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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在一個隔框上發現沒裂穿且不超過747-53A2265R2中規定標準的裂紋,而且在周圍蒙皮和相鄰隔離框上未發現裂紋,則可在150個起落之內進行目視檢查。
8.如果經目視檢查發現裂紋,且裂紋超過747-53A2265R2(或經FAA批準的最新修改)中規定的標準,則應將飛機停場,按照FAA批準的程序進行修理。
9.本適航指令所述的起落次數,可按機艙內壓差超過2.0PSI的循環次數計算。
10.如果飛機在以前的改裝/修理時曾換過新結構件,則對該結構件進行上述檢查的時間從其裝機之日算起。
11.對與新裝機的機身隔框相鄰的結構、蒙皮、長桁、支架、抗剪帶等,如果已檢查過其周圍結構,且所有裂紋已在新隔框安裝前全部修理完畢,則其重復檢查時間可推遲到10,000起落,檢查時間從新隔框裝機之日算起。對機身站位340-520、第6長桁區域的結構,在執行本規定時必須同時完成下述工作:
(1)按照FAA批準的程序對機身站位360-500之間的機身兩側抗剪帶進行改裝(在機身站位380-440左右兩側機組服務門處,抗剪帶不需進行改裝)。
(2)更換機身站位340-400處的左右兩側第6號長桁(在機身站位390-400處機組服務門位置,不需更換長桁)。
12.當出現下列三種情況之一者,應對機身站位340-400之間的上艙右側進行檢查:
(1)在上艙左側機身站位340-400處發現裂紋或對裂紋進行過修理(機身站位360處,與機組緊急撤離窗口前下角相鄰的第3長桁處的隔框腹板裂紋除外);
(2)左側結構曾經拆換或改裝過;
(3)最后一次檢查是對上艙左側,對右側的檢查延期了。
凡執行本條規定者,可不執行前述第2、3、4、5條中對所述部位提出的檢查要求。
13.如果按照FAA批準的程序安裝了新的經過改進的隔框,則可停止執行本指令中對拆換過的結構及與其相鄰的結構進行重復檢查的要求。
五. 生效日期:198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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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聯系人: 陳南玲 中國民航局適航司 4012233-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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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86-MULT-02修正案號: 39-0058
一. 標題:飛機加裝緊急撤離通道地板指示燈
二. 適用范圍: 未裝有緊急撤離燈光系統的所有25座以上的旅客運輸機
三. 參考文件:
FAR121-310,AMENDMENT,121-183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在以往的飛行中,曾出現過由于無緊急撤離燈光而使旅客在飛機因事故迫降后撤離不出飛機,造成傷亡的情況。因此,美國聯邦航空局在其聯邦航空條例FAR-121-183中對機上緊急撤離燈光提出了具體的規定。按其規定,緊急撤離地板指示燈和緊急出口指示燈應能在客艙通道地板4英寸以上所有燈光模糊不清時,為旅客提供應急撤離通道。國外各飛機制造公司為此提出了各自的加裝該系統的方案。考慮到我國飛機目前狀況及該問題的緊迫性,現對我國所有25座以上的旅客運輸機提出如下要求:
1.在1988年2月底以前,80座以上飛機凡未裝有緊急撤離通道地板燈的必須完成加裝工作。25至80個座的飛機1988年6月底以前必須完成加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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