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網曝天貓店富美金盛家居專營店坑蒙拐騙欺詐消費者
20 億至40 億8.88%
40 億至60 億11.10%
60 億至80 億13.32%
80 億至100 億15.54%
100 億至120 億17.76%
120 億以上19.98%
先啟信息系統公司招攬國內旅行業者加入國外大型航空計算機訂位系
統, 該項勞務依81.2.17 北市稽中北( 甲) 字第3559 號函釋為在國
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 因此而向國外系統公司收取之傭金收入, 準
依營業稅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適用零稅率。惟于民國九十五年五月
國稅局重新認定先啟信息系統公司申報民國九十年三月至九十四年
十月之是項傭金收入應為應稅銷售額, 故核定補征營業稅45,109 仟
元并處三倍罰鍰135,328 仟元。先啟信息系統公司已于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提出復查申請, 國稅局雖于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復查決定駁回是
項申請, 但該局于民國九十六年六月重審復查決定, 撤銷對先啟資
訊系統公司所處之三倍罰鍰, 先啟信息系統公司已于民國九十六年
七月提起訴愿。另于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國稅局亦核定補征先啟資
訊系統公司申報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至九十五年二月之營業稅
4,216 仟元,并處三倍罰鍰12,648 仟元,先啟信息系統公司已于民國
九十五年十一月提出復查申請。國稅局于民國九十六年六月駁回是
項申請, 并撤銷原所處之三倍罰鍰。先啟信息系統公司認為該項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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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并不合理, 已再于民國九十六年七月提起訴愿。財政部于民國九
十六年九月決定上述二案訴愿駁回。
先啟信息系統公司認為所銷售之系爭勞務應屬營業稅法所定在
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 而得適用零稅率, 且財政部原準予
系爭勞務之銷售適用零稅率之處分并未變更, 原處分機關徑向先啟
信息系統公司為補稅之處分, 亦與前開處分抵觸; 另縱原處分機關
認為先啟信息系統公司所提供之勞務不屬得適用零稅率之范疇, 而
補征民國九十四年三月至九十五年二月之營業稅, 亦恐違反信賴保
護原則。故先啟信息系統公司于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提起第一審行
政訴訟,惟其中補征九十四年十一月至十二月之營業稅2,080 仟元及
九十年三月至九十四年十月及九十五年一月至二月之營業稅47,245
仟元已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分別于九十七年六月及八月駁回, 先啟
信息系統公司據此將全數稅款49,325 仟元估列入帳, 并已再提起上
訴。
華航園區公司于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日與民航局簽訂「臺灣桃園
國際機場航空事業營運中心( 含機場旅館)興建營運契約」, 自簽訂
本契約日開始起算, 包括興建與營運之期間, 共計五十年。另于本
契約期限屆滿前三年, 華航園區公司得經民航局同意優先續約一
次, 其期間以二十年為限。
業務經營范圍為提供民用航空運輸業、旅館、服務航空事業及
其相關產業暨其它符合本基地法令許可用途經交通部民航局同意之
必要性服務所使用之辦公及相關作業空間。
華航園區公司應于營運中心地上權登記完成之日起計付土地租
金, 并依約按興建期間及營運期間分別計收。華航園區公司應參照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
法」第二條, 興建期間土地租金, 以土地依法應納之地價稅另加計
營業稅及其它費用繳付租金; 營運期間土地租金, 以國有出租基地
租金計收標準六折另加計營業稅及其它費用繳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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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華航園區公司開始營運之日起, 迄至五十年之興建營運期限
屆滿日止之期間, 華航園區公司依其投資執行計劃書之財務計劃中
所預估之營業收入提出每年應繳付之定額權利金。另若每年于「營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401 報表)」所申報銷售額之金額超過投
資執行計劃書之財務計劃中所預估之營業收入達10%以上時, 應就
其超過部分繳付10%之營運權利金。
華園公司為執行與民航局簽訂之「興建營運契約」,于民國九十五年
十一月與臺灣世曦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簽訂「華航園區開發工程
項目管理總顧問契約」,合約總價款約為71,600 仟元,按項目管理進
度依約支付, 截至民國九十七年底止已支付23,867 仟元( 帳列未完
工程)。
華園公司為執行與民航局簽訂之「興建營運契約」,于民國九十六年
三月與華興聯合建筑師事務所簽定「華航園區開發工程委托規劃設
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契約」,依該約華園公司應支付華興聯合建筑師事
務所規劃、設計及監造等服務費約為172,000 仟元,按完工進度依約
支付, 截至民國九十七年底止皆尚未支付。惟截至民國九十七年底
止, 本公司依建筑師公會規定預繳之金額為29,383 仟元( 帳列存出
保證金)。
上述「興建營運契約」之工程建造預算約為40 億元,并預計于九十
八年九月底完成驗收移交。其中華園公司已于民國九十七年二月與
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簽定「華航園區開發新建工程契約」,合
約總價為3,608,800 仟元, 截至民國九十七年底止已支付985,289 仟
元( 帳列未完工程)。
附注揭露事項
重大交易事項及 轉投資事業相關信息
資金貸與他人: 無。
為他人背書保證: 附表一。
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 附表二。
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
額20%以上: 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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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20%以上: 無。
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20%以上: 無。
與關系人進、銷貨之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20%以
上: 附表四。
應收關系人款項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20%以上:附表五。
被投資公司名稱、所在地區....等相關信息: 附表六。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 附注二十七。
大陸投資信息: 附表七。
母子公司間業務關系及重要交易往來情形: 附表八。
部門別財務信息
產業別信息:
本公司及子公司民國九十七及九十六年度有關產業別財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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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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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說明書(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