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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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租金, 民國九十七及九十六年度租金費用分別為361,521 仟元及
363,745 仟元。
本公司為訓練機師所需, 與航發會簽訂租賃合約, 本公司以營
業租賃方式承租飛行訓練器及模擬機, 系以使用時數支付租金, 民
國九十七及九十六年度之租金費用分別為79,884 仟元及100,739 仟
元。
本公司為發展國際貨運航線, 于民國九十六年八月起以營業租
賃方式出租飛機予揚子江快運航空, 每月固定收取租金為美金970
仟元, 民國九十七及九十六年度收取之租金分別為365,774 仟元及
158,609 仟元,并另于民國九十六年八月簽訂上海- 盧森堡往返之貨
運合營合約及地勤代理合約, 依約計算貨運收入及成本并收取代理
收入, 惟已于民國九十七年五月終止貨運合營。民國九十七及九十
六年度貨運合營之相關合營成本分別為604,257 仟元及553,939 仟
元, 地勤代理收入分別為295,432 仟元及193,083 仟元。
資金融通( 帳列其它應收款- 關系人)
本公司與關系人資金融通情形如下:
九十七年度
最高余額期末余額利率區間利息收入
華美投資$113,268,608 $ - 6% $ 2,654,799
九十六年度
最高余額期末余額利率區間利息收入
華美投資$115,511,511 $115,131,579 6% $ 2,861,347
背書及保證
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總額度動用額度總額度動用額度
華航園區股份有限公司$ 3,400,000,000 $ - $ - $ -
Freighter Prince Ltd. 825,082,508 422,331,362 811,688,312 431,953,070
Freighter Princess Ltd. 825,082,508 361,424,503 811,688,312 487,818,516
Freighter Queen Ltd. 825,082,508 330,271,899 811,688,312 442,708,862
本公司與關系人間之交易均屬航空運輸業之范疇, 關系企業外
之可交易對象有限, 惟其交易價格均經一定之議價程序, 其方式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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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交易并無特別不同,帳款之收付期限自30 天至2 個月不等,并
無逾授信期間之情形。
董事、監察人及管理階層薪酬信息
九十七年度九十六年度
薪資$ 37,495,483 $ 55,352,934
獎金及特支費18,818,673 20,973,893
$ 56,314,156 $ 76,326,827
質、抵押之資產
下列資產經質、抵押作為長、短期銀行借款及各項業務保證等之
擔保品:
九十七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九十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已質押定存單(供銀行融資保證
用途)
$ 264,026,403 $ 259,740,260
固定資產-土地及飛行設備凈額119,992,553,464 128,029,538,209
合計$ 120,256,579,867 $ 128,289,278,469
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
截至民國九十七年底止, 本公司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如下:
本公司以營業租賃方式承租飛行設備及修護棚廠, 租期至民國一○
八年四月前陸續到期。本公司已支付保證金計11,924,737 仟元。
依約, 未來五年度應支付之租金匯總如下:
年度金額
九十八$ 5,116,876,176
九十九5,009,084,823
一○○ 4,433,519,419
一○一4,277,311,042
一○二4,073,156,173
民國一○ 三及以后年度應支付之租金總額約10,995,673 仟元,
按中華郵政公司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1.39% ) 折算之現值約
10,262,335 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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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于民國九十七年一月與空中巴士公司簽約訂購十四架及選購
六架A350-900 客機, 十四架訂購機總價約為美金3,933,235 仟元,
六架選購機總價約為美金1,802,645 仟元, 截至民國九十七年底止,
已預付訂金美金119,197 仟元( 帳列預付設備款)。
截至民國九十七年底止, 本公司因建置發動機工廠試車臺設備, 已
支付美金5,820 仟元( 帳列未完工程),尚未支付款項約為美金14,602
仟元。
本公司與民航局間關于飛機租金及墊付款利息之爭議, 系因民航局
依行政院之決議, 推翻原契約約定之利率, 主張該局租予本公司飛
機七架租金利息之計算及另由租用改為本公司自購之飛機三架預付
款( 墊款) 部分之利率應予追溯調高, 并據此請求利息差額計約11
億余元。本案原經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判決本公司應給付民航
局該利息差額, 惟本公司就該案提起上訴, 并經臺灣高等法院于民
國九十二年四月判決本公司應給付民航局2,874 仟元及就該金額自
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另本公司應負擔訴訟費用之千分之三。然該判決遭最高法
院廢棄, 并于民國九十三年七月由最高法院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重
審, 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于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判決駁回民航局之訴,
本公司復獲得勝訴, 然民航局不服臺灣高等法院判決, 再向最高法
院提起上訴, 最高法院于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再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重
審, 并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于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判決駁回民航局之
訴, 本公司再獲得二審勝訴, 民航局又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最
高法院于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再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重審, 本公司預計
可獲致有利之判決。
本公司原向民航局租賃六架飛機, 后復配合民航局采用公開標售方
式處分租與本公司之飛機而參與標購作業, 并配合民航局飛機標售
作業于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完成交機。嗣后民航局認為本公司仍應給
付最后一次租金給付日與交機日間之租金, 惟本公司認為標購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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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包含上述租金款項, 民航局之重復請求租金并不合理。民航局于
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本公司給付租金
380,570 仟元及滯納金2,059 仟元, 本案雖經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應依
民航局請求如數給付, 本公司不服該判決; 且按此項租賃原系屬融
資性租賃契約之性質, 后因民航局收回飛機、公開標售, 即變更為
營業租賃并應據以調整租賃期間之租金, 本公司主張民航局應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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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說明書(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