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FAA適航指令 86-NM-220-AD修正案 39-5583
3.波音電傳 M-7201-7574E-AB701
4.波音服務通告 747-53A2265修改 3
5.波音服務通告 747-53·2272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本適航指令替代 CAD1986-B747-15,39-0057
本適航指令為CAD86-B747-15,修正案39-0057的修改1,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原指令中相應的條款即告失效。凡未涉及的條款,仍按原指令執行。
4.在飛機累計起落次數達到16,000次時,應按波音服務通告747-53A2265R3(或經FAA批準的昀新修改)對飛機兩側下述部位的機身隔框蒙皮進行目視或X光檢查。
(1)機身站位200-220,0-13A長桁之間;機身站位220-240,0-6長桁
CAD1986-B747-15R1/39-0085
之間;機身站位240-400,14-19長桁;機身站位240-400,26-34長桁之間;機身站位400-480,30-34長桁之間;機身站位320-340,0長桁到客艙窗戶上窗臺板之間;機身站位400-520,0-6長桁之間;機身站位240處、左右34長桁之間的機身腹部區域;機身站位320處,34長桁到前起落架艙之間。
(2)完成上述第2、3條提出的檢查。
7.如果經X光檢查發現裂紋,則應按照下列規定對結構進行目視檢查,以確定裂紋的長度。
(1)如有下列三種情況之一者,應停飛檢查:發現蒙皮上有裂紋跡象;在一個或一個以上隔框上有超過波音服務通告747-53A2265R3規定標準的裂紋;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相鄰隔框上發現裂紋。
(2)如果在一個隔框上發現沒裂穿且不超過747-53A2265R3中規定標準的裂紋,而且在周圍蒙皮和相鄰隔框上未發現裂紋,則可在150個起落之內進行目視檢查。
8.如果目視檢查發現裂紋,且飛機狀態不能滿足747-53A2265R3 (或經FAA批準的昀新修改)第Ⅲ節H段的要求,則應將飛機停場,按照FAA批準的程序進行修理,并按照上述服務通告第Ⅲ節對裂紋周圍的結構進行目視檢查,如果有損壞,則應修理。
12.當出現下列兩種情況之一者,應對機身站位340-400之間的上艙右側進行檢查:
(1)在上艙右側機身站位340-400處發現裂紋或對裂紋進行過修理(機身站位360處,與機組緊急撤離窗口前下角相鄰的第3長桁處的隔框腹板裂紋除外);
(2)左側結構曾經拆換或改裝過。
凡執行本條規定者,可不執行前述第2、3、4、5條中所述部位提出的檢查要求。
13.如果按照FAA批準的程序或波音服務通告747-53-2272(或經FAA批準的昀新修改)安裝了新的經過改進的隔框,則可停止執行本指令中對拆換過的結構及其相鄰的結構(包括隔框、桁條及蒙皮)進行重復檢查的要求。
五. 生效日期:1987年4月16日
六. 頒發日期:1987年4月10日
CAD1986-B747-15R1/39-0085
七. 聯系人: 陳南玲 中國民航局適航司 4012233-8315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87-SD36-01修正案號:39-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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