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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發動機狀態監控應包括:
a) 根據制造商的建議對滑油消耗的監控方案;
b) 應根據制造商的建議來制定發動機狀態監控方案,它應規定監控參數、收集數據的方法和糾正行動的過程。監控旨在早期查出渦輪發動機的性能衰減情況,可以在影響安全之前采取糾正行動。
2.2.2 可靠性方案應制定成能夠涵蓋發動機及其相關的系統。發動機方案應包括發動機在某一時期的飛行小時、各種原因的空中停車率和發動機非計劃的換發率,均以12個月流動平均值計算。報告征候的過程應包括在夜間和/或按照IMC安全運行能力有關的全部內容。數據應提供給經營人、型號合格證持有人和國家使用,以便確認正在實現預期的可靠性程度。任何持續出現的不良狀態應引起經營人同國家和制造商磋商,立即進行評估,以便為恢復預期的安全程度而確定行動。經營人應在制造商的支持下制定一個零備件管制方案,由制造商保證為批準進行此種運行的單發渦輪驅動定翼飛機維持適當的零備件和構型。這一方案包括核實在零備件借用或匯集安排期間安裝在經批準的單發渦輪驅動定翼飛機上的零備件,以及維修或大修后所使用的零備件,維持該定翼飛機為進行根據第5章5.4批準的運行所必需的構型。
2.3 功率損失率應確定為一規定期間的流動平均值(如果采樣數據量很大,采用12個月的流動平均值)。通常使用功率損失率而不是空中停車率,因為認為它對于單發動機定翼飛機更為恰當。如果多發動機的定翼飛機發生造成一臺發動機失去主要而不是全部功率的失效情況,有可能會關掉這臺發動機,因為仍能保持確信的單發停車性能。對于單發定翼飛機,則可決定使用剩余的功率延長滑翔距離。
2.4 實際選擇的期限應能反映出全球的使用情況和包括服役經歷的相關性(比如,由于后來的強制性改裝影響了功率損失率,可能使早期的數據變的無關)。發動機新的改型投入使用之后,全球的使用率相對較低,就不得不利用所有可用的服役情況來嘗試獲得有統計意義的平均值。 附件 6 — 第 I 部分 ATT I-1
24/11/05
No.29
附件 6 — 航空器的運行 第 I 部分
3. 運行手冊
運行手冊應包括關于單發渦輪發動機驅動的定翼飛機在夜間和/或按照IMC運行所有必要的資料。這應包括上述運行所需要的全部附加設備、程序和訓練,以及航路和/或地區和機場的資料(包括計劃和運行最低要求的資料)。
4. 經營人合格審定或認證
經營人國家規定的合格審定或認證過程應保證經營人對正常、不正常和緊急運行的程序,包括發動機、系統或設備失效后所應采取的措施都是充分的。除對經營人合格審定和認證的正常要求之外,還應解決以下與單發渦輪發動機驅動的定翼飛機運行有關的事項:
a) 證明發動機在定翼飛機與發動機組合方面所達到的可靠性(見附錄3第1段);
b) 具體和適當的訓練和檢查程序,包括發動機在地面、起飛之后、航路上發生失效/故障和從正常巡航高度下降進行迫降的訓練和檢查程序;
c) 經過擴充的維修大綱,以解決附錄3第2段所提到的設備和系統問題;
d) 經過修改的MEL,以解決夜間和/或按照IMC運行所必要的設備和系統問題;
e) 適合于夜間和/或按照IMC運行的計劃和運行最低標準; 24/11/05
ATT I-2
f) 離場/進場程序和航路限制;
g) 駕駛員的資格要求和經歷;和
h) 運行手冊,包括限制、緊急程序、經批準運行的航路或地區、MEL和與附錄3第2段所提到的設備相關的正常程序。
5. 運行和維修大綱的要求
5.1 航空經營人的許可證或相同文件中規定的對單發渦輪發動機驅動的定翼飛機在夜間和/或按照IMC進行運行的批準應包括機身/發動機的具體組合,包括對上述運行的近期型號設計標準、經批準的特定型號的定翼飛機以及上述運行的地區和航路。
5.2 經營人的維修控制手冊應包括對所要求的附加設備的合格審定說明,以及這些設備,包括發動機的維修和可靠性方案。
6. 水面上空的航路限制
6.1 經營人使用單發渦輪發動機驅動的定翼飛機在夜間和/或按照IMC運行時,應對水面上空的航路限制進行評估。應確定定翼飛機運行至一適宜用作安全迫降的陸地的距離,該距離應相當于發動機失效之后在假定的靜止空氣條件下,從巡航高度下降至安全迫降地區的滑翔距離。各國可結合考慮現時條件和運行類型增加額外的距離。同時還應考慮到可能的海面情況、機械的救生設備、發動機達到的可靠性和可提供的搜尋與救援服務。
6.2 允許超出滑翔距離之外的任何額外距離不應超過相當于定翼飛機按正常巡航速度飛行15分鐘的距離。
-完- No.29
第30次修訂的封面
(AMENDMENT 30 TO ANNEX 6, PART I)
國際標準和建議措施
國 際 民 用 航 空 公 約
附件6
航 空 器 的 運 行
第I部分
國際商業航空運輸-定翼飛機
2001年7月第八版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附件6第I部分修訂一覽表
生效日期
適用日期
第八版
(收編了第1至26次修訂)
2001年7月16日
2001年11月1日
第27次修訂
(理事會于2002年3月15日通過)
2002年7月15日
2002年11月28日
第28次修訂
(理事會于2003年3月13日通過)
2003年7月14日
2003年11月27日
第29次修訂
(理事會于2005年3月9日通過)
2005年7月11日
2005年11月24日
第30次修訂
(理事會于2006年3月14日通過)
替換第(iii)至(viii)、(xxi)、1-3至1-5、3-1至3-2、4-1至4-10、6-1至6-12、8-1至8-4、9-1至9-4、10-1、APP 2-1、APP 5-1至APP 5-2、ATT F-1至ATT F-6頁
2006年7月17日
2006年11月23日
發送說明
國際標準和建議措施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6第I部分)
航 空 器 的 運 行
第30次修訂
1. 為編入執行日期為2006年11月23日的第30次修訂,請將下列替換頁插入附件6第I部分(第八版):
a) 第(iii)、(iv)和(v)頁
-目錄
b) 第(vi)、(vii)頁
—縮寫和符號
c) 第(viii)頁
—出版物
d) 第(xxi)頁
-前言
e) 第1-3至1-5頁
-第1章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附件6 第1部分 第八版 第30次修訂(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