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網曝天貓店富美金盛家居專營店坑蒙拐騙欺詐消費者
9.4.3.3 機長必須在一名取得相應機場飛行資格的駕駛員作為飛行組成員或駕駛艙觀察員的陪同下,在航路上每個著陸機場做過一次實際的進近,但下列情況除外:
a) 不是在復雜地形的上空向機場進近,并且儀表進近程序和助航設備同駕駛員熟悉的程序和設備相似,同時在正常運行最低標準之上增加了經營人所在國批準的裕度,或有理由確信定翼飛機能夠在目視氣象條件下進近和著陸;或
b) 能在晝間目視氣象條件下,從起始進近海拔高度下降;或
c) 經營人通過有效的圖示方法使機長獲得在有關機場著陸的資格;或
d) 有關的機場位于機長目前有資格著陸的機場附近。
9.4.3.4 經營人必須保存滿足經營人所在國要求的關于駕駛員資格和取得這種資格的方法方面的記錄。
9.4.3.5 經營人不得繼續使用駕駛員作為一航路上或在經營人規定的并得到經營人國家批準的地區內的機長,除非該駕駛員在前12個月作為飛行組成員、飛行檢查員或飛行機組駕駛艙觀察員在以下條件作過至少一次飛行:
a) 在上述規定的地區內;和
b) 根據情況在其相關程序要求適用特殊技術或知識的任何航路上或預期用于起飛和著陸的任何機場。
9.4.3.6 如果機長已超過12個月未在該航路附近地區和類似地形上空、上述規定的地區、航路或機場作過上述飛行,也未在為此目的合適訓練設備上實踐過上述程序,則該駕駛員在該地區或航路擔任機長前,必須按9.4.3.2和9.4.3.3重新取得資格。
9.4.4 駕駛員熟練性檢查
9.4.4.1 經營人必須對駕駛員的駕駛技術和執行應急程序的能力進行檢查,以確定駕駛員能否在每個型號的飛機上都勝任其工作。對于按儀表飛行規則進行的運行,經營人必須保證駕駛員向經營人的飛行檢查員或經營人所在國的代表演示其有能力遵守儀表飛行規則。此種檢查在一年內進行兩次,具體時間不限。但如果兩次檢查內容類似并且相隔不超過4個月,則不符合本規定的要求。
注1:對于檢查中允許使用模擬機的部分,可以使用經營人所在國批準的飛行模擬訓練器。
注2:見《飛行模擬機鑒定標準手冊》(Doc 9625號文件)。
9.4.4.2 當經營人安排飛行機組人員駕駛在操作程序、系統和操縱方面具有相同特性的同一型號飛機的若干改型或不同型號的飛機時,締約國必須決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將9.4.4.1對于飛機的每個改型或每個型號的要求加以合并。
9.4.5 單一駕駛員按照儀表飛行規則(IFR)
或在夜間的運行
9.4.5.1 經營人國家必須對適用于單一駕駛員準備按照IFR或在夜間運行,規定經歷、近期經歷和訓練方面的要求。
9.4.5.2 建議:機長應:
9-3
23/11/06
No.30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第 I 部分
a) 對于按照IFR或在夜間運行,在定翼機的該等級上至少積累了50小時的飛行時間,其中至少10小時是擔任機長;
f) 圓滿地完成了訓練大綱,其中包括除9.3的要求之外,向旅客講解緊急撤離、自動駕駛儀的管理和簡化使用飛行文件。
b) 對于按照IFR運行,在定翼機的該等級上按照IFR至少積累了25小時的飛行時間,它可以成為a)段50小時飛行時間的一部分;
9.4.5.3 機長必須在有代表性的運行環境下,在定翼飛機該等級上作為單一駕駛員完成了9.3.1和9.4.4規定的對初始和復訓飛行訓練和資格檢查。
c) 對于夜間運行,至少積累了15小時的夜間飛行時間,它可以成為a)段50小時飛行時間的一部分;
9.5 飛行機組的裝備
如果飛行組成員需要佩戴合適的矯正眼鏡才能符合體檢要求而有資格行使執照所授予的權力,則在執行執照權力時必須備有一副隨時可用的、矯正視力的備用眼鏡。
d) 對于按照IFR運行,取得作為單一駕駛員按照IFR運行的近期經歷有:
i) 至少作過5次IFR飛行,包括前90天內在定翼飛機該等級上作為單一駕駛員進行過3次儀表進近;或
9.6 飛行時間、飛行值勤期和
休息時間
經營人所在國必須制定相應的規章,規定適用于飛行組成員的飛行時間和飛行值勤期限制。這些規章還必須規定飛行組成員有充足的休息時間,并保證機組在一次飛行或連續飛行中產生的疲勞或因這些任務或其他任務在一段時間內累積的疲勞不會危及飛行的安全。
ii) 前90天內在上述定翼飛機上進行過IFR儀表進近檢查;
e) 對于夜間運行,前90天內在定翼飛機該等級上作為單一駕駛員至少作過3次夜間起飛和著陸;和
注:制定此方面限制的指南見附篇A。
____________________
23/11/06
No.30 9-4
第10章 飛行運行員/飛行簽派員
10.1 當經營人所在國要求結合使用經批準的飛行控制和監督方法的飛行運行員/飛行簽派員持有執照時,此類飛行運行員/飛行簽派員必須按照附件1的規定持有執照。
10.2 如果承認持有飛行運行員/飛行簽派員執照以外的其他資格證明時,經營人所在國按照對飛行運行控制和監督批準的方法,必須要求此類人員最少須滿足附件1對飛行運行員/飛行簽派員執照規定的要求。
10.3 飛行運行員/飛行簽派員不得被委派職責,除非該名人員:
a) 圓滿地完成了4.2.1.4規定的經營人針對飛行運行批準的控制和監督方法所有特定環節的專門培訓課程;
注:《培訓手冊》(Doc 7192號文件)D-3部分《飛行運行員/飛行簽派員》對編制上述培訓大綱提供了指導。
b) 在前12個月內,在其被授權實施飛行監督的任何地區,在飛機駕駛艙內至少進行過一次為取得資格的單程飛行。該次飛行應在盡可能多的機場著陸;
注:為取得資格飛行之目的,飛行運行員/飛行簽派員必須能夠對飛行機組內部通話系統和無線電通信進行監測,并能夠觀察飛行機組的動作。
c) 向經營人演示其具有下列知識:
1) 附錄2所規定的運行手冊的內容;
2) 飛機上使用的無線電設備;和
3) 飛機上使用的導航設備;
d) 向經營人演示,該名人員對其所負責的運行和授權行使飛行監督的地區,具備下列詳細的知識:
1) 季節性氣象條件和氣象資料的來源;
2) 氣象條件對飛機使用的無線電接收的影響;
3) 運行使用的每一導航系統的特點和限制;和
4) 飛機裝載說明;
e) 向經營人演示其具有與簽派職責相關的有關人的行為能力的知識與技術;和
f) 向經營人演示其有能力履行4.6規定的職責。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
附件6 第1部分 第八版 第30次修訂(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