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網曝天貓店富美金盛家居專營店坑蒙拐騙欺詐消費者
引起的桿力的變化。對于在本附件Ⅳ(b)至(f)所規定的每一配平條件下,當操縱力緩慢松釋
時,空速必須恢復到配平速度的10%的范圍內。
(b)爬升
必須在配平速度±37.04 千米/小時(20 節)的整個速度范圍內爬升時表明穩定性,此時:
(1)直升機是在VYI 速度配平;
(2)起落架收起(如果可以收起);
(3)在VYI 速度下限制爬升率至少5 米/秒(1,000 英尺/分)所需的功率或最大連續
功率,取小者。
(c)巡航
必須從0.7 到1.1VH(或VNEI,如果VNEI比VH小)的整個速度范圍內。在不超過配平速度
±37.04 千米/小時(20 節)時表明穩定性。此時:
(1)直升機在0.9VH 或0.9VNEI(取小者)配平,并將功率調整為該速度平飛時的需用功
率。
(2)起落架收起(如果可以收起)。
(d)小速度巡航
必須從0.9VMINI 到1.3VMINI 或到配平速度加37.04 千米/小時(20 節)(取大者)的整
個速度范圍內,表明穩定性。此時:
(1)直升機在1.1VMINI 配平,并將功率調整為該速度平飛時的功率;
(2)起落架收起(如果可以收起)。
(e)下降
必須在配平速度±37.04 千米/小時(20 節)的整個速度范圍內表明穩定性。此時:
(1)直升機在0.8VM 或0.8VNEI(或0.8VLE 起落架放下情況)取小者配平;
(2)在配平速度下降,下降率保持5 米/秒時的需用功率;
(3)起落架放下和收起(如果適用)。
(f)進場
必須從0.7 倍推薦最小進場速度到高于推薦最大進場速度37.04 千米/小時(20 節)的
整個速度范圍內表明穩定性。此時:
(1)直升機在推薦的一個或多個進場速度配平;
(2)起落架放下和收起(如果適用);
(3)按保持3°的下滑角的需用功率和保持經批準的最陡的進場梯度的需用功率。
Ⅴ 橫向——航向靜穩定性
(a)在整個批準的空速、功率和垂直速度范圍內,航向靜穩定性必須是正的。離配平狀態
104
±10°范圍的直線定常測滑中,航向操縱量的增加必須與側滑角大致成恒定的比例。在更大
的側滑角直至適合于該型號的最大側滑角時,航向操縱量增加必須引起側滑角的增加。
(b)在整個經批準的空速、功率和垂直速度范圍內,離配平狀態±10°范圍的側滑中,橫
向操縱動作或操縱力不得有駕駛員感覺到的負的上反穩定性。縱向周期桿隨側滑角的變化移
動不得過分。
Ⅵ 動穩定性
(a)周期少于5 秒的任何振蕩,在不大于1 個周期內振幅必須衰減到原振幅的1/2。
(b)周期等于或大于5 秒,但小于10 秒的任何振蕩,在不大于兩個周期內,蕩幅必須衰
減到原振幅的1/2。
(c)周期等于或大于10 秒,但小于20 秒的任何振蕩,必須是衰減的。
(d)周期等于或大于20 秒的任何振蕩,在少于20 秒內不得達到兩倍振幅。
(e)任何非周期響應,在9 秒時間內不得達到兩倍振幅。
Ⅶ 增穩系統
(a)如果采用增穩系統,該增穩系統的可靠性必須考慮到增穩系統發生故障的影響。發生
任何妨礙繼續安全飛行和著陸的故障,必須是概率極小的。對增穩系統中凡未經表明是概率
極小的故障情況規定如下:
(1)直升機必須在駕駛員不太費力的情況下能安全操縱和長時間儀表飛行。此處必須考
慮與增穩系統可靠性無關的但可能出現的影響操縱系統的故障。
(2)必須在整個實用飛行包線內滿足CCAR29 部B 章中飛行特性的要求。
(b)增穩系統必須設計成增穩系統在正常運行中或一旦出現故障或失效時假設在適當的
時間內采取了糾正動作,不可能引起飛行軌跡危險的偏離或在直升機上產生危險的載荷。裝
有多路系統時,必須考慮相繼產生故障的情況,除非已表明這些故障的產生是不可能的。
Ⅷ 設備、系統和安裝
基本設備和安裝必須符合29 部的F 章及下列例外和補充要求:
(a)飛行和導航儀表
(1)用陀螺穩定的磁航向指示器代替按第29.1303 條(h)要求的陀螺航向指示器。
(2)用滿足第29.1303 條(g)(1)至(7)要求的備用姿態指示器代替第29.1303 條(g)所
要求的轉彎儀。如果有備用蓄電池,則可用飛機電源系統充電,但必須有足夠的隔離措施,
該系統必須設計成備用蓄電池不得用于起動發動機。
(b)其它要求
(1)無論直升機是否按在結冰條件下運行進行合格審定,對于儀表飛行規則(IFR)飛
行所必需的可能受到結冰不利影響的儀表系統和其它系統必須有足夠的防冰措施。
(2)在發電機系統內必須具有使任一發生危險過壓的電源自動斷開勵磁,并將其從主
匯流條自動切斷的裝置。
(3)每一種所需的使用能源(電的、氣的等)的飛行儀表,必須具有與儀表構成一體
的目視裝置以指示有無足夠的供能。
(4)當需要采用完成同樣功能的復式系統時,每一系統必須成套、成路和分立,使系
統間在實體上分隔開,以確保單一故障不對其他系統產生不利影響。
(5)對帶動每個駕駛員工作位置處所需飛行儀表的系統規定如下:
(ⅰ)只有正駕駛員需要的飛行儀表可以連接到該系統上;
(ⅱ)附加的儀表、系統或設備不得連接到副駕駛員工作的系統上。除非有措施保
證,附加的儀表、系統或設備發生任一失靈后(如未表明其概率極小),所要求的飛行儀表仍
105
能繼續正常工作;
(ⅲ)設備、系統和安裝必須設計成,當發生任何單個故障或故障組合后(如未表
明其概率極小),無需增加機組成員的動作,仍能保留一組可供駕駛員使用的、由儀表提供的、
對飛行安全必不可少的信息顯示(包括姿態、航向、空速和高度);
(ⅳ)對單駕駛布局,必須為需要靜壓源的儀表提供選擇備用靜壓源的裝置,且備
用靜壓源必須經過校準。
(6)在確定第29.1351 條(d)(2)的符合性時,評估必須包括為按儀表飛行規則飛行所
需全部系統的供電。
(c)雷暴燈
除第29.1381 條(a)要求的儀表燈外,還必須備有能為基本飛行儀表提供高強度白色泛
光照明的雷暴燈。其安裝必須滿足第29.1381 條(b)的要求。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中國航空網 www.k6050.com
航空翻譯 www.aviation.cn
本文鏈接地址:
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