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定翼飛機飛行組
9.1 飛行組的組成
9.1.1 飛行組的組成和人數不得少于運行手冊中的規(guī)定。除定翼飛機飛行手冊或其他與適航證有關的文件中規(guī)定的最少人數外,飛行組還須包括考慮到所用定翼飛機的型別、有關運行的類型以及飛行組換班間隔的飛行持續(xù)時間等因素需要增加的成員。
9.1.2 通信員
飛行組中必須至少有一名成員持有登記國頒發(fā)或認可的有效執(zhí)照,批準其操作所用類型的無線電發(fā)射設備。
9.1.3 飛行機械員
當定翼飛機在設計上已備有單獨的飛行機械員位置時,其飛行組必須至少包括一名專門指定在此位置上工作的飛行機械員,除非該位置的有關工作能由飛行組中另一名持有飛行機械員執(zhí)照的成員,在不影響其自身正常工作的情況下令人滿意地完成。
9.1.4 飛行領航員
在所有的運行中,當駕駛員在其工作位置上不能充分完成經營人所在國指定的、安全飛行所必要的領航工作時,飛行組中必須至少有一名持有領航員執(zhí)照的機組成員。
9.2 飛行組成員的應急職責
經營人必須為每一機型規(guī)定在發(fā)生緊急情況或需要緊急撤離定翼飛機時,每名飛行組成員各自應盡的職責。完成這些職責的年度訓練必須包含在經營人的訓練大綱中,還必須包括對規(guī)定要攜帶的應急和救生設備的使用講解和應急撤離定翼飛機的演練。
9.3 飛行組成員的訓練大綱
9.3.1 經營人必須制定并保持一份由經營人所在國批準的地面和飛行訓練大綱,以保證所有飛行組成員對于所擔負的工作接受了充分的訓練。訓練大綱須:
a) 包括經營人所在國規(guī)定的地面訓練設施和飛行訓練設施以及合格的教員;
b) 包括飛行組成員所飛機型的地面與飛行訓練;
c) 飛行組正確的配合訓練以及由動力裝置、機體或系統故障、失火或其他異常情況引起的各種類型的應急和非正常情況下的處置程序訓練;
d) 包括與用于預期的運行領域的目視和儀表飛行程序、包括威脅和差錯管理的人的行為能力有關的知識與技能以及危險品運輸方面的訓練;
e) 保證所有飛行組成員知道他們所擔負的職責以及同其他機組成員間的職責關系,尤其是不正常和緊急方面的程序;和
f) 按經營人所在國的要求定期執(zhí)行,并必須包括對勝任能力的評估。
注1: 4.2.4禁止飛機在載客或載貨飛行中模擬緊急或不正常情況。
注2: 在經營人所在國認為適當的范圍內,飛行訓練可以在該國為此目的而批準的飛行模擬訓練裝置上進行。
注3:9.2和9.3所要求的復訓范圍可以變動,不需要同某一機型進行的初始訓練一樣廣泛。
注4:在經營人所在國認為可行的范圍內,可以采用函授、書面考試以及其他方法滿足定期地面訓練的要求。 附件 6 — 第 I 部分 9-1
23/11/06
No.30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第 I 部分
注5:危險品運輸訓練的規(guī)定包含在《附件18》中。
注6:提高與人的行為能力相關的知識與技能的訓練大綱的設計指導,載于《人的因素培訓手冊》(Doc 9683).
注7:為駕駛員提供的關于飛行程序參數和運行程序的資料載于PANS-OPS第I卷。關于編制目視和儀表飛行程序的標準載于PANS-OPS第II卷。某些國家使用的超障準則和程序可能與PANS-OPS不同,出于安全原因,了解這些差異是重要的。
注8:關于設計飛行機組成員訓練大綱的指導材料載于《運行手冊的編寫》(Doc 9376號文件)。
注9:關于使用不同方法評估能力的指導材料載于《空中航行服務程序——培訓》(PANS-TRG)(Doc 9868號文件)第2章的附篇中。
9.3.2 下列情況應被認為已滿足針對特定機型進行定期飛行訓練的要求:
a) 在經營人所在國認為可行的范圍內,使用該國為此目的而批準的飛行模擬訓練裝置進行訓練;或
b) 在適當時期內,完成9.4.4所要求的該型定翼飛機的熟練性檢查。
9.4 資格要求
注:關于交叉機組資格、混合機隊飛行和交叉計時的一般性指導,參見《建立國家人員執(zhí)照頒發(fā)系統的程序手冊》(Doc 9379號文件)。
9.4.1 機長和副駕駛的近期經歷
9.4.1.1 經營人不得指派機長或副駕駛在起飛和著陸時操作某一型號或其改型的定翼飛機的飛行操縱裝置,除非該駕駛員在前90天之內,在相同型號的定翼飛機上或在為此目的而批準的飛行模擬機上,至少在三次起落中操作過飛行操縱裝置。
9.4.1.2 當機長或副駕駛員駕駛在操作程序、系統和操縱方面具有相同特性的同一型號飛機的若干改型或不同型號的飛機時,締約國必須決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將9.4.1.1對于飛機的每個改型或每個型號的要求加以合并。
9.4.2 巡航替班駕駛員的近期經歷
9.4.2.1 經營人不得指派駕駛員在某一型號或其改型的定翼飛機上擔任巡航替班駕駛員的職責,除非該駕駛員在前90天之內:
a) 作為機長或副駕駛操作過相同型號的定翼飛機;或
b) 在相同型號的定翼飛機上或在為此目的而批準的飛行模擬機上,進行過飛行技術復訓,并執(zhí)行過進近和著陸程序。進近和著陸程序可以按不擔任操縱職責的方式進行。
9.4.2.2 當巡航替班駕駛員駕駛在操作程序、系統和操縱方面具有相同特性的同一型號飛機的若干改型或不同型號的飛機時,締約國必須決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將9.4.2.1對于飛機的每個改型或每個型號的要求加以合并。
9.4.3 機長的地區(qū)、航路和機場資格
9.4.3.1 在駕駛員符合9.4.3.2和9.4.3.3要求之前,經營人不得指派該駕駛員在其尚無飛行資格的航路或航段上擔任定翼飛機的機長。
9.4.3.2 每一名駕駛員必須向經營人演示其在下述方面具有的足夠知識:
a) 對于所飛航路和所用機場,必須包括下列知識:
1) 地形和最低安全海拔高度;
2) 季節(jié)性氣象情況;
3) 氣象、通信和空中交通設施、服務與程序; 23/11/06
No.30 9-2
第 9 章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4) 搜尋與援救程序;和
5) 沿飛行航路的相關導航設施和程序,包括遠程導航程序;和
b) 適用于飛越人口密集區(qū)和空中交通密集地區(qū)、障礙物、建筑群、燈光、進近助航設備的程序以及進場、離場、等待與儀表進近程序和適用的最低運行標準。
注:關于進場、離場、等待和儀表進近等程序的演示,可在為此目的而批準的有關訓練設備上進行。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附件6 第1部分 第八版 第30次修訂(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