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網曝天貓店富美金盛家居專營店坑蒙拐騙欺詐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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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因飛機調度所需, 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起陸續與華信航
空簽訂租賃合約,本公司以營業租賃方式承租飛機,除737-800 航機
租賃系以每月固定支付美金282 仟元外, 其余系以實際飛行小時支
付租金,民國九十六年及九十五年度租金費用分別為363,745 仟元及
621,361 仟元。
本公司為訓練機師所需, 與航發會簽訂租賃合約, 本公司以營
業租賃方式承租飛行訓練器及模擬機, 系以使用時數支付租金, 民
國九十六及九十五年度之租金費用分別為100,739 仟元及108,228 仟
元。
本公司為發展國際貨運航線, 于民國九十六年八月起以營業租
賃方式出租飛機予揚子江快運航空, 每月固定收取租金為美金970
仟元, 民國九十六年度收取之租金為158,609 仟元。
資金融通( 帳列其它應收款- 關系人)
本公司與關系人資金融通情形如下:
九十六年度
最高余額期末余額利率區間利息收入
華美投資$115,511,511 $115,131,579 6% $ 2,861,347
背書及保證
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總額度動用額度總額度動用額度
華潔洗滌-銀行借款$ - $ - $ 120,000,000 $ 120,000,000
Freighter Princess Ltd. 811,688,312 487,818,516 814,332,248 550,696,236
Freighter Prince Ltd. 811,688,312 431,953,070 814,332,248 448,916,243
Freighter Queen Ltd. 811,688,312 442,708,862 814,332,248 445,843,698
本公司與關系人間之交易均屬航空運輸業之范疇, 關系企業外
之可交易對象有限, 惟其交易價格均經一定之議價程序, 其方式與
一般交易并無特別不同,帳款之收付期限自30 天至2 個月不等,并
無逾授信期間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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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抵押之資產
下列資產經質、抵押作為長期銀行借款及各項業務保證等之擔保
品:
九十六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九十五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已質押定存單(供銀行融資保證
用途)
$ 259,740,260 $ 260,586,319
固定資產-飛行設備凈額128,029,538,209 129,682,183,016
合計$ 128,289,278,469 $ 129,942,769,335
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
截至民國九十六年底止, 本公司重大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如下:
本公司以營業租賃方式承租飛行設備及修護棚廠, 租期至民國一○
八年四月前陸續到期。本公司已支付保證金計11,002,000 仟元。
依約, 未來五年度應支付之租金匯總如下:
年度金額
九十七$ 4,777,859,075
九十八4,271,791,101
九十九4,163,867,296
一○○ 3,590,041,402
一○一3,440,290,698
民國一○ 二及以后年度應支付之租金總額約12,394,568 仟元,
按郵匯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2.62%)折算之現值約10,891,090 仟
元。
本公司于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與空中巴士公司簽署有關訂購十四架
及選購六架A350-900 客機之購機意向書,十四架訂購機總價約為美
金3,933,235 仟元, 六架選購機總價約為美金1,802,645 仟元, 截至
九十六年底止已預付訂金美金4,000 仟元( 帳列預付設備款)。
截至民國九十六年底止, 本公司因建置發動機工廠試車臺設備, 已
支付美金970 仟元( 帳列未完工程),尚未支付款項約為美金19,452
仟元。
本公司與民航局間關于飛機租金及墊付款利息之爭議, 系因民航局
依行政院之決議, 推翻原契約約定之利率, 主張該局租予本公司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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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七架租金利息之計算及另由租用改為本公司自購之飛機三架預付
款( 墊款) 部分之利率應予追溯調高, 并據此請求利息差額計約11
億余元。本案原經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判決本公司應給付民航
局該利息差額, 惟本公司就該案提起上訴, 并經臺灣高等法院于民
國九十二年四月判決本公司應給付民航局2,874 仟元及就該金額自
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另本公司應負擔訴訟費用之千分之三。然該判決遭最高法
院廢棄, 并于民國九十三年七月由最高法院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重
審, 嗣經高等法院于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判決駁回民航局之訴, 本公
司已獲得勝訴, 然民航局不服臺灣高等法院判決, 再向最高法院提
起上訴, 最高法院于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再發回高等法院重審, 本公
司預期仍可獲致有利之判決。
本公司原向民航局租賃六架飛機, 后復配合民航局采用公開標售方
式處分租與本公司之飛機而參與標購作業, 并配合民航局飛機標售
作業于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完成交機。嗣后民航局認為本公司仍應給
付最后一次租金給付日與交機日間之租金, 惟本公司認為標購價款
已包含上述租金款項, 民航局之重復請求租金并不合理。民航局于
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請求本公司給付租金
380,570 仟元及滯納金2,059 仟元, 本案經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應依民
航局請求如數給付, 本公司不服該判決。由于此項租賃原系屬融資
性租賃契約之性質, 后因民航局收回飛機、公開標售, 即變更為營
業租賃并應據以調整租賃期間之租金, 本公司主張民航局應返還本
公司因租賃契約性質變更而溢付之租金, 并追加以該等租金抵銷民
航局前述之請求為據, 復因原審判決并未厘清租賃契約之性質。本
公司已另提供各項有利之證據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 目前由臺
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本公司預期可獲致有利之判決。
美國司法部就航空業者是否涉及聯合調漲美洲地區貨運燃油附加費
而違反反托拉斯法正進行調查, 本公司依法配合其調查行動, 惟目
前仍在初步調查階段, 故未能就任何潛在的負債做出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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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揭露事項
重大交易事項及 轉投資事業相關信息
資金貸與他人: 附表一。
為他人背書保證: 附表二。
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 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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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說明書(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