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安裝
ΓA-4200-3K安全活門后,必須對液壓應急系統的工作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其性能應符合有關規定;
3.此項改裝由航空工業部一七二廠負責實施,各用戶協助。
五. 生效日期:1986年 12月 1日
CAD1986-Y007-04/39-0055
七. 聯系人: 王輝明 中國民航局適航司 4012233-8315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86-B707-03修正案號:39-0056
一. 標題: B707重要結構項目的檢查
二. 適用范圍: 所有的B707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FAA適航指令 85-12-01R1修正案 39-5439
2.波音文件 D6-44860:補充結構檢查文件第 M次修改。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1.在本適航指令生效后的160天之內,按照波音文件D6-44860補充結構檢查文件(SSID)第M次修改,將B707飛機的維護檢查計劃中有關重要結構項目進行修改,維護計劃的修改必須包括:在重要結構項目上發現裂紋后向制造廠報告的程序;對每個重要結構項目的檢查時限、重復檢查間隔、檢驗技術要求及昀后采取的措施等。
2.在本指令生效后的160天之內,對每個已超過D6-44860第M次修改中規定的初始檢查時限的重要結構項目進行檢查;對沒有超過上述文件規定的檢查時限的重要結構項目,在本指令生效后的160天之內,或在到達時限時(以后到者為準),進行初始檢查。
3.如果檢查中發現裂紋,則應在下次飛行前
(1)將裂紋件拆下,并裝上由制造廠提供的替換零件;
(2)如果進行修理,則應按照波音結構修理手冊規定的或局適
CAD1986-B707-03/39-0056
航司批準的施工方法進行。
4.在波音文件D6-44860第M次修改的5.2節規定的檢查間隔,沒有特殊情況,不能將其延長。
5.如果用戶的維修計劃中已包括上述第1、2、3、4條中所提出的要求和限制,則可停止執行本適航指令。
6.在其它適航指令中已有特定要求的重要結構項目,可不執行本適航指令。
五. 生效日期:1986年 12月 1日
六. 頒發日期:1986年11月27日
七. 聯系人: 陳南玲 中國民航局適航司 4012233-8315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86-B747-15修正案號:39-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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