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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燃油和點火源的隔離 為了提供最大的抗撞性,燃油的位置必須盡可能地遠離所有
的乘員區和潛在的點火源。
(f)其它基本的機械設計準則 燃油箱、燃油管路、導線和電氣裝置的設計、結構和安
裝必須盡可能抗墜。
(g)剛性或半剛性的燃油箱 剛性或半剛性的燃油箱或囊壁必須抗撞擊和抗撕裂。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第29.953 條 燃油系統的獨立性
(a)對A 類旋翼航空器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燃油系統必須滿足第29.903 條(b)的要求;
(2)除非采用其它措施滿足本條(a)(1)的要求,否則燃油系統向每臺發動機供油都必須
通過與其它發動機供油系統相獨立的系統供油。
(b)對多發B 類旋翼航空器,每個燃油系統必須滿足本條(a)(2)的要求,然而不必向每臺
發動機提供單獨的油箱。
第29.954 條 閃電防護
燃油系統的設計和布置,必須能防止在下列情況下點燃該系統內的燃油蒸氣:
(a)在雷擊附著概率高的區域發生直接雷擊;
(b)在極可能受掃掠雷擊區域發生掃掠雷擊;
(c)在燃油通氣出口產生電暈放電和流光。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第29.955 條 燃油流量
(a)總則 必須表明用于每臺發動機的燃油系統,在經批準的旋翼航空器的每種運行條
件和機動飛行狀態下,至少能提供發動機所需的100%燃油(如果適用,還包括按第29.927
條要求的試驗狀態運轉發動機所需的燃油量)。除非采用等效的方法,否則必須通過滿足下列
條款的試驗來表明符合性,但勿需考慮不可能發生的組合情況。
(1)經加速度(載荷系數)校正的燃油壓力必須在發動機型號合格證數據單規定的限
制范圍內。
(2)油箱內的燃油量不得超過第29.959 條確定的該油箱不可用油量與驗證本條符合
性時所需的油量之和;
(3)相應與旋翼航空器的飛行姿態而言,油箱和發動機之間的燃油壓頭必須是臨界的。
(4)燃油流量傳感器(如己安裝)和臨界燃油泵(對供油泵系統而言)的安裝,必須
能夠(通過實際或模擬的失效)產生部件損壞時預期的燃油流量臨界限制。
(5)必須使用發動機轉速、電源或燃油泵其它動力源的臨界值。
(6)在燃油流動能力演示試驗中,對不利于燃油流量的燃油性能要取臨界值。
(7)必須使第29.997 條要求的燃油濾堵塞到能模擬燃油污物積累達到按第29.1305
條(a)(17)要求的指示器動作所必要的程度。
(b)燃油輸油系統 如果燃油系統正常運行時要求燃油能輸到另一油箱,則必須通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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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系統來自動進行。該系統必須已經表明在旋翼航空器飛行或地面運行時能保持接收油箱內
的燃油量在允許的限制范圍內。
(c)多燃油箱 如果能由一個以上的燃油箱向一臺發動機供油,則除了具有適當的手動
轉換能力外,燃油系統還必須設計成,在正常運行過程中,當向該發動機供油的任一油箱內
可用油耗盡,而通常向該發動機單獨供油的其它油箱內有可用燃油時,必須能夠防止該發動
機供油中斷,而無需飛行機組予以關注。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第29.957 條 連通油箱之間的燃油流動
(a)油箱出油口相通和由于重力或飛行加速度使燃油在油箱之間流動時,在任何持續飛行
情況下,油箱間燃油流量必須不能大到足以使燃油從油箱通氣管中溢出;
(b)如果飛行中可能將燃油從一個油箱泵交輸到另一個油箱,則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1)通氣系統和燃油轉輸系統的設計,必須使油箱結構不致因輸油過量而損壞;
(2)通氣口發生溢流前,必須有警告機組的設施。
第29.959 條 不可用燃油量
每個燃油箱的不可用燃油量必須確定為不小于下述油量:對需由該油箱供油的所有預定
運行和機動飛行,在最不利供油條件下,發動機工作開始出現不正常時該油箱內的油量。
第29.961 條 燃油系統在熱氣候條件下的工作
對虹吸式燃油系統和其它易形成油氣的燃油系統,必須表明在下述條件下能良好運行
(在合格證限制范圍內):即在臨界運行狀態下,包括由第29.927 條(b)(1)和(b)(2)定義的
發動機運行狀態的適用情況,在形成油氣的最臨界溫度下使用燃油。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第29.963 條 燃油箱:總則
(a)每個燃油箱必須承受運行中可能遇到的振動、慣性、油液及結構的載荷而不損壞。
(b)每個軟燃油箱囊或軟燃油必須經批準或表明適合于其特定用途,并必須抗刺穿。為
滿足TSO-C80 第16 條的要求,抗刺穿力最小是168 公斤(370 磅)。
(c)整體油箱必須有進行內部檢查和修理的設備。
(d)燃油箱內每一部件暴露表面的最高溫度,必須比燃油箱中燃油或燃油蒸氣預期的最
低自燃溫度低一個安全裕度,必須在燃油箱內部所有部件的全部工作狀態下和所有正;蚬
障條件下,證明本要求的符合性。
(e)安裝在座艙內的每一個燃油箱,必須用能向旋翼航空器外部排放和通氣的耐油氣和
耐燃油的防護外罩隔離。外罩的設計和構造必須對油箱提供必要的防護。在遭受第29.952
條所述的可生存撞擊時,必須是抗撞的。且必須足以承受在座艙內所預期的載荷和磨損。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第29.965 條 燃油箱試驗
(a)每個燃油箱必須能承受本條規定的壓力試驗而不損壞或滲漏。如實際可行,可模擬使
用中的壓力分布進行壓力試驗。
(b)每個普通金屬油箱、箱壁不支承在旋翼航空器結構上的非金屬油箱以及整體油箱,必
須承受24.2 千帕(3.5 磅/英寸2)的壓力。除非當油箱滿油并承受的最大極限加速度或應
急負加速度產生的壓力超過以上數值時,必須施加一個盡可能相當于實際的加速度載荷的靜
壓頭或等效試驗。但是,不承受加速度載荷的油箱表面,其壓力不必超過24.2 千帕(3.5 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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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寸2)。
(c)每個油箱壁支承于旋翼航空器結構的非金屬油箱,必須承受下列試驗:
(1)至少為13.7 千帕(2 磅/英寸2)的壓力試驗,本項試驗可以在油箱上結合本條(c)(2)
規定單獨進行;
(2)壓力試驗,該試驗將油箱安裝在旋翼航空結構上并施加試驗壓力等于油箱滿油時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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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