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飛機起落次數(shù)累積達到10000次時,應按照波音服務通告747-53A2265R3(或經(jīng)FAA批準的最新修改),對飛機下述部位進行目視或X光檢查,看其是否有裂紋:
(1)對下列部位的機身隔框及周圍蒙皮進行檢查:機身站位200-240,13A-14E長桁之間;機身站位240,6-13A長桁之間;機身站位240-400,22-26長桁之間;機身站位500-520,30-34長桁之間(以上為機身兩側結構)。機身站位360,左3長桁處飛機左側結構。
CAD1986-B747-15/39-0057
(2)檢查地板梁與機身隔框銜接處的梁與隔框;機身站位330,11-14長桁之間兩側結構及相鄰的蒙皮。
(3)檢查機身站位360-420、4-10A長桁之間的機身兩側隔框、周圍蒙皮及抗剪帶。
(4)對機身隔框及周圍的蒙皮,窗臺板/加強肋、長桁,與隔框相距三英寸以內的地板梁,蒙皮與蒙皮的連接處,進行一般性內/外部目視檢查;機身站位400-520、上艙地板與30長桁之間兩側及機身站位417、460、480處、門切割角處進行詳細的外部目視檢查。
3.在飛機累計起落次數(shù)達到13,000次時,應按波音服務通告747-53A2265R3(或經(jīng)FAA批準的最新修改),完成下述目視或X光檢查。
(1)檢查站位340-400,0長桁到上艙地板之間兩側機身隔框結構,周圍蒙皮、抗剪帶及窗臺板。
(2)檢查機身站位400-520、6長桁到上艙地板之間的兩側機身隔框、周圍蒙皮及抗剪帶。
(3)完成上述第1條提出的檢查。
4.在飛機累計起落次數(shù)達到16,000次時,應按波音服務通告747-53A2265R3(或經(jīng)FAA批準的最新修改)對飛機兩側下述部位的機身隔框、蒙皮進行目視或X光檢查。機身站位200-220,0-13A長桁之間;機身站位220-240,0-6長桁之間;機身站位240-400,14-19長桁之間;機身站位240-400,26-34長桁之間;機身站位400-480,30-34長桁之間;機身站位320-340,0長桁到客艙窗戶上窗臺板之間;機身站位400-520,0-6長桁之間;機身站位240處左右34長桁之間的機身腹部區(qū)域;機身站位320處,34長桁到前起落架艙之間。
5.在飛機累計起落次數(shù)達到19,000次時,應按波音服務通告747-53A2265R3(或經(jīng)FAA批準的最新修改)對機身站位140-520之間的機身隔框及周圍蒙皮進行目視或X光檢查。
6.對上述第2、3、4、5條要求,需進行重復檢查,其時間間隔如下:
(1)若首次檢查采用目視方法(包括前述波音服務通告中所述的探測鏡檢查),則下次檢查不得超過3,000次起落。
(2)若首次檢查采用X光方法,則下次檢查不得超過1,500次起落。
7.如果經(jīng)X光檢查發(fā)現(xiàn)裂紋,則應按照下列規(guī)定對結構進行目視檢查,以確定裂紋的長度。
(1)如有下列三種情況之一者,應停止檢查:發(fā)現(xiàn)蒙皮上有裂紋跡象;在一個或一個以上隔框上有超過波音服務通告747-53A2265R2規(guī)定標準的裂紋;在兩個以上相鄰隔框上發(fā)現(xiàn)裂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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