統和所用檢查單的詳細內容。該手冊的設計必須符合人的因素原理。
注:有關人的因素原理的指導材料,載于《人的因素培訓手冊》(Doc 9683)。
6.2 所有飛行中的所有定翼飛機
6.2.1 定翼飛機裝備的儀表必須能使飛行組在預期的運行條件下控制定翼飛機的飛行航跡、實施所有必需的程序動作并且遵守定翼飛機的使用限制。
6.2.2 定翼飛機必須裝備有:
a) 與該定翼飛機允許載客量相應的、足夠的并易于取用的醫藥用品;
建議:此種醫藥用品應包括:
1) 一個或多個急救箱;和
2) 對經批準可載運250名以上乘客的定翼飛機,應配備一個醫療箱,供醫生或其他合格的人員使用,以處置飛行中的緊急醫療事件;
注:有關醫療用品的類型、數量、位置和內容的指南,見附篇B。
b) 在下列各處必須至少有一個噴射時不會使機內空氣產生危險性污染的手提滅火瓶:
1) 駕駛艙;和
2) 每一個與駕駛艙隔開而飛行組又不能很快進入的客艙;
注:按定翼飛機適航證配備的任何手提滅火瓶可計入此數。
c) 1) 由經營人所在國確定的某一年齡以上的每個人,必須有一個座位或床位;
2) 每個座位有一椅帶,每個床位有一綁帶;和 附件 6 — 第 I 部分 6-1 No.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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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第 I 部分
3) 每個飛行組成員座椅有一安全帶。每個駕駛員座椅的安全帶必須具有相應的裝置,能夠在急劇減速時自動勒制住座上人員身體;
建議 每一駕駛員座椅上的安全帶應有一種相應的裝置,以防止突然失能的駕駛員妨礙定翼飛機操縱。
注:安全帶包括肩帶和一個可以單獨使用的椅帶。
d) 具備相應的設施,能夠確保將下列信息和指令傳達給乘客:
1) 何時需要將椅帶系好;
2) 何時和怎樣使用氧氣設備,如果要求攜帶氧氣;
3) 禁止吸煙;
4) 救生衣或相應的個人漂浮裝置的位置與使用方法,如果要求攜帶這些裝置;和
5) 應急出口的位置和打開方法;和
e) 在飛行中易于更換的適當規格的各種備用保險絲。
6.2.3 一架定翼飛機必須攜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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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第1部分 第八版 第30次修訂(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