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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基金資產預期報酬( 37,854,552 ) ( 32,317,568 )
未認列過渡性凈給付義務攤
銷數
307,511,000 307,511,000
前期服務成本攤銷數59,135,597 59,135,597
退休金損益攤銷數163,329,507 148,857,914
凈退休金成本$ 1,062,109,507 $ 1,059,070,799
退休基金提撥狀況與帳載應計退休金負債之調節如下:
九十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九十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給付義務
既得給付義務( $ 4,675,005,404 ) ( $ 4,488,696,026 )
非既得給付義務( 2,626,237,276 ) ( 2,701,415,633 )
累積給付義務( 7,301,242,680 ) ( 7,190,111,659 )
未來薪資增加之影響數( 1,072,578,862 ) ( 1,083,263,827 )
預計給付義務( 8,373,821,542 ) ( 8,273,375,486 )
退休基金資產公平價值2,026,921,337 1,745,265,368
提撥狀況( 6,346,900,205 ) ( 6,528,110,118 )
未認列過渡性凈給付義務922,529,000 1,230,040,000
未認列前期服務成本354,813,577 413,949,174
未認列退休金損失2,444,372,737 2,460,632,621
補列之應計退休金負債( 2,649,136,452 ) ( 3,021,357,968 )
應計退休金負債( $ 5,274,321,343 ) ( $ 5,444,846,291 )
既得給付$ 8,078,655,823 $ 7,692,151,158
退休金給付義務及計算凈退休金成本之假設為:
九十六年度九十五年度
折現率3.7% 3.7%
未來薪資水平增加率2.0% 2.0%
退休基金資產之預期年投資
報酬率
3.7%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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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權益
本公司股東常會分別于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及九十五年六
月二十三日決議之民國九十五及九十四年度盈余分配案及每股股利如
下:
盈余分配案每股股利
九十五年度九十四年度九十五年度九十四年度
法定盈余公積$ 73,835,397 $ 64,523,237
回轉特別盈余公積( 286,214,005 ) ( 258,543,266 )
現金股利468,659,601 - $ 0.12 $ -
股票股利1,171,649,000 882,035,700 0.30 0.25
員工股票紅利57,043,950 50,355,080
$ 1,484,973,943 $ 738,370,751
另本公司經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股東常會決議以資本公積
882,036 仟元轉增資發行股票。
上述分配情形與董事會之決議并無差異。
本公司民國九十六年度盈余分配議案, 截至會計師查核報告出具
日止, 尚未經董事會通過, 有關董事會通過擬議及股東會決議盈余分
派情形, 請至臺灣證券交易所之「公開信息觀測站」查詢。
另本公司民國九十五年度盈余分配案中包括以轉增資發行新股之
方式分配員工紅利57,044 仟元, 計5,704 仟股, 此股數占民國九十五
年底流通在外之普通股股數之比例為0.15%。前述員工紅利57,044 仟
元若于民國九十五年度以費用列帳時, 本公司民國九十五年度之稅后
基本每股盈余將由0.19 元減為0.18 元。
本公司發行國內第二次及第三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于民國九
十六年第四季, 分別計有面額49,700 仟元及291,800 仟元之可轉換公
司債持有人申請轉換,可換得本公司普通股分別計3,576 仟股及21,299
仟股, 依法得先發行新股后, 辦理變更登記, 本公司以民國九十七年
一月十一日為增資基準日, 業已向經濟部辦理變更登記。
依有關法令規定, 資本公積除填補公司虧損外, 不得使用, 但超
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包括以超過面額發行普通股、因合
并而發行股票之股本溢價及庫藏股票交易等) 及受領贈與之所得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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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資本公積, 得撥充資本, 因長期股權投資按權益法計價而發生之資
本公積, 不得作為任何用途。
資本公積明細如下:
九十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九十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股本溢價$ 8,646,651,171 $ 7,853,138,401
庫藏股票交易73,024,287 72,541,328
其他6,012,764 5,044,174
$ 8,725,688,222 $ 7,930,723,903
本公司章程規定, 每年度決算如有盈余, 經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
得稅后, 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 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余公積及提
列或回轉當年度之特別盈余公積后, 如有余額先提撥員工紅利不低于
百分之三, 再以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之額度內, 由董事會考慮本公司未
來機隊計劃及資金需求等, 擬訂盈余分派案提請股東會決議以股票股
利或以股票及現金股利( 現金股利不得高于全部股利之百分之三十)
方式分派之。惟當年度稅前盈余經依上述方式計算扣減后, 如其可分
配之數額不足時, 得以累積未分配盈余支應。
有關盈余之分配應于翌年召開股東常會予以承認通過, 并于該年
度入帳。
本公司分配盈余時, 必須依法令規定就當年度( 及以前年度) 股
東權益減項金額( 惟庫藏股票除外),分別自當年度稅后盈余或前期未
分配盈余提列相關數額之特別盈余公積, 嗣后股東權益減項數額有回
轉時, 得就回轉部分分派盈余。
另依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之規定, 上市、上柜公司應
就子公司在年底因持有母公司股票市價低于賬面價值之差額, 依持股
比例計算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余公積不得分派。嗣后評價如有回升
之部分, 上市、上柜公司得就該部分金額依持股比例回轉特別盈余公
積。
依公司法規定, 法定盈余公積應提撥至其余額達股本總額時為
止。法定盈余公積得用以彌補虧損; 當期余額已達實收股本百分之五
十, 在公司無盈余時, 得以其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 或在公司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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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損時, 得保留法定盈余公積達實收股本百分之五十之半數, 其余部
分得以撥充股本。
依所得稅法規定, 本公司若分配屬于民國八十六及以前年度之未
分配盈余時, 股東將不獲配股東可扣抵稅額。若分配屬于民國八十七
及以后年度之未分配盈余時, 除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股東外,
其余股東可獲配股利分配日之稅額扣抵比率計算之股東可扣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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