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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每臺駕駛艙錄音機的安裝必須將本條(a)規定的通話或音頻信號根據不同聲源分別錄
在下列通道上:
(1)第一通道,來自正駕駛員工作位置上的每個話筒、耳機或揚聲器;
(2)第二通道,來自副駕駛員工作位置上的每個話笥、耳機或揚聲器;
(3)第三通道,來自安裝在駕駛艙內的區域話筒或在正、副駕駛員位置連續供電或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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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勵的唇用話筒;
(4)第四通道:
(ⅰ)來自第三和第四名機組成員工作位置上的每個話筒、耳機或揚聲器;或
(ⅱ)來自駕駛艙內與旅客廣播系統一起使用的每個話筒,如果此信號未被別的通道
所拾取(條件是不要求配置本條(c)(4)(ⅰ)中規定的工作位置,或該工作位置的信號由另一通
道所拾取);
(ⅲ)來自駕駛艙內與旋翼航空器廣播系統一起使用的每個話筒,如果此信號未被別
的通道所拾取。
(d)每臺駕駛艙錄音機的安裝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其供電應來自對駕駛艙錄音機的工作最為可靠的匯流條,而不危及對重要負載或應
急負載的供電;
(2)應備有自動裝置,在墜撞沖擊后10 分鐘內,能使錄音機停止工作并停止各抹音裝
置的功能;
(3)應備有音響或目視裝置,能在飛行前檢查錄音機工作是否正常。
(e)記錄容器的位置和安裝,必須能將墜撞沖擊使該容器破裂以及隨之起火而使記錄毀壞
的概率減至最小。
(f)如果駕駛艙錄音機裝有抹音裝置,其安裝設計必須使誤動作概率以及在墜撞沖擊時抹
音裝置工作的概率減至最小。
(g)每個記錄器容器必須是鮮橙色或鮮黃色。
第29.1459 條 飛行記錄器
(a)民用航空規章營運規則所要求的每臺飛行記錄器的安裝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從滿足本部第29.1323 條、第29.1325 條及第29.1327 條適用精度要求的信號源
獲取空速、高度及航向數據;
(2)垂直加速度傳感器要剛性固定,縱向位置要安裝在被批準的旋翼航空器重心限制
范圍之內;
(3)其供電應取自對飛行記錄器的工作最為可靠的匯流條,而不危及對重要或應急負
載的供電;
(4)應備有音響或目視裝置,能在飛行前檢查記錄器是否正常在存儲介質中記錄數據;
(5)除僅由發動機驅動的發電機系統供電的記錄器外,還應備有自動裝置,在墜毀撞
擊后10 分鐘內,能使具有數據抹音功能的記錄器停止工作,并同時停止各抹音裝置的功能。
(b)不具有彈出功能的記錄器容器的位置和安裝必須能將墜毀沖擊導致的其容器破裂以
及隨之起火進而毀壞記錄的概率減至最小。
(c)應建立飛行記錄器的空速、高度及航向讀數與正駕駛員儀表上的相應讀數(考慮到
校正系數)之間的相互關系。此關系必須能覆蓋航空器運行的空速范圍、高度限制范圍以及
360 度航向范圍。相互關系可在地面上用合適的方法確定。
(d)每個記錄器容器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必須是鮮橙色或鮮黃色;
(2)在其外表面固定一個反射條,以利于發現它在水下的位置;
(3)當民用航空規章的營運規則有要求時,在容器上或貼近容器處裝有水下定位裝置,
其固定方式要保證在撞損沖擊時不可能分離。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第29.1461 條 含高能轉子的設備
(a)含高能轉子的設備,必須符合本條(b)、(c)或(d)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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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設備中的高能轉子必須能承受因故障、振動、異常轉速和異常溫度所引起的損傷。此
外,還要滿足下列要求:
(1)輔助轉子機匣必須能包容住由高能轉子葉片破壞所引起的損傷;
(2)設備控制裝置、系統和儀表設備,必須合理地保證在服役中不會超過影響高能轉子
完整性的使用限制。
(c)必須通過試驗表明,含高能轉子的設備能包容住高能轉子在正常轉速控制裝置不起作
用時能達到的最高轉速下產生的任何破壞。
(d)含高能轉子的設備,必須安裝在當轉子破壞時,即不會危及乘員安全也不會對繼續安
全飛行產生不利影響的部位。
G 章 使用限制和資料
第29.1501 條 總則
(a)必須制定第29.1503 條至第29.1525條所規定的每項使用限制以及為安全運行所必需
的其它限制和資料。
(b)必須按第29.1501 條至第29.1589 條的規定,使這些使用限制和為安全運行所必需的
其它資料可供機組成員使用。
使 用 限 制
第29.1503 條 空速限制:總則
(a)必須制定使用速度范圍。
(b)當空速限制是重量、重量分布、高度、旋翼轉速、功率或其它因素的函數時,必須制
定與這些因素的臨界組合相對應的空速限制。
第29.1505 條 不可超越速度
(a)必須按照下列要求制定不可超越速度VNE:
(1)不小于74.08 千米/小時(40 節)(校準空速);
(2)不大于下列三種值中的小者:
(i)按第29.309 條制定的最大前飛速度的0.9 倍;
(ii)按第29.251 條和第29.629 條表明的最大速度的0.9 倍;
(ⅲ)在臨界高度條件下證實的前行槳葉槳尖達到M 數效應的最大速度的0.9 倍。
(b)VNE 可以隨高度、旋翼轉速、溫度和重量變化,如果:
(1)同時采用的變量不超過這些變量中的兩個(或綜合一個以上這些變量的儀表不超過
兩個);
(2)這些變量(或綜合一個以上這些變量的儀表指示值)的范圍大到足以使VNE 可以有
一個實用和安全的變化。
(c)對直升機,穩定的無動力VNE 表示為VNE(無動力),如果滿足下列條件,這一速度可
以制定成小于本條(a)制定的VNE:
(1)VNE(無動力)不小于有動力VNE 和用以滿足下列要求的速度兩者的平均值:
(ⅰ)對A 類直升機,按第29.67 條(a)(3)的要求;
(ⅱ)對B 類直升機(符合第29.67 條(b)的多發直升機除外),按第29.65 條(a)的要
求;
(ⅲ)對符合第29.67 條(b)的B 類多發直升機,按第29.67 條(b)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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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VNE(無動力)是下列之一:
(ⅰ)一個恒定的空速;
(ⅱ)比有動力VNE 小的一個恒定值;
(ⅲ)申請合格審定的部分高度范圍為一個恒定空速,而其余高度范圍比有動力VNE
小的一個恒定值。
第29.1509 條 旋翼轉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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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