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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使駕駛員能確定在受到太陽宇宙線輻射時采取最佳行動路線的資料;和
b) 決定下降時的程序,包括:
1) 向適當的空中交通服務單位提出預先情況警告的必要性以及獲得臨時下降許可的必要性;和
2) 不能建立與空中交通服務單位之間的通信或通信被中斷時采取的措施。
注:有關所提供資料方面的指南見通告126《超音速航空器運行的指導材料》。
2.1.34 第3章3.2規定的事故預防與飛行安全程序,包括對安全程序,包括對安全政策與人員職責的說明。
2.1.35 載運危險物品的指令與資料,包括緊急情況下采取的措施。
注:制定處理航空器上危險物品事故征候的政策與程序的指導材料載于《涉及危險物品的航空器事故征候應急反應指南》(Doc9481)中。
2.1.36 保安指令與指南。
2.1.37 按第13章13.3提供的搜尋程序檢查單。
2.2 航空器運行資料
2.2.1 合格審定限制和運行限制。
2.2.2 第6章6.1.3所要求的飛行組使用的正常、非正常及應急程序、及相關檢查單。
2.2.3 按第4章4.2.3.3提供的有關全發工作時爬升性能的資料與操作指令。
2.2.4 飛行前的飛行計劃數據和飛行過程中的計 24/11/05
No.29 APP 2-2
附錄 2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劃,配有不同的推力/功率和速度的設置。
2.2.5 運行的各種型號定翼飛機的側風和順風的最大分量以及考慮到陣風、低能見度、跑道道面條件、機組經歷、自動駕駛儀的使用、不正常或緊急情況,或者任何其他相關的運行因素而對這些數值的降低。
2.2.6 計算重量和重心的指令和數據。
2.2.7 航空器裝載和固定裝載的指導。
2.2.8 第6章6.1.3要求的航空器系統、相關的控制和其使用的指導。
2.2.9 營運的定翼飛機型別及批準的特定運行的最低設備清單和構造偏差清單,包括與在所需導航性能空域中運行相關的任何要求。
2.2.10 應急與安全設備的檢查單及其使用說明
2.2.11 應急撤離程序,包括特定類型的程序、機組協調、機組緊急崗位的指定以及為各機組成員指定的應急職責。
2.2.12 客艙機組使用的正常、非正常和應急程序、相關的檢查清單和必要的航空器系統資料,包括飛行和客艙機組之間進行必要協調程序的說明。
2.2.13 不同航路的救生和應急設備及起飛前核實其能正常運作的必要程序,包括確定所需的氧氣量及可用數量的程序。
2.2.14 附件12中包含的供幸存者使用的地空目視信號代碼。
2.3 航路和機場
2.3.1 航路指南,以確保每次飛行的飛行組擁有與通信設施、助航設備、機場、運行所適用的儀表進近、儀表進場和儀表離場有關的資料以及經營人認為正確實施飛行運行所需的其他資料。
2.3.2 所飛各航路的最低飛行高度。
2.3.3 可能用作計劃著陸機場或備降機場的各機場的機場運行最低標準。
2.3.4 進近或機場設施性能降低時機場運行最低標準的增加。
2.3.5 遵守規定所要求的全部飛行剖面的必要資料,包括但不限于確定:
a) 干、濕和污染條件下起飛跑道的長度要求;
b) 起飛爬升限制;
c) 航路中的爬升限制;
d) 進近和著陸爬升限制;
e) 干、濕和污染條件下對著陸跑道長度的要求,包括系統失靈影響著陸的距離;和
f) 補充資料,例如輪胎速度限制。
2.4 培訓
2.4.1 第9章9.3要求飛行組訓練大綱的詳細內容。
2.4.2 第12章12.4要求的客艙乘務組職責訓練大綱的詳細內容。
2.4.3 飛行運行官員/飛行簽派員根據第4章4.2.1中的飛行監督方法受雇時其訓練大綱的詳細內容。
注:飛行運行官員/飛行簽派員訓練大綱的詳細情況載于第10章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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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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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9
附錄3 對經批準的單發渦輪發動機驅動的定翼飛機
在夜間和/或按照儀表氣象條件(IMC)
運行的附加要求
(見第5章5.4.1)
根據第5章5.4.1規定的適航性和運行要求必須滿足以下內容:
1. 渦輪發動機的可靠性
1.1 渦輪發動機的可靠性必須表明功率損失率不得超過1次/100 000發動機小時。
注:功率損失在此情況下定義為任何功率的損失,其原因可追溯為發動機失效或發動機部件的設計或安裝,包括燃油附件或發動機控制系統的設計和安裝(見附篇I)。
1.2 經營人必須負責對發動機狀態進行監控。
1.3 為降低發動機空中失效的概率,發動機必須安裝:
a) 在可見濕度情況下,在起飛、著陸和飛行中能夠自動起動或手動操作的點火系統;
b) 監控發動機、附件傳動齒輪箱和減速齒輪箱的磁屑探測系統或相同的系統,包括飛行駕駛艙的告警指示;和
c) 發動機功率緊急控制裝置,當燃油控制單元出現任何合理可能的失效時,能使發動機通過足夠的功率范圍繼續工作直至安全地完成飛行。
2. 系統和設備
經批準的在夜間和/或按照IMC運行的單發渦輪發動機驅動的定翼飛機必須安裝以下系統和設備,以期保證在發動機失效時,在所有允許的運行條件下繼續安全飛行和幫助實現安全迫降:
a) 兩套獨立的發電系統,每套系統能夠為夜間和/或IMC所要求的儀表、設備和系統提供所有持續飛行電負荷的可能組合;
b) 無線電高度表;
c) 在失去所有產生的電源之后,能夠提供足夠和持久功率的緊急供電系統,最低程度應當:
1) 從最大審定高度以滑翔狀態下降至完成著陸期間,保持所有關鍵的飛行儀表、通信和導航系統能夠工作;
2) 必要時,放下襟翼和起落架;
3) 向一個空速管的加熱器供電,必須保證駕駛員能夠清楚地看見空速指示器;
4) 保持 2 j) 段中規定的著陸燈工作;
5) 必要時,重新起動一臺發動機;和
6) 保持無線電高度表工作。
d) 兩套由單獨電源供電的姿態指示器;
e) 具備至少嘗試一次發動機重新起動的方式;
f) 機載氣象雷達;
g) 得到合格審定的區域導航系統,能夠編制機場和安全迫降地區位置的程序,并能即時提供至上述位置的航跡和距離的資料;
h) 對于旅客運行,符合動態試驗性能標準的旅客
附件 6 — 第 I 部分 APP 3-1
24/11/05
No.29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第 I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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