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臺 注意防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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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動機自動地與旋翼和旋翼傳動系統脫開。如果安裝了能使旋翼停止轉動的旋翼剎車機構,
則在剎車機構嚙合試驗期間,離合器必須在40%的旋翼最大連續轉速以上脫開,待旋翼減速
到40%最大連續轉速時,必須進行剎車。如果設計的離合器不允許在發動機運轉的情況下使
旋翼停轉,或者傳動系統中沒有安裝離合器,則在每次旋翼剎車之前,發動機必須停車,并
且在旋翼停轉之后,發動機立即起動。
(k)耐久性試驗 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功率試車
(1)30 分鐘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功率試車
對于申請使用30 分鐘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功率的旋翼航空器,必須按以下要求
以30 分鐘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扭矩和與30 分鐘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扭矩相應的
最大轉速下進行試車:逐次使每臺發動機不工作,而其余的發動機必須試車30 分鐘的周期;
(2)連續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功率試車
對于申請使用連續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功率的旋翼航空器,連續一臺發動機不
工作(OEI)扭矩和相應與連續一臺發動機不工作(OEI)扭矩的最大轉速下試車必須按以下
要求進行逐次使每臺發動機不工作,而其余的發動機必須試車1 小時;
(3)本條(k)(1)或(k)(2)規定的周期數不得少于發動機臺數,也不得少于2。
(l)[備用]
(m)受機動載荷和突風載荷作用的任何部件,都必須象主旋翼那樣,以同樣的飛行條件
進行研究,并且這些部件的使用壽命必須由疲勞試驗或其它可接受的方法確定。此外,還必
須對下列部件提供與主旋翼相等的安全水平:
(1)旋翼傳動系統中,其損壞會引起旋翼航空器不可操縱著陸的任何部件;
(2)多槳旋翼航空器各旋翼之間定相必不可少的部件或提供自轉中控制旋翼的傳動鏈
必不可少的部件;
(3)多發旋翼航空器上兩臺或兩臺以上發動機共用的部件。
(n)專門試驗 設計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傳動比的旋翼傳動系統,必須進行為證實旋翼傳
動系統安全性所需持續時間的專門試驗。
(o)按本條規定進行試驗的部件,在試驗結束時,必須處于可使用狀態。試驗中不得進
行可能影響試驗結果的拆卸。
(p)耐久性試車 工作潤滑劑試驗 為批準用于旋翼傳動和操縱系統,潤滑劑必須滿足
本條規定的試驗中所用的潤滑劑的規范。另外的或替用的潤滑劑可以用等效試驗或對潤滑劑
規范和旋翼傳動和操縱系統特性進行對比分析的方法證明其是合格的。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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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須在規定的測量位置的滑油溫度不低于申請批準的最大工作溫度下,對傳動裝
置和齒輪箱進行至少3 次本節要求的10 小時循環運轉;
(2)對于壓力潤滑的系統,必須在規定的測量位置的滑油壓力不高于申請批準的最小
工作壓力下,進行至少3 次本節所要求的10 小時循環運轉;
(3)本節(p)(1)和(p)(2)段的試驗條件必須同時使用,并且必須擴展到包括申請批準
的在任何一發不工作額定值下的運轉。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第29.927 條 附加試驗
(a)必須進行為確定旋翼傳動機構安全性所必需的附加的動態試驗、耐久試驗、運轉試
驗以及振動研究。
(b)如果渦輪發動機傳輸給傳動裝置輸出扭矩,可能超過發動機或傳動裝置的最大扭矩
限制值,且該扭矩在正常工作條件下,不是由飛行員直接操縱(例如,發動機功率主操縱是
通過飛行操縱實現的),則必須進行下列試驗:
(1)在與所有發動機工作有關的狀態下,做200 次運轉試車,每次10 秒鐘,扭矩至少
等于下列的較小值:
(ⅰ)滿足第29.923 條使用的最大扭矩加10%;
(ⅱ)如果安裝了扭矩限制器,在其功能正常情況下,發動機可能達到的最大輸出
扭矩。
(2)對于多發旋翼航空器,在與每臺發動機逐次不工作的相關狀態下,使傳動裝置的
其余扭矩輸入端施加在可能工作條件下所能達到的最大扭矩值(若安裝了扭矩限制器,且其
功能正常),每個傳動裝置輸入端在最大扭矩條件下必須至少試驗15 分鐘。
(c)潤滑系統失效試驗 對旋翼傳動系統正常工作所需的潤滑系統,必須滿足下列要
求:
(1) A 類 除非這種失效的可能性極小,否則,必須用試驗表明在飛行機組覺察到潤
滑系統失效或潤滑劑損失后的至少30 分鐘內,在申請人所規定的繼續飛行用的扭矩和轉速
下,在任何正常使用的潤滑系統內造成滑油損失的任何損壞不會阻止繼續安全飛行,雖然不
一定不造成損傷。
(2) B 類 適用與A 類相同的要求,但旋翼傳動系統在自轉情況下只需要工作至少15
分鐘。
(d)超轉試驗 旋翼傳動系統必須承受50 次超轉試車,每次至少持續30±3 秒,轉速不
低于發動機操縱裝置失效后預期的轉速或在使用中預期的最高轉速(包括瞬時值)的105%
兩者中取較高值。如果裝有速度和扭矩限制器,并且是獨立于發動機的正常操縱裝置,已表
明是可靠的,則不必超過它們的轉速限制值。這些試驗必須按以下要求進行:
(1)超轉試車必須與穩定試車交替進行,穩定試車以60%到80%最大連續轉速持續1
到5 分鐘;
(2)加速和減速必須在不大于10 秒鐘的時間內完成(除了最大發動機加速需要大于
10 秒),而且速度改變的時間不得從超轉試車規定的時間里扣除;
(3)為使運轉平穩,超轉試車必須以旋翼最平槳距進行。
(e)本條(b)和(d)規定的試驗必須在旋翼航空器上進行,扭矩必須由安裝其上的旋翼吸
收,但是,如果支承和振動條件是嚴格模擬旋翼航空器試驗中的條件,也可采用其它地面或
飛行試驗設備以適當的方法吸收其扭矩除外。
(f)在進行本條規定的各個試驗中不得拆卸零件,并且除了進行本節(c)段中要求的潤滑
系統失效試驗,在完成這些試驗后,受試的每個零件必須處于可用狀態。
[2002 年7 月2 日第一次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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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931 條 軸系的臨界轉速
(a)任何軸系的臨界轉速必須經演示確定。如果對特定的設計有可靠的分析方法,則可采
用該分析方法。
(b)如果任一臨界轉速位于或接近慢車、有動力和自轉狀態的轉速范圍,則必須通過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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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27)