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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檢查,以符合按照本適航指令C段改版的維修或檢查大綱。
注7:本適航指令提及的“維修或檢查大綱”是指營運人制定的維
修方案、維修計劃等文件。
修理
E.按照本適航指令的要求進行檢查時發現的任何有裂紋的結構,
在下次飛行前,都要按照局方批準的方法進行修理。
轉讓飛機的檢查大綱
F.之前,任何適用于本適航指令,并且已經超出本適航指令D段規
定的適用時間的飛機,可以加入航空營運人的運行規范中,本適航指
令要求完成檢查的大綱必須根據適用性,按照本適航指令的F(1)或F(2)
來建立。
(1)對于已經按照本適航指令檢查的飛機。新營運人必須按照以前
營運人的計劃表和檢查方法或新營運人的計劃表和檢查方法完成每個
結構主要項目(SSI)的檢查,無論什么時間確保能夠在較早的時間內完
成結構主要項目(SSI)檢查。完成這些檢查所遵從的時間必須從以前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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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人最后一次完成檢查的時間計算。完成每個檢查后,后續檢查必須
按照新營運人的計劃表和檢查方法來進行。
(2)對于沒有按照本適航指令檢查過的飛機:必須在將飛機加入航
空營運人運行規范前或按照局方批準的計劃表和檢查方法完成本適航
指令要求的結構主要項目(SSI)檢查。完成每個檢查后,后續檢查必須
按照新營運人的計劃表和檢查方法來進行。
適用的替代方法
G.(1)完成本適航指令可采取能保證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調整完成
的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
(2)以前按照FAA AD 94-15-12批準的替代方法,允許作為本適
航指令A和E的適用的替代方法。
(3)以前按照FAA AD 94-15-18批準的替代方法,允許作為本適
航指令B和E的適用的替代方法。
(4)以前按照FAA AD 94-15-12和FAA AD 94-15-18批準的替代檢
查方法,只允許作為本適航指令適用的那些區域檢查的替代方法。
五. 生效日期:2004 年5 月12 日
六. 頒發日期:2004 年5 月8 日
七. 聯系人: 柳本強
民航華北局適航審定處
010-64595987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適 航 指 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編號:CAD2004-MULT-21 修正案號:39-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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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
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由于系統升級,指令格式、編號等可能存在非原則性改動。該指令僅供參考,以原頒發紙版指令為準。
一. 標題: 大氣數據計算機系統改裝
二. 適用范圍:
本適航指令適用于下表1中按任何類別審定的Boeing系列飛機:
表1--適用范圍
飛機型號 列出飛機型號的Boeing服務通告
747-400,747-400D,
747-400F系列飛機
Boeing公司2001年6月14日頒發的緊急服務通
告747-34A2460,修訂版2
757-200,757-200PF,
757-200CB系列飛機
Boeing公司2003年7月17日頒發的服務通告
757-34A0222,修訂版1
767-200,767-300和
767-300F系列飛機
Boeing公司2003年4月24日頒發的服務通告
767-34A0332,修訂版1
三. 參考文件:
1.FAA AD 2004-10-05;
2.Boeing 公司2001 年6 月14 日頒發的緊急服務通告747-34A 2460,
修訂版2;
3.Boeing 公司1991 年2 月14 日頒發的服務通告747-31-2163,
原版;
4.Boeing 公司1993 年7 月1 日頒發的服務通告747-31-2178,
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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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Boeing 公司1994 年5 月26 日頒發的服務通告747-31-2179,
原版;
6.Boeing 公司1994 年3 月17 日頒發的服務通告747-31-2180,
原版;
7.Boeing 公司1994 年5 月19 日頒發的服務通告747-31-2217,
原版;
8.Boeing 公司1990 年2 月8 日頒發的服務通告747-45-2005,
原版;
9.Boeing 公司1992 年12 月17 日頒發的服務通告747-45-2010,原
版;
10.Boeing 公司2001 年3 月29 日頒發的服務通告757-31-0059,包
括附錄A,B 和C,修訂版3;
11.Boeing 公司2003 年7 月17 日頒發的服務通告757-34A0222,
修訂版1;
12.Boeing 公司2000 年4 月27 日頒發的服務通告767-31-0091,包
括附錄A,B 和C,修訂版3;
13.Boeing 公司1999 年10 月21 日頒發的服務通告767-31-0098,
包括附錄A,B 和C,修訂版2
14.Boeing 公司2001 年2 月8 日頒發的服務通告767-31-0099,
包括附錄A,B 和C,修訂版3;
15.Boeing 公司1999 年7 月29 日頒發的服務通告767-31-0100,包
括附錄A,B 和C,修訂版2;
16.Boeing 公司2000 年7 月6 日頒發的服務通告767-31-0101,
包括附錄A,B 和C,原版;
17.Boeing 公司2003 年4 月24 日頒發的服務通告767-34A0332, 修
訂版1;
18.Boeing 公司2002 年9 月26 日頒發的特別服務通告747-31-
2313,修訂版1;
19.Boeing 公司2002 年8 月29 日頒發的特別服務通告757-31-
0068,修訂版1;
20.Boeing 公司2002 年11 月7 日頒發的特別服務通告767-31-
0149,修訂版1;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為使飛行機組能夠消除錯誤的超速和失速聲響警告,本適航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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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完成下面的工作,除非事先已經完成:
(a)除了本適航指令a(3)段要求外,按照適用性,在a(1)和a
(2)段要求的時間內,完成a(1)段或者a(2)段要求的工作。
(1)自本適航指令生效之日起24個月內,完成(c)段要求的工
作。
(2)自本適航指令生效之日起18個月內,完成(b)段要求的工
作;且自本適航指令生效之日起72個月內,完成(c)段要求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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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航指令(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