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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為了測量失速速度和最小穩定飛行速度,應知所裝儀表可能的測量誤差。
2.4 Vs0
Vs0是指按照2.3進行的試飛中能取得的失速速度,或2.2規定的最小穩定飛行速度,二者均為校正空速,并且:
a) 發動機保持在不大于零推力的適當功率,速度不大于失速速度的110%;
b) 螺旋槳變距操縱柄放在推薦的起飛正常使用位置;
c) 起落架放下;
d) 襟翼在著陸位置;
e) 發動機整流罩魚鱗片和散熱器風門在關閉或接近關閉的位置;
f) 重心位置在著陸允許的范圍內,可以取得失速速度或最小穩定飛行速度最大值的位置;
g) 定翼飛機質量等于包含在考慮中的規范內的質量;
2.5 Vs1
Vs1是指按照2.3進行的試飛中能取得的失速速度,或2.2所指的最小穩定飛行速度,二者均為校正空速,并且:
a) 發動機保持在不大于零推力的適當功率,速度不大于失速速度的110%;
b) 螺旋槳變距操縱柄放在推薦的起飛正常使用位置;
c) 定翼飛機在所有其他方面的外形以及質量規定在所考慮規范內。
3. 起飛
3.1 質量
定翼飛機起飛質量不超過飛行手冊中為該起飛高度規定的最大起飛質量。
3.2 性能
按飛行手冊中所含資料來確定的定翼飛機性能須是:
a) 所需的加速-停止距離不超過可用加速-停止距離;
b) 所需的起飛距離不超過可用起飛距離;
c) 起飛航徑提供的超越障礙物的垂直裕度在飛行航徑兩側各60米加上定翼飛機半個翼展的長度再加上0.125D的范圍之內的障礙物之上,不少于15.2米直至D = 500米 (50英尺直至D = 1 500英尺),此后為15.2 + 0.01 (D -500) 米 (50 + 0.01 (D -1 500) 英尺)。在飛行航徑兩側各1 500米 (5 000英尺) 以外的障礙物則不需計入。
距離D表示定翼飛機從可用起飛距離的末端起所飛過的水平距離。
注:此距離D僅需進行到一點,從該點起定翼飛機不再需要增加高度即能在起飛機場開始作著陸程序,或取得飛往另一機場的最低安全高度。 1/11/01 ATT C-2
附篇C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但是,如果有可以幫助駕駛員避免因疏忽而在側向上偏離預定航徑的特別設備或條件時,很可能降低側向障礙物的超越距離 (低于上述值)。例如,特別在壞天氣的條件下,精確的無線電導航設備可以幫助駕駛員保持其預定航徑。同樣,在足夠好的能見度下起飛時,雖在上述c)側向范圍內,但有時也可避開能清楚看到的障礙物。
注1:確定所需的加速-停止距離、所需的起飛距離和起飛飛行航徑所用的程序,見本例的附錄。
注2:在一些與本例相似的國家的法規中,起飛“性能”的規范是,不得利用超出第I部分所規定的可用起飛滑跑長度的對可用加速-停止距離和可用起飛距離長度的任何增加。那些法規規定,在機場界內的飛行航徑兩側各60米以內和在機場界外飛行航徑兩側各90米以內的障礙物,其越障垂直距離不得少于15.2米 (50英尺)。應注意那些法規并未規定用來確定起飛航徑的分段法 (見本例的附錄) 的替代辦法,但那些法規被認為適合于本例的總意圖。
3.3 條件
就3.1和3.2而言,其性能相應的條件為:
a) 起飛開始時的定翼飛機質量;
b) 高度等于機場標高;
就3.2而言:
c) 僅就3.2 a)和b)而言,起飛時的周圍氣溫;
d) 起飛方向的跑道坡度 (陸上飛機);
e) 不大于報告風速逆起飛方向分量的50%,和不小于報告風速順起飛方向分量的150%。對于水上飛機的飛行,在某些情況下,有必要考慮報告風速垂直于起飛方向的分量。
3.4 臨界點
應用3.2時,為確實符合3.2 a)所選的臨界點應不近于為確實符合3.2 b)和3.2 c)所用的起始點。
3.5 轉彎
當飛行航徑含有大于15°坡度的轉彎時,轉彎中須充分增加3.2c)規定的越障裕度,距離D沿預定軌跡測量。
4. 航路上
4.1 一臺動力裝置失效
4.1.1 在沿航路各點或預定改航點,定翼飛機能在航路最低飛行高度上,在一個動力裝置失效時,至少具有如定翼飛機飛行手冊所定的下述穩定爬升率:
1) K(Vso185.2 )2米/秒,Vs0以公里/小時表示;
2) K(Vso100 )2米/秒,Vs0以海里/小時表示;
3) K(Vso100 )2英尺/分鐘,Vs0以海里/小時表示;
K具有下述值:
在1)和2)情況下,K = 4.04-5.40N
以及在3)情況下,K = 797-1060N
其中N是安裝動力裝置的數目。
應注意最低的飛行高度,通常在沿飛行航徑及其附近的地形之上不少于300米 (1 000英尺)。
4.1.2 作為4.1.1的替代辦法,定翼飛機在全部動力裝置運轉的高度上運行時,若一臺動力裝置失效,可允許繼續飛往一個能按5.3著陸的機場,其飛行航徑對預定航路兩側各8公里 (4.3海里) 內的所有地形和障礙物至少有600米 (2 000英尺) 的越障裕度。此外,如使用此程序,須遵守下述條款:
a) 在計算運行航徑時根據定翼飛機飛行手冊按相應的質量和高度確定的爬升率,要減少下述數量:
1) K(Vso185.2 )2米/秒,Vs0以公里/小時表示;
2) K(Vso100 )2米/秒,Vs0以海里/小時表示; ATT C-3 1/11/01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第 I 部分
3) K(Vso100 )2英尺/分鐘,Vs0以海里/小時表示;
K具有下述值:
在1)和2)情況下,K = 4.04-5.40N
以及在3)情況下,K = 797-1060N
其中N是動力裝置的數目。
b) 在本程序中,定翼飛機在作為備降機場的上空300米 (1 000英尺) 飛行時,按4.1.1執行;
c) 在考慮了動力裝置失效后,應再考慮飛行航徑上風和氣溫的影響;
d) 假定定翼飛機的質量在沿預定航跡飛行中逐漸按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量而減輕;
e) 燃油排放通常是假定和所定到達機場的要求相一致。
4.2 兩臺動力裝置失效
(只適用于有四臺動力裝置的定翼飛機)
定翼飛機以全部動力裝置運轉的巡航速度飛行距航路備降機場仍有90分鐘以上的路程時,應對發生兩臺動力裝置失效的可能性有所準備。這種準備是證實無論在哪一點發生雙發失效,其后定翼飛機能按“飛行手冊”中規定的形態和發動機功率飛抵備降機場而又不致低于最低飛行高度。排放燃油通常是假定和所定到達機場的要求一致。
5. 著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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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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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第1部分 第八版 第30次修訂(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