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完成本指令應采用能保證安全的替代辦法或調整完成的時間,但必須得到適航當局的批準。
五. 生效日期:1990年6月4日
CAD1990-B747-06/39-0410
七. 聯系人:張琳 中國民航局華北適航處 4562342
C A A C
適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規章《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CCAR-39)頒發,內容涉及飛行安全,是強制性措施。如不按規定完成,有關航空器將不再適航。
編號:CAD1990-B747-07修正案號:39-0411
一. 標題:下貨艙門及主貨艙門的檢查和改裝
二. 適用范圍: 在中國民航注冊的全部747型飛機
三. 參考文件:
1.FAA
AD90-09-06 修正案 39-6581
2.波音服務通告 747-52A2209修訂 1或修訂 2
3.波音服務通告 747-52A2206修訂 3、修訂 4或修訂 5
四. 原因、措施和規定
由于前下貨艙門在飛行中的打開,引起了飛機產生無法控制的釋壓而造成事故。為防止前、后下貨艙門(如裝有時)意外的打開,今頒發本指令以替代CAD89-103-B747·0035·52R1指令。
A.在1989年3月13日(CAD89-103-B747·0035·52生效日)后的十天內在各個艙門驅動點的附近粘上件號27EBY115鎖構操作說明牌,及件號27EBY114鎖閂操作說明牌。
B.對尚未按波音服務通告747-52A2209修訂1或修訂2進行過改裝的飛機,應在1989年3月13日前執行下述規定:
1.目視檢查鎖塊(LOCK SECTOR)有無會影響艙門鎖機構完整性的斷裂、彎曲或其它損壞。如有,于下次飛行前應修理或更換損壞的鎖塊。此后,并以時間間隔不超過30天,或在每次人工操作艙門開關后
CAD1990-B747-07/39-0411
進行重復檢查。
2.按波音服務通告747-52A2206修訂3或修訂4或修訂5中第Ⅲ、A和B段的規定進行機械和電器系統的測試。對未通過機械和/或電器測試的飛機在下次飛行前,應按適航部門認可的程序進行修理。在此后,以不超過30天的時間間隔重復上述測試。在人工操作后恢復電源之后也應重復電氣的測試。
C.在1989年3月13日后14天內,更改下貨艙門的操作程序,并應包括下述規定要求,且付之實施。本段所規定的程序必須由合格的、經過培訓過的機務人員執行之。
1.在每次開關艙門后的起飛前應通過艙門的外部觀察口目視查明鎖閂凸輪應正確銜接以確證艙門已完全鎖于關位。此項檢查結果必須通知空勤組。
2.在人工操作艙門時,轉動力矩應不超過70英寸磅,并在人工方式下不準使用動力工具作動鎖閂和鎖鉤機構。
D.在1989年3月13日后30天內應按照波音緊急通告747-52A2209修
訂1或修訂2的第Ⅲ、E至Ⅲ、L段改裝艙門。 完成改裝后的飛機可以終止執行第B段內的要求。 E.B2456、B2458及以后接自波音廠的B747-400/B747-200F除出廠
前已完成本指令D所要求的改裝外,仍應執行本指令C的規定。
F.在本指令生效后18個月內,要求加裝一警告系統,當前、后下貨艙門或主貨艙門未完成全關閉、鎖閂凸輪未轉到關閉位置或鎖未在鎖住位置時,警告系統可向空勤人員和地面勤務人員提供可見到的警告信號。此警告系統必須直接監測貨艙門的關閉、鎖閂及鎖的情況。琥珀色的警告信號燈必須是裝在駕駛艙前面板上。無論艙門在打開或關閉位置都必須沒有不正確的信號。此項改裝方案必須先得到適航部門的認可。完成改裝后可終止執行上述C.1段所規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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