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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顯示系統選擇/狀態,如區域(SECTOR)、計劃(PLAN)、360°羅盤(ROSE)、導航(NAV)、氣象(WXR)、合成(COMPOSITE)、拷貝(COPY)等;
3) 警告與警戒; ATT D-5 1/11/01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第 I 部分
4) 應急程序和檢查單顯示頁的特性;
b) 在著陸沖出跑道和中斷起飛等調查時用的減速信息包括剎車使用情況;和
c) 附加的發動機參數: 發動機壓力比 (EPR)、高壓渦輪轉速 (N1)、排氣溫度(EGT)、燃油流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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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篇E 具有兩臺渦輪動力裝置的定翼飛機的延伸航程運行
第4章4.7的補充
1. 目的與范圍
1.1 引言
本附篇的目的是對按照本部分4.7.1建立門限時間值提供指南,也對在經批準的超過建立的門限時間運行時達到本部分4.7.2所要求的預期安全水平的方法提供指南。
1.2 門限時間
應理解按照4.7.1建立的門限時間不是一種運行限制,而是距一可用航路備降機場的飛行時間,超過它時,經營人國家在審批之前必須對定翼飛機及其運行給予特定的考慮。在得到雙發商用運輸定翼飛機做這種運行的附加資料之前,并考慮到4.7.2所擬達到的安全水平,建議門限時間為60分鐘。
1.3 基本概念
一架具有兩臺動力裝置的定翼飛機被允許超過門限時間運行時,為了保持在航路上所要求的安全水平,有必要做到下列幾點:
a) 機型的適航審定,在考慮到定翼飛機的系統設計與可靠性方面的情況下特別準許超過門限時間運行;
b) 推進系統的可靠性達到由獨立的原因造成雙臺動力裝置失效的風險極小;
c) 已達到任何必須的特別維護要求;
d) 滿足特定的飛行簽派要求;
e) 已建立必要的空中運行程序;和
f) 經營人國家給予特別運行許可。
2. 術語匯編
本附篇使用的下列術語具有如下所示含義:
可用備降機場 可用備降機場是指著陸性能要求能夠得到滿足并且預計在需要時可使用的備降機場。該機場應有必要的設備和服務,如空中交通管制、燈光、通信、氣象服務、導航設備、救援和消防服務以及一個適用的儀表進近程序。
定翼飛機系統 定翼飛機系統包括操縱和履行特定主要功能所需設備的所有部件。它包括為上述功能特別提供的設備和其他基本的相關定翼飛機設備,諸如為設備運轉提供動力所需的設備。這里所用的動力裝置不被看做是一種定翼飛機系統。
延伸航程運行 具有兩臺渦輪動力裝置的定翼飛機從航路上任一點以一臺動力裝置不工作的巡航速度 (在國際標準大氣和無風條件下) 到一可用備降機場的飛行時間超過經營人所在國批準的門限時間的任何飛行。
動力裝置 是由一臺發動機和發動機安裝到定翼飛機上之前所附帶的提供與控制功率/推力和為定翼飛機各系統吸取能量的部件共同組成的一個系統,但不包括獨立的短時推力發生裝置。
推進系統 是由一個動力裝置和隨同裝到機身上的所有其他用以提供支持、監測與控制任一個動力裝置的功率或推力輸出等必要功能的設備共同組成的一個系統。
合適備降機場 合適備降機場是指這樣一個可用備降機場,即在預期的使用時間內,天氣報告或預報或二者的任意組合表明天氣條件將處于或高于要求的機場最低運行標準,并且其跑道表面狀況報告表明可進行安全著陸。
3. 延伸航程運行的適航審定要求
對擬作延伸航程運行的一種機型,在其適航審定過程中應特別注意,要在此類運行可能遇到的飛行條件下確保所要求的安全水平,例如一臺發動機和/或主要系統失效后的延伸航程運行。與延伸航程運行特別有關的資料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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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第 I 部分
程序應編入飛行手冊、維修手冊或其他適當的文件中。
注:延伸航程運行的定翼飛機各系統性能與可靠性的標準,見《適航手冊》(Doc 9760)。
4. 推進系統的成熟程度和可靠性
4.1 批準延伸航程運行要考慮的基本要素是推進系統的成熟程度與可靠性。它們應當使由獨立原因造成的全部動力裝置失效的風險極小。
4.2 在使用中評估推進系統的成熟程度及可靠性的唯一方法是在考慮到世界范圍對動力裝置的經驗的情況下實施工程判斷。
4.3 對可靠性已經評估過的推進系統,每個國家當局必須在考慮到經營人所用的密切相關的各型動力裝置的可靠性記錄的情況下,評價經營人保持該可靠性水平的能力。
5. 適航性改裝和維修大綱的要求
每個經營人的維修方案應保證:
a) 用于使延伸航程運行的定翼飛機系統符合要求的所有適航性改裝、加裝與更改的名稱和數量要提交給登記國,可行時也要提交給經營人所在國;
b) 為取得延伸航程運行資格而對原建立的維修和訓練程序、方法或限制的任何更改都應在采用前送交經營人所在國,可行時也要送交登記國;
c) 制定一個可靠性報告程序,在批準 (延伸航程運行) 前執行,并在批準之后繼續執行;
d) 影響推進系統可靠性的必要的改裝和檢查立即得到實施;
e) 建立程序防止在上一班飛行中發生動力裝置停車或主要系統失效的定翼飛機,在未明確找到失效的原因和采取必要的糾正措施前被簽派作延伸航程運行。在某些情況下,為證明這種糾正措施是有效的,可能需要在簽派延伸航程運行前先成功地完成一次飛行;和
f) 建立一種程序以保證機載設備繼續保持延伸航程運行所要求的性能與可靠性水平。
6. 飛行簽派要求
在應用第4章關于飛行簽派的一般要求時,應特別注意在延伸航程運行過程中可能常遇到的一些情況,如在一臺動力裝置不工作、主要系統功能下降、飛行高度降低等情況下進行的延伸飛行。在第4章4.7.3要求之外,至少要考慮下列方面:
a) 飛行前系統的可用性;
b) 通信與導航設施及其能力;
c) 燃油要求;和
d) 有關性能資料的可用性。
7. 運行原則
一架進行延伸航程運行的定翼飛機在遇到下列情況時一般應該:
a) 一臺動力裝置停車,飛向并著陸在最近的 (依據最少的飛行時間) 適合于著陸的機場;
b) 主定翼飛機系統單一或多點失效,飛向并著陸在最近的適合于著陸的機場,除非業已證明,該失效的飛行后果和之后的再次失效的可能性與后果,對繼續按原計劃飛行的安全沒有實質性的降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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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第1部分 第八版 第30次修訂(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