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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除非另有說明,對于所規定的每一著陸情況,旋翼航空器必須按限制載荷系數設計。
此系數不小于第29.725 條中所證實的限制慣性系數。
(c)在第29.725 條和第29.727 條規定的試驗中所確定的載荷下,吸收額外或附加能量的
觸發或作動裝置不允許破壞,但不必采用第29.303 條中規定的安全系數。
第29.475 條 輪胎和緩沖器
除非另有說明,對于所規定的每一著陸情況,必須假定輪胎處于它的靜態位置及緩沖器
處于它的最臨界的位置。
第29.477 條 起落架的布置
第29.235 條、第29.479 條至第29.485 條和第29.493 條適用于重心后有兩個機輪,而
重心前有一個或多個機輪的起落架。
第29.479 條 水平著陸情況
(a)姿態
在本條(b)規定的各受載情況下,假定旋翼航空器處于下述水平著陸姿態中的每個姿態:
(1)所有機輪同時觸地的姿態;
(2)后輪觸地,前輪稍離地面的姿態。
(b)受載情況
旋翼航空器必須按下述著陸受載情況設計:
(1)按第29.471 條施加的垂直載荷;
(2)按本條(b)(1)施加的載荷與不小于作用在機輪上的垂直載荷的25%的阻力載荷相
組合;
(3)阻力載荷峰值出現的瞬間所達到的垂直載荷同模擬使機輪滾轉組件加速到所規定
的地面速度所需力的阻力分量相組合,同時:
(ⅰ)決定起轉載荷的地面速度至少為最小自轉下降率時的最佳前飛速度的75%;
(ⅱ)(b)中的受載荷情況僅適用于起落架和它的連接結構。
(4)如果有兩個前機輪,則按本條(b)(1)和(b)(2)施加在機輪上的載荷按40:60 的比
例分配。
(c)俯仰力矩
假定俯仰力矩用下述方式平衡:
(1)在本條(a)(1)姿態下,用前起落架平衡;
(2)在本條(a)(2)姿態下,用轉動慣性力平衡。
第29.481 條 機尾下沉著陸情況
(a)假定旋翼航空器處于它的各部分距地面間隙所允許的最大抬頭姿態。
(b)在此姿態下,假定地面載荷垂直地面。
第29.483 條 單輪著陸情況
對單輪著陸情況,假定旋翼航空器處于水平姿態,并有一個后輪觸地,在此姿態下:
(a)垂直載荷必須與按第29.479 條(b)(1)得到的那側載荷相同;
(b)不平衡的外部載荷必須由旋翼航空器的慣性力平衡。
第29.485 條 側移著陸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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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假定旋翼航空器處于水平著陸姿態,且:
(1)側向載荷與第29.479 條(b)(1)水平著陸情況中得到的最大地面反作用力的一半相
結合;
(2)本條(a)(1)得到的載荷按下述規定之一作用:
(ⅰ)在地面接觸點上;
(ⅱ)對于自由定向起落架,在輪軸中心。
(b)旋翼航空器必須設計成在觸地時能承受下列載荷:
(1)僅后輪觸地時,等于0.8 倍垂直反作用力的側向載荷在一側向內作用,而等于0.6
倍垂直反作用力的側向載荷在另一側向外作用,且均與本條(a)規定的垂直載荷相結合。
(2)所有機輪同時觸地采用下述規定:
(ⅰ)對后輪,本條(b)(1)規定的側向載荷與本條(a)規定的垂直載荷相結合。
(ⅱ)對前輪,等于0.8 倍垂直反作用力的側向載荷與本條(a)規定的垂直載荷相結
合。
第29.493 條 滑行剎車情況
在滑行剎車情況下,緩沖器處于靜態位置。
(a)限制垂直載荷至少必須乘以下列載荷系數:
(1)對第29.479 條(a)(1)規定的姿態,為1.33;
(2)對第29.479 條(a)(2)規定的姿態,為1.0。
(b)結構必須設計成能承受作用在帶剎車裝置的各機輪觸地點上的阻力載荷,此載荷至少
為下列數值中的較小值:
(1)垂直載荷乘以0.8 的摩擦系數;
(2)根據限制剎車力矩確定的最大值。
第29.497 條 地面受載情況:尾輪式起落架
(a)總則
在重心前有兩個機輪和重心后有一個機輪的起落架的旋翼航空器,必須按本條規定的受
載情況設計。
(b)僅前輪觸地的水平著陸姿態,在此姿態下采用下述規定:
(1)必須按第29.471 條至第29.475 條施加垂直載荷;
(2)各輪軸上的垂直載荷必須同該軸上的阻力載荷相組合,且阻力載荷不小于此軸上的
垂直載荷的25%;
(3)假定不平衡的俯仰力矩由轉動慣性力平衡。
(c)所有機輪同時觸地的水平著陸姿態在此姿態,旋翼航空器必須按本條(b)規定的著陸
受載情況設計。
(d)僅尾輪觸地的最大抬頭姿態
本情況的姿態必須是包括自轉著陸在內的正常使用中預期的最大抬頭姿態,在此姿態下
采用下述規定之一:
(1)必須確定并施加本條(b)(1)和(b)(2)所規定的適當的地面載荷,采用合理的方法計
算尾輪的地面反作用力與旋翼航空器重心之間的力臂;
(2)必須表明以尾輪首先觸地的著陸概率是極小的。
(e)僅一個前輪觸地的水平著陸姿態
在此姿態下,旋翼航空器必須按本條(b)(1)和(b)(3)規定的地面載荷設計。
(f)水平著陸姿態的側向載荷
在本條(b)和(c)規定的姿態下,采用下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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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個機輪上的側向載荷必須同本條(b)和(c)所得到那個機輪的最大垂直地面反作
用力的一半相組合。在此情況下,側向載荷必須:
(ⅰ)對前輪,等于0.8 倍的垂直反作用力(在一側向內作用)和等于0.6 倍的垂直反
作用力(在另一側向外作用);
(ⅱ)對尾輪,等于0.8 倍的垂直反作用力。
(2)本條(f)(1)規定的載荷必須作用于下列規定部位:
(ⅰ)處于拖曳位置的機輪觸地點上(對定向起落架或裝有使機輪保持在拖曳位置上
的鎖、控制裝置或減擺器的自由定向起落架);
(ⅱ)輪軸中心上(對不裝鎖、控制裝置或減擺器的自由定向起落架)。
(g)水平著陸姿態的滑行剎車情況
在本條(b)和(c)規定的姿態下,緩沖器處于靜態位置,旋翼航空器必須按下列滑行剎車
載荷設計:
(1)限制垂直載荷所必須依據的限制垂直載荷系數不小于下列值:
(ⅰ)對本條(b)規定的姿態,為1.0;
(ⅱ)對本條(c)規定的姿態,為1.33。
(2)對裝有剎車裝置的各機輪,作用在觸地點上的阻力載荷必須不小于下列數值中的較
小值:
(ⅰ)0.8 倍的垂直載荷;
(ⅱ)根據限制剎車力矩確定的最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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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