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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D2006-MULT-60 /39-5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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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發動機。
(2). 在1997年3月1日之前生產、重新裝配、大修或者更換曲軸的,
不需采取進一步措施;
(3). 如果發動機的序列號在2006年4月11日發布的Lycoming MSB No.
569A的表1、2、3、4中列出,但其曲軸的序列號并沒有在表5中列出,不
需采取進一步措施;
(4). 對于TIO-540-U2A型發動機,序列號為(SN)L-4641-61A,不需采
取進一步措施。
(5). 如果發動機的序列號在2006年4月11日發布的Lycoming MSB No.
569A的表1、2、3、4中列出,而且其曲軸的序列號在表5中列出,則按照
以下時間,以先到為準,用序列號沒有在表5中列出的曲軸更換現有的曲
軸:
a.2006年5月25日發布的Lycoming Engines Service Instruction No.
1009AS中規定的下一次發動機大修時;或者
b.下一次分解曲軸箱時;或者
c.曲軸距開始服役時間或者上次大修時間不得超過12年。
(6). 如果發動機的序列號沒有在2006年4月11日發布的Lycoming
MSB No. 569A的表1、2、3、4中列出,但其曲軸的序列號在表5中列出
(更換曲軸造成的),則按照以下時間,以先到為準,用序列號沒有在表
5中列出的曲軸更換現有的曲軸:
a.2006年5月25日發布的Lycoming Engines Service Instruction No.
1009AS中規定的下一次發動機大修時;或者
b.下一次分解曲軸箱時;或者
c.曲軸距開始服役時間或者上次大修時間不得超過12年。
(7). 本指令生效后,不要再將序列號在2006年4月11日發布的
Lycoming MSB No. 569A的表5中列出曲軸的安裝到任何發動機上。
完成本指令可采取能保證安全的替代方法或調整完成的時間,但必
須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
五. 生效日期:2006 年11 月3 日
六. 頒發日期:2006 年10 月17 日
七. 聯系人: 金奕山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航空器適航審定司
010-64473269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CIVIL AVIATION OF CHINA
C A A C
適 航 指 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編號:CAD2006-A330-07R1 修正案號:39-5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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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
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一. 標題: 修訂燃油適航限制
二. 適用范圍:
本指令適用于所有序號的空客A330-201、A330-202、A330-203、
A330-223、A330-243、A330-301、A330-302、A330-303、A330-321、
A330-322、A330-323、A330-341、A330-342和A330-343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EASA AD No.2007-0023,2007 年1 月25 日頒發;
2、A330 燃油適航限制95A.1932/05 第2 版及以后經批準的修改版次。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本適航指令替代CAD2006-A330-07,39-5348
燃油箱系統曾經在飛行中(TWA800航班,波音747-131)和地面發生
過爆炸,FAA于2001年6月頒布了特殊聯邦航空條例(SFAR88)。SFAR88
要求對飛機燃油箱系統進行安全評審以確定其設計是否滿足FAR25.901
和25.981(a)和(b)的要求。
2003年2月3日JAA以信函04/00/02/07/03-L024方式向歐洲各成員國
民航當局(NAA)推薦了類似的條例。要求各成員國民航當局根據
JAR25.901(c)和JAR25.1309進行強制性的安全評審。
在制定燃油箱系統點火源防護的維修和檢查指引過程中,EASA于
2005年8月頒布了一個政策聲明(EASA D 2005/CPRO,
www.easa.eu.int/home/cert_policy_statements_en.html),在聲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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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SA對設計評審結果中的不安全及非不安全的部分分別提出了有關糾
正措施的完成期限。全球范圍內型號合格證(TC)持有人承諾符合EASA
頒布的完成日期(參見EASA政策聲明)。EASA政策聲明已于2006年3月進
行了修訂:與不安全部分相關的措施完成日期從2005年12月31日調整為
2006年7月1日。
燃油適航限制源自系統安全分析,且有FAA備忘錄2003-112-15
“SFAR88-強制措施判斷標準”中定義的與“不安全狀態”相關的失效模式。
如果不根據制造廠的要求完成特定的工作和/或操作,可能存在不可接受
的點火風險,這些情況都列在上述文件的“失效條件”中。
CAD2006-A330-07(參考EASA AD 2006-0204編發)強制要求空客A330
執行燃油系統適航限制第1版(包括維護/檢查任務和關鍵設計構型控制
限制(CDCCL)),此燃油系統適航限制的依據是設計評審、JAA建議和
以上涉及的EASA政策聲明。
本指令保留了CAD2006-A330-07的要求并參考了經修訂的空客A330
燃油適航限制第2版(文件號95A.1932/05)。此文件適用范圍第一章
A330-300已更正為A330-200。
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要求完成以下工作,除非已事先完成。
1、維護/檢查工作:
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運營人的維護計劃文件必須更新,確
保包含AIRBUS ALS第5部分第1章(Section 1 of AIRBUS ALS Part 5)
的要求。(有關燃油適航限制參見“A330燃油適航限制”文件(文件號
95A.1932/05)第2版)。
每架飛機必須在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或初次投入使用起(以后到為
準)計算的FAL間隔內執行首次燃油ALI。
2.關鍵設計構型控制限制(CDCCL)
--自2006年7月19日起12個月內,運營人必須確保其文件已進行修訂
并包含AIRBUS ALS第5部分燃油適航限制第1版第2章中的更改,同時要用
恰當的格式突出顯示每項CDCCL。
--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12個月內,運營人必須確保其文件已進行修
訂并包含AIRBUS ALS第5部分燃油適航限制第2版第2章中的更改,同時要
用恰當的格式突出顯示每項CDCCL。
運營人對CDCCLs的控制進行管理的內部程序和文件必須在2007年7
月1日前得到完全貫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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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航指令(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