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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03.19
1990.07.30
1990.11.15
1/11/01 (xvi)
前言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修 訂
根 據
內 容
通過日期
生效日期
執行日期
h) 對經營人制定事故預防與飛行安全大綱及手提行李規格的要求;
i) 在《附件6》第I部分中區分運行計劃和空中交通服務飛行計劃;
j) 對機長在適當情況下證明其具備遠程導航程序知識的要求;
k) 取消“管制的目視飛行規則”一詞,承認目視飛行規則飛行可以是受管制的飛行;
l) 對第13章的修訂 — 出于安全保衛的考慮,建議所有定翼飛機應裝備可被鎖定的駕駛艙門,而不是僅對載客的定翼飛機;要求對定翼飛機搜尋程序檢查單制定指導性材料;要求經營人針對破壞或非法干擾行為的預防措施與技巧問題,對其員工制定訓練計劃;
m) 對裝有電子顯示器的定翼飛機,引入了記錄重要運行信息的飛行數據記錄器所提出的指導性材料;
n) 運行手冊所包含內容要求的修訂;
o) 關于手提行李的要求;
p) 把“飛行檢查系統”一詞改為“檢查單”。
20
運行專業組第五次會議,間隔專家組關于一般概念審查的第七次與第八次會議,事故調查專業會議(AIG/ 1992),持續適航專業組第三次會議,航行委員會研究報告。
a) 修訂機場運行最低標準、決斷海拔高度/相對高度和最低下降海拔高度/相對高度與越障海拔高度/相對高度的定義;
b) 引入關于應急定位發射器所需導航性能及其類型的新定義;
c) 對儀表進近與著陸運行的分類作出定義;
d) 引入對《持續適航手冊》的參考;
e) 關于鋁箔式飛行數據記錄儀的使用要求的修訂;
f) 引入應急定位發射器的攜帶要求,來代替關于救生無線電裝置和應急方位信標的條款;
g) 引入關于機載導航設備必須能使航空器按照計劃航路或區域規定的所需導航性能類型運行的要求,關于允許在飛行高度層290以上統一采用300米 (1 000英尺)的最小垂直間隔的規定,以及對運行手冊中與所需導航性能空域運行有關的要求的參照;
h) 修訂對維修監察、改裝、修理和持續適航信息的要求。
1994.03.21
1994.07.25
1994.11.10
(xvii) /1/11/01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第 I 部分
修 訂
根 據
內 容
通過日期
生效日期 執行日期
21
(第六版)
航行委員會研究報告,危險品專家組第十四次會議,編輯修訂,與《附件6》第II和/或第III部分進行文字統校和后續的修訂
a) 引入關于客艙乘務員、飛行手冊、大型定翼飛機、運行手冊和小型定翼飛機新的和經修訂的定義;
b) 修改有關運行設施、飛行準備、機組成員的飛行時間、飛行值勤期和休息期、氧氣供給和渦輪發動機延伸航程運行的條款;
c) 確定可用跑道長度的新要求;
d) 修訂和增加有關近地警告系統、醫藥供應、高高度飛行定翼飛機的氧氣設備的條款;
e) 有關定翼飛機按照儀表飛行規則運行的條款的修訂;
f) 增加對國際民用航空組織《飛行模擬機鑒定標準手冊》(文件 9625) 的參照以及飛行組訓練大綱中有關人的行為能力和限制的知識和技能方面的新要求;
g) 按照《附件1》修訂飛行運行員的稱呼;
h) 修訂運行手冊的內容以及有關機場運行最低標準、氧氣供給、飛行和值勤時間限制、離場應急程序、質量和平衡控制的指導、避免有控飛行撞地的指導和訓練要求以及近地警告系統方面的新條款;
i) 有關客艙乘務員的飛行時間、飛行值勤期和休息期的新條款以及訓練條款的修訂;和
j) 修訂和增加在航空器設計中考慮安全保衛的新要求。
1995.03.08
1995.07.24
1995.11.09
22
二次監視雷達改進與防撞系統專家組第四次、第五次會議
關于氣壓高度報告應答機與攜帶機載防撞系統的要求。
1996.02.19
1996.07.15
1996.11.07
23
(第七版)
飛行記錄器專家組第一次會議,持續適航專家組第四次會議,國際民用航空組織與航空工業界有控飛行撞地任務組、航行委員會研究報告,附件1的162次修訂,附件11的38次修訂,編輯上的修訂
a) 引入新的和經修訂的如下術語的定義:航空器使用手冊、構型偏離清單、渦輪發動機定翼飛機延伸航程運行航路備降機場、人的因素原理、人的行為能力、最低主設備清單、維修、作用于精神的物品以及所需導航性能;
b) 修訂有關租賃與互換使用的注釋;
c) 有關飛行記錄器的新的和經修訂的要求;
d) 引入有關使用精神活性物質的注釋;
e) 有關機載前視風切變警告系統的新條款;
1998.03.19
1998.07.20
1998.11.05
1/11/01 (xviii)
前言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修 訂
根 據
內 容
通過日期
生效日期
執行日期
f) 新的和經修訂的有關持續適航的條款,以反映批準的維修機構的使用以及澄清經營人與維修機構的責任;
g) 新的和經修訂的有關運行手冊內容的條款,將其重新置于附錄中,以及一項新的關于在活塞式定翼飛機上安裝近地警告系統的建議措施;
h) 有關國家在監督按照空運經營人許可證實施的運行、接受運行手冊以及建立審定和持續監督經營人的系統方面的責任的新條款;
i) 有關航空器地面除冰/防冰、定翼飛機性能使用限制、質量限制、靈敏氣壓高度表與副駕駛新近經歷的新條款;
j) 有關攜帶機載防撞系統與氣壓高度報告應答機的新條款;
k) 有關人的因素的新條款。
24
飛行記錄器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第32屆大會,航行委員會研究報告
a) 將“客艙乘務員”改為“客艙乘務組”;
b) 經修訂的定義;
關于必須攜帶頻率為406兆赫茲和121.5兆赫茲應急定位發射器的新規定,給近地警告系統(GPWS)增加預見性地勢危險警告的功能以及引入記錄數字通信的實施日期。
1999.03.15
1999.07.19
1999.11.04
25
航行委員會的研究
a) 修改定義;和
b) 引入關于提供跑道視程資料的要求以及儀表進近運行的準則,并修改機長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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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第1部分 第八版 第30次修訂(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